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2024-02-21T05:55:21.113+08:00Lie of Music我不了解瞎子,因為未曾閉眼欣賞煙火。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Blogger288125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139055145420529902015-10-31T17:00:00.000+08:002015-10-31T17:00:03.427+08:00阿空的2015同志遊行裝扮理念我今年同志遊行裝扮是在腰前掛一個紙箱,紙箱前方有開口,供民眾將手伸進箱中,摸索、碰觸我的翻模陽具。外觀上則由於紙箱置於腰與胯下間,看起來就像是在箱中幫我打手槍。
這個點子並非原創,而是參考自日本A片。選用這個點子的原因,可以分為私慾和理念兩個部分。
私慾的原因,是去年襪子男已經達到台灣的公開裸露的極限,因而要在裸露上突破,實在是有難度。雖然也有朋友建議我嘗試有色、不透明的保險套,或是如日本男根祭蝙蝠俠的假屌,但我總覺得法律風險還是很大。
所以我選擇不以「裸露」為主要賣點,而且,身為亞洲第一個將生殖器翻模且量產的男性,在箱中放置自己的翻模陽具也很有意義。
如果想購買我的翻模陽具或是臀部,可以參考異物公司的網站:http://yiwu.io/products/kong-dildo
關於我的翻模心得,則請點閱: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1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25664450655785277822015-01-27T13:03:00.000+08:002015-01-27T13:18:41.695+08:00太空戰士六代的改作來跟大家介紹一個很好玩的 FF6 的非官方改作:FF6T,全名是 Final Fantasy VI T-Edition 。
不過,恐怕要請完全沒有日文能力的朋友們放棄了,因為目前只有日文版,而且因為作者還在陸續更新,所以短時間內大概也不會有翻譯好的版本,再加上許多元素其實是劇情相關,所以除非很有愛或是甘願卡關,不然請不要輕易嘗試。
其實 FF6 的改作很多, YouTube 也有一些很有趣的改編戰鬥(例如FF5 vs. FF6 ,還有 FF6 vs. FF7 ),不過這次介紹的這個則是很完整地不但改了戰鬥指令與招式效果,連劇情都做了很多增補,例如:
可以讓ストラゴス確認シャドウ跟リルム的關係。
崩壞後可以再次見到レオ将軍,雖然他還是不會加入…
可以進入幻獸界
カイエン夢中最後一幕之前,追加類似九代独りじゃない的劇情
最讓人印象深刻的是可以永久改變角色外型。例如原作就有出現一陣子的:
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3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34373235747099112422015-01-27T11:30:00.000+08:002015-01-27T13:16:53.100+08:00台灣第一支量產真人翻模陽具
太久沒更新部落格了 (艸)
最近半年成立了臉書粉絲專頁,並且跟台灣本土的情趣用品公司「異物」(也就是出了「非凡神器」和「巍挺山丘」的那家)合作,對我的屌做了翻模並且量產,還在 ANIKi 三溫暖辦了握屌簽名會。
參考資訊:
商品頁面與購買
活動參與者的分享
我的自述
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1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20355173409539689822014-09-25T12:05:00.000+08:002014-10-08T21:52:10.884+08:00隱私通常我沒有很在意自己的隱私,所以裸照或打槍影片被他人貼到別的地方,除非影響到攝影師就著作權的感受,不然我是蠻樂見的。
但我盡量不去談關乎別人的事,即使那件事也是我的個人經驗--例如做愛。
曾經聽一位律師分享實務經驗時,提到關於客戶隱私的議題,他舉的例子是:有時候會接到客戶太太的電話,問起她先生有沒有去找他,這時標準的回答是「沒有」--即使真的有。「這不是說謊,而是保障客戶隱私的必要。」
直覺上,只要回答「最常被預設」的答案,或是否認「最常見的懷疑」就好了。
但實際狀況不會總是這麼容易判斷。若律師跟一對配偶的協議是每週先生會在固定時間去拜訪律師的話,那麼前述問題的答案反而會是「有」--類似於老師問起「某某同學上次有來上課嗎」時,想要幫同學隱瞞的狀況。
我實際遇過的狀況是:A聽B說C有跟我做過,然後A跟我確認這個情報。直覺上「我跟C有做過」是隱私,所以不應該承認。但否認的話,就是在暗示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2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27827616779382568652014-09-18T11:55:00.000+08:002014-09-18T12:24:56.926+08:00我的 XTube 影片 FAQ除了影片有露臉之外,大概是 LINE 群組盛行的關係,這次迴響遠比之前提到自己的 XTube 帳號 voieneuf 時還要好(就連沒落中的噗浪的好友邀請都有15人了)。
最常被問的三個問題是:
被上傳到 tt1069 了耶,有經過你同意嗎?
