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性交易產業管理的法制沿革與評析

是第一次寫上萬字以上的報告,所以整個架構亂七八糟的,但還是自認應該算是有整理出一些東西,所以還是分享於此~(原為國立交通大學林志潔副教授於100學年第1學期開授之「性別與法律」期末報告)

摘要

我國立法院審議性交易政策,是在1991年與2011年。為何事隔20年後的修法結果,會被批評為是回到20年前的違警罰法時期?女性主義中,反對性交易者,認為政府目前已有能力處理弱勢者的生存問題;而全面贊成性交易者,則認為社會有能力克服性剝削和性別不平等。大體而言,雙方都陷在自己不切實際的幻想之中。本文先陳述性工作以及其管制的正當性爭論,再討論其與憲法與國際公約之關係,最後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為主,分析我國對於性工作的管制沿革,並試圖以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

關鍵字

  • 性交易
  • 違警罰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女性主義
  • CED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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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目錄

1 性工作的正當性爭議
1.1 不同的評價角度
1.2 性交易的正面價值
1.3 性交易造成的道德或法益侵害
1.4 小結
1.5 處罰的正當性與可能可行的制度
2 性交易在憲法中的定位
2.1 司法院釋字第666號
2.2 工作權
2.3 性自主權
2.4 隱私權
3 國際法
3.1 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
3.2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3.3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與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3.4 翻譯問題
4 我國的性交易管制
4.1 管理娼妓辦法與自治條例
4.2 私法關係
4.3 違警罰法
4.4 民國80年制訂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4.5 民國100年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5 批評建議與結論
5.1 極端立場的偏頗
5.2 不討論緊急避難的原因
5.3 嫖客視角的缺席
5.4 總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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