鋼筷插尿道,不會痛嗎?這是SM吧?
又講法律又猥褻,讓人有點錯亂
一、被上傳到 tt 了耶,有經過你同意嗎?
很感謝提醒我的朋友們,畢竟建中生裸照的事情也還算新鮮(關於那個,其實也要考慮一下「是自己上傳的」的可能。另外提醒一下:光是「持有」未滿18歲者的裸照,就已經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囉,參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3項)。
不過就我的影片部分,是我自己有意識地在 XTube 設定成「允許其他網站內嵌」的。因此即使在 tt 張貼的人沒有經過我的明示同意,我也是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防止這件事發生。
其實這有一個法律問題: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1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32942167077154163562014-07-30T21:46:00.000+08:002014-07-31T12:57:12.922+08:00高中公民99課綱最近準備國考(喔我只報了庭務員,跟司法官律師天差地別),因為據說考科「公民」的部分跟高中範圍很像,所以下載了高中課綱99年版。
有些有點有趣的部份,例示如下:
『對青少年來說,依然需要通過人生的種種重要關卡,如:…在閱聽行為上開始不受「限制級」的約束;開始有性行為;』
『說明校園內的權利義務管道與規範議題、人權爭議和救濟管道。』
『說明公民不服從的人權法治意涵。如:…有哪些條件,可能合理化公民不服從(惡法)的情形?』
江宜樺:「憲政主義要求我們檢視集會遊行法有無違憲,而非要求我們順服於具有違憲嫌疑的惡法。」
羅瑩雪:…
『說明新聞與資訊生產常見的問題,如:過度的追逐市場佔有而缺乏自律的問題。』
旺中:我們的問題不是這個喔~
『說明統治正當性(legitimacy)的意涵及其與統治的合法性有何不同。舉例說明。』
馬英九:「滿意度掉到18%,表示人民已經不信任他」
『說明利益團體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6900395094167122712014-06-23T13:59:00.000+08:002014-06-23T14:17:38.185+08:00直立人好霸道在手天使分享會要結束前,我發了一則訊息寫著「直立人好霸道,要坐卻不自己帶椅子。」敏感的夥伴問我是甚麼意思,畢竟這用詞有點尖銳。
有點難用論述直接說明,以下用內心小劇場來表達好了:
「現場空間配置保留了輪椅的通道,甚至寬可錯車,這樣很好啦。可是地上那條定位膠帶總好像還是在視覺上分開了輪椅族與直立人,這樣的隔離政策沒問題嗎?」
「嗯?這些椅子哪來的?為什麼我們不需要幫輪椅族準備椅子啊?」
「不對,為什麼我們需要幫直立人準備椅子?憑甚麼直立人不用像輪椅族一樣,自己把要坐的器具帶出門?」
「輪椅族原本就需要坐著才能出門,這也是輪『椅』這名稱的由來,不是輪椅族的當然就不應該預設她有帶椅子啊!」
「她沒有帶椅子,我們就應該要準備嗎?
今天六、七台輪椅在現場,但如廁卻要請她們到捷運站或是另找房間使用尿壺;
而且要是沒有手語老師來,但有聽障朋友來,我們難道不是用『資源有限』或是『沒料到有聽障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78318169018420104172014-05-28T16:47:00.001+08:002014-05-28T17:07:45.951+08:00鄭捷父母的無過失無限道義責任(其實我不是很想用法律觀點來看這件事,不過我的能力好像也只能從這角度說點甚麼)
法律系學刑法總則時,最開始會覺得「這甚麼鬼」的,應該是「因果關係」的部分。
但拿來套用到鄭捷父母的身上,卻很合適。
試想幾個刑總基本題:已知「如果陳進興他媽沒有生下陳進興,白曉燕就不會死。」請問:陳進興他媽是不是殺死白曉燕的兇手?
兩個人「不約而同」地先後對同一人下了致死量一半的毒藥,而致被害人死亡。請問該二人該當傷害罪?傷害致死?殺人既遂?殺人未遂?
甲持刀劃傷了乙的手指,「殊不知」乙有血友病,隨後失血過多死亡。請問甲該當傷害罪?傷害致死?殺人?
雖然我是在刑法課程學到的,但拿來做道德檢視似乎也很適合。
如果要說鄭捷的父「或」母要為這件事負道義責任,則需要滿足下列條件:某人做了某個規範不允許的行為
該規範是事前即受到廣泛認同
人的本性可以克制自己在該場合不要做該行為
在正常情形下,正常人可以想見該行為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75702349715662510702014-05-10T22:44:00.000+08:002014-05-10T22:44:52.257+08:00陽痿與性解放這幾天在 Facebook 發了比較多關於性器官的文章(壯陽、陰莖翻模、肛交寫真、性愛講座),其實是有點刻意的。
有點有趣的是,關於勃起障礙的貼文,即使根本沒有圖,按讚數跟互動也不輸給有圖的屌模文(雖然不是翻模後的圖)。
就算不是每位都知道我想從事性工作,認定我喜歡性交的朋友應該也仍是多數。在這樣的前提下提到自己有勃起障礙,特別是直接使用「陽痿」一詞,我知道會引起大家的注意。
(關於用詞較尖銳/敏感的問題,也可想像一下:把「殘障」、「番仔」改稱「身心障礙」、「原住民」,就算真的比較禮貌,但是社會結構就會改變了嗎?把「屌」改叫「陰莖」或「那話兒」,我們就比較願意談了嗎?)
我已經是容易焦慮的人,在把性交易定位為人生志業的情況下,勃起障礙對我來說大概跟立志成為鋼琴家的人斷了慣用手差不多。雖然鋼琴界有 Gary Graffman 和李喜芽,而我應該還是可以賣臉賣身賣屁股,不過難度總是增加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1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81550606088777067922014-04-19T12:38:00.001+08:002014-04-19T12:53:19.975+08:00包袱(本篇跟閃光有關,但不是閃光文)
剛進輔大的時候,跟同屆的同學們自介時說著「我第一次上大學的時候,各位還沒國小畢業呢。」
那時自己也想著,雖然都是年輕的肉體,但大多看起來都稚氣未脫啊,我又不是玩完後能放著不管的個性,就還是別出手了吧。
然後最近就跟那一屆的同學(不是輔大法律的)交往了。也就是我從22歲到28歲,每次都在跟大學生交往。
我在他現在這年紀,甚至還沒進同志圈;而即使是現在,我對圈子的瞭解其實也比他少。(舉男同志圈為例,是因為那是我們共同的場域)說我是「虛」長,完全不為過。
但最讓我自卑的並不是這個狀態,而是在面對這樣的狀態時,我把「應該要對男同志圈夠瞭解」當作負擔,而非自在投入;以及我因為生性懶散又傲慢,而雖然想著但卻逃避著而仍沒有督促自己更努力。
Seven 說:你自己背起了太多包袱。
好像是吧,而且不只是因為年齡差距。自己也知道是因為裸照而能讓臉書追蹤人數破兩千,然後就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47709095990862268652014-03-10T16:56:00.000+08:002014-03-10T16:57:10.381+08:00洪仲丘案的一點心得「你流連書本裡美麗的不真實的無罪推定」
--鄒鎮陽,〈履行的意義〉。
念過刑訴的大抵都可以理解這種案子中的法官難為,不過我想跟法律人們說的是:
群眾將矛頭對向「結果的宣判者」是自然的,而若只是回應著「查證是檢察官該負責的,刑度是立委該負責的」,然後重申著罪疑唯輕和不告不理的重要,意義並不大。
(但我非常樂見把王迎先、江國慶、蘇建和、鄭性澤等人搬出來,說明刑事訴訟中「兩難」的特性)
重點不在於「那些責任不是法官該擔」,而是「那些責任是該由哪些人『以哪種切確的方式』擔起」。所謂「擔起責任」並不只是指本次個案中那些人應當受罰或賠償,而包含類此事件中該職位者在事發當下究竟應該做出甚麼樣的、人類可以做得到的反應。
舉例而言:依何種分案方式而取得怎樣的偵查主導權的哪幾位檢察官,如何指揮著用何種方式與程序召集而來的多少司法警察,在哪些時間對哪些機關派多少人去做哪些事情;如果哪個人沒有依照甚麼樣的規定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1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70500092718657469232014-02-24T22:38:00.002+08:002014-02-24T22:56:00.025+08:00骯髒性昨晚在 XTube 上傳了一段自慰的自拍。雖然影片看不出來,不過那次射精其實噴到了幾本法典。
因為有包書套的關係,所以應該是沒有「精液滲進/殘留在封套或頁面裡」的問題,但其實自己也猶豫了很久:要不要把「精液噴到法典」這件事講出來。
苦惱的大致有兩個方向:
我感性上似乎把「書」聖化,而認為應當盡量避免用於「閱讀」以外的事。
這個想法跟「法典」或「精液」較無關,也可套用在「拿微積分課本來壓泡麵碗」的情境。
之所以用「聖化」一詞,是因為我(們)不只覺得「不當」,也還認為這樣做會遭到處罰/詛咒。
不過,如果拿的是電話簿、漫畫或是雜誌的話,心態似乎就又不一樣了--即使後兩者也可以當成智識導向的書籍。
而就算不討論「精液在生活中並不算是很髒的東西」,生活中「會沾到精液的東西」其實也不少,例如書桌、鍵盤和自己的肚子。
但來摸我腹肌的人們似乎並不會帶著「啊,這裡可能殘留著阿空的精液」的想像(不管是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1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29864376867210704772014-02-04T11:21:00.000+08:002014-02-08T00:11:06.528+08:00贊成娼妓,但反對代理孕母算是決定「反對代理孕母」的立場了,儘管我還是贊同性工作,而反對性工作的理由幾乎都可以拿來反對代理孕母。
主要理由並不是反對墮胎或擔憂「孕母」一職被物化(比方說類似性工作的「妳甚麼都不會,那至少還可以去當孕母吧」;以及委託人因其金錢優勢,而有意無意地以「握有主控權」的姿態,控制孕母的基本生活自由,並對其施行過多的疾病檢驗與身家調查),反而是從「請用領養代替購買」所聯想到的:請用收養代替代孕。
就這個議題上,「打破血統/宗族觀念」對我來說也是其次,真正該打破的其實是對於「我希望我的孩子…」的不切實際的幻想--如果你真的會愛你的孩子,為什麼要拒絕不是好手好腳、耳聰目明、聽話孝順、健康窈窕的人「成為」你的孩子?(這裡「拒絕收養」跟「決定墮胎」的論理可能會不太一樣…)
我總覺得「想要有孩子」的念頭並不是真的想要為了孩子而付出,除了是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物品」(所以必須是個「好的」物品)之外,也是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52099877159110561592013-11-23T01:33:00.000+08:002013-11-23T04:41:57.170+08:00社會團體與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注意事項
許可設立:開始籌組(還沒立案)
核准立案:才是「社會團體」
法人登記
「人民團體」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三種,本文僅論「全國性社會團體」,如非全國性,請將本文「行文內政部」部分均改為「行文地方政府」
參考: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人民團體法 (以下簡稱「人團法」)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立案規定」或省略)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督導辦法」)
跟內政部最少的行文:
申請許可。
發起人會議與第一次籌備會議開會通知(開會七日前)。
第二次籌備會議開會通知(開會七日前),並附上上面那個的會議紀錄。
成立大會與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開會十五日前),並附上上面那個的會議紀錄。
報請立案(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文件參閱立案規定第20點)。
圖記啟用函正本(收到立案證書後一周內)。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6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4372678361635098282013-11-15T23:25:00.000+08:002013-11-16T14:50:59.142+08:00性交法律與家庭關於多元成家三個法案(是的,不是一個法案,參閱伴侶盟官網說明,不過以下文中我會混著談),我的立場為:這些法案的確會增加一些舊制度沒有的「社會成本」,但是這不足以阻止它所帶來的利益。先引《哲學哲學雞蛋糕》的〈反伴侶法的故事論證解析〉的結論:
要以故事案例作為反對伴侶法的理由,必須滿足:
我們真的有理由把那些悲劇歸咎於伴侶法。
你真的可以接受「政府有責任避免那些悲劇」這個宣稱成立之後帶來的後果。
這種類推無法被推廣到其它悲劇和你支持的其它法案之間。
首先一些「你們這些怪胎幹嘛要創出那麼多制度,現在這樣不是運作的很好嗎?」的論調,我的回應是:「只有你們這些既得利益者過得很好,而且舊制能做的也還是能做。」
可能有人會說「一個新的制度卻造成這麼多社會成本去討論,實際通過後政府諸多福利與戶政機關需要付出很大的改革成本」,這我不反對,但是這個改革也造成龐大的商機與就業機會。
畢竟「同志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2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71218325875620629422013-08-08T11:51:00.001+08:002013-08-08T11:52:15.287+08:00碩論前言的另一個版本我的碩士論文〈開放式關係:原創多媒體音樂作品及詮釋〉已經可以下載了(當初設定為一年後才開放下載)。其實在定稿的前言之前,另外有一個如下的版本,是在口試剛過的時候寫的:
三不五時在國內旅遊的爸媽,某天停留於某個民宿。由於時間地點許可,我前去探視。
聊天一會兒之後,我稍有便意但又不好意思說是要拉屎,所以打算到房門外的公廁解決,於是對他們表示要離開一下。
出門之際被母親叫住,她手上拿著一個淺藍色包裝的物品,由於我便意有些急迫,所以先說了「不用啦」,但她卻堅持要我當下就接收。
僵持不下,我最後翻臉喊著「為什麼要逼我接受每個妳想給我的東西!?」然後就衝往外面的廁所。
我知道父親隨著我出了房門,但還是頭也不回的關了廁所門。
幾秒後父親敲了門,由於便意好像不是非常急迫,於是我開了門。
他沒有說甚麼,手上拿著母親原本要給我的、那個淺藍色包裝的物品:一包袖珍型面紙。
我回頭看了馬桶旁邊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2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61539277226776145482013-06-11T23:31:00.004+08:002013-06-12T11:48:31.526+08:00JavaScript 函式筆記喔要做法令易讀器於是翻了JavaScript的文章,筆記一些如下:
code {white-space: pre; margin-bottom: 1em;}
h4 {margin-bottom: 0;}
可省略的參數
function abridgable(param1, param2) {
if(typeof param2 == "undefined")
param2 = "default value";
return param1 + param2;
}
alert(abridgable("haha "));
變動引數數量
function foo() {
switch(arguments.length) {
case 0: console.log("There is no arguments.")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41598296365381158452013-05-25T12:30:00.000+08:002013-06-11T23:33:21.452+08:00如果AI不可殺,那麼開發過程的測試品呢?
我沒在玩這個,不過剛好前幾天想到AI的人道議題。
起因是想到「一個上市或供免費下載的程式,在推出之前,被編譯過多少次、又被刪掉了多少個不同版本的可執行檔」。
在「機器人」、「人工智慧」的概念漸為世人週知後,許多作品都有「不願被銷毀的AI」的梗(小叮噹應也可算是)。
但是,或許跟許多擬人化的故事會竄改性別一樣,為了讓人類更有認同,這類作品都著重在「已經發展到『能夠思考、有自己的意識』的AI」,而沒有著墨太多在那些「沒機會發聲」的個體。
AI相關故事的主角可能是某個型號,而「開發該型號的過程中,銷毀了多少測試品」這件事,我們是不談的。
有個說法是:拿底片相機,會因為「底片有限且很貴」而仔細端詳、琢磨、設想、構圖後才按下快門。由於珍惜自己的每一次快門,才會有那麼多數十年前的黑白照片,至今都仍無法超越。
也許寫程式也是,如果我們面對的是當年要打卡、等一週編譯,最後得到個syntax 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34604912238398342922013-04-20T23:20:00.000+08:002013-08-12T20:06:10.685+08:00給程式設計師的法律條文教學(三):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分析本篇以網站的使用為主要流程,不會寫程式的朋友仍可當作網站介紹來看(是說官方根本就有自己的操作說明頁面)。
之前的文章
第一篇:法條的結構與念法
第二篇:法規的分區與結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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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待寫
前言日前去參加零時政府的活動,目前已有個lawEasyRead專案(JSONP API)由其他前輩開發中(技術上我目前完全沒沾上邊);我之前的zhLawEasyRead(Google Chrome extension)也放上GitHub了,不過就只是放上去(2012)年做的版本而已,並沒有更新。2013-08-12修改瀏覽器外掛已放上Chrome 線上應用程式商店,歡迎使用Google瀏覽器的朋友點選安裝,或是到這邊試用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1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59286773265825934452013-04-13T22:00:00.000+08:002013-04-13T22:00:08.480+08:00上帝不科學?網路上這篇愛因斯坦反駁老教授「信耶穌不合科學」的文,其實論述方式有誤,簡述如下:
一、邏輯
(一)即便是(自認為)經歷過,也有可能是自己的記憶或感官機制出錯,例如飛蚊症讓我們誤以為有蚊子,3D影像誤以為看到立體,而對記憶的研究也指出一群經歷過相同事件的人仍會對同一個事件有相互牴觸的記憶。
(二)如果「惡」是缺乏「善」,那麼要如何評估一塊石頭的「善值」和殺人魔的「善值」?
如果石頭的善值高於殺人魔,那要如何說明「善值為零」是甚麼?
如果石頭的善值低於殺人魔,那麼就是「殺了再多人,也還是比一塊石頭更善良」。
這兩者其實都還是可以說得通(例如絕對零度也從沒有達到過;而定義為「從事善行的可能」的話即可能推論「人必善於物」),但前提是到底要如何界定「善」?(註:「如何測量」是另一問題)
(三)同樣以「能量」為例,即使「能量必不為負值」正確,那麼在「能量可能到無限大」的前提下,「能量的差異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1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81593440794531697522013-04-06T00:58:00.003+08:002013-04-10T21:42:08.664+08:00給程式設計師的法律條文教學(二):法規的分區與結構語言接續前一篇〈法條的結構與念法〉,沒有寫過程式的朋友應該仍能閱讀前半部。
大綱
法規之內的分區
刪除
也許不重要?
分區的性質
稱呼
其他
錯亂的英文翻譯
題外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用正規文法來表示法規結構
層級
物件導向設計?
題外話:程式語言是語言學的一部分
法規之內的分區
前一篇我們提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可以簡記為「刑訴§253-2 I (2)」,這是針對一個條文之中文字太多時的條列,現在來看一下一個法規如果太多條文的話,會怎麼分區: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9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刪除
前一篇提過,當需要插入條文時,條號會使用「第X條之Y」的方式,這是為了避免後面的條號更動,而造成引用上的困難。而刪除部分條文時,也基於同樣的理由而不宜修改後面的條號。
就此情形,中央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47531403024530212562013-03-29T02:46:00.003+08:002013-08-13T13:04:29.756+08:00給程式設計師的法律條文教學(一):法條的結構與念法先處理「法規」就好,我對地方自治法規不熟。
大綱
法律層級
「法律」
「法律」和「命令」的差別
其他注意事項
閱讀方法
單一條文:「條」、「之」
「條」之中的結構:「但」、「項」、「款」、「目」、「小目」
其他麻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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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層級
「法律」
「法律」是個多義詞。較廣義的意指「政府制定的所有規定(包含憲法及增修條文)」,狹義的則僅指立法院制定的那些。如果要涵蓋行政機關發布的規定,一般會用「法規」或「法令」,其中前者較常見。
行政機關制定的可統稱「命令」,但其實又依制定方式和效力而分為多種情形(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不過先暫時不管…
「法律」和「命令」的差別
性質法律(statute)命令(ordinance)
設計「『制』定」
立法院(合議制)三讀通過,可事先知道哪一天會三讀,且三讀通過時即可確定內容。「『訂』定」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1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52583794186905357282013-03-24T14:01:00.002+08:002013-04-10T21:42:08.663+08:00法令函文易讀器目標讓沒有學過法律的人,也能夠在閱讀提到法律的文章時,能夠快速地查詢指定法規或條文的內容。
讓有學過法律的人,能夠方便地向沒有學過的人引出實際的法條與相關解釋、判例、裁判、決議。
現有的東西本來是去年寫音樂所的論文時做的Google瀏覽器外掛zhLawEasyRead :
安裝檔(需在「設定」=>「擴充功能」使用「開發人員模式」安裝)
簡陋說明(比前面的安裝檔舊,請不用下載其內的下載連結)
日前參加了零時政府的活動分享了這個需求與想法,有幸獲得一些高手們的參與、討論。希望的功能將法規名稱以簡稱代換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憲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 CEDAW施行法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HIV條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兩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2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19134782316202733662013-03-12T19:14:00.001+08:002013-04-18T22:18:08.757+08:00公投的酵果
前一篇寫的有點亂,想說重寫一篇,不過好像花了太多時間,最後面還沒完成。
一、「否決」的效果(一)政府仍可執行被否決的提案
(二)數年內不得重行提案
(三)確立政府為所欲為的自由
二、應存在第三種結果(一)「否決」有兩個原因,但只有一個效果
(二)只有一個候選人
(三)如何設計第三種結果
三、如何觀察投票制度(一)廢票的意義
(二)比較標的與門檻效果
(三)門檻懸殊
(四)比例選舉
四、數學模型
壹、「否決」的效果公投案開票後,其效果規定於公投法第31至33條。
一、政府依然可以執行被否決的行為比較公投法第31與32條:
第 31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第 32 條
公民投票案經否決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6803401578600546778.post-59016248660279696172013-03-06T07:17:00.000+08:002013-04-10T21:41:16.858+08:00公投門檻設計與數學本文已有新版:公投的酵果,敬請參閱。
(本文「沒有」提出解決辦法,而是指出一些我認為被忽略的東西。)
一、文獻回顧
ckhung0的〈數學觀點看公投門檻: 高中數學的 「單調遞增函數」 是立法委員的死穴嗎?〉認為:
論點1:不應「多一個人來投反對票, 反而讓原本的不通過翻盤成通過」
並以之為前提而說明公投的贊成率門檻應該是單調遞增函數。其中「贊成率」的分母是「投票權人總數」而非「投票人數」。
就其語意,應該也可追加一條件:
論點2:不應「多一個人來投贊成票, 反而讓原本的通過翻盤成不通過」
如果同意,那麼門檻函數f(x)應該有個特性是:
而如果門檻函數是可微分的函數,那麼依照論點1與論點2,其應滿足:
至少,在門檻函數可微分的區段中,應該符合前述條件。
我的質疑在:論點1是正確的嗎?
(註:我其實對論點2是否正確也有存疑,只是尚無定論而猜其正確)
二、公投「否決」的kong0107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1945789762117331374noreply@blogger.com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