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父母的無過失無限道義責任

(其實我不是很想用法律觀點來看這件事,不過我的能力好像也只能從這角度說點甚麼)
法律系學刑法總則時,最開始會覺得「這甚麼鬼」的,應該是「因果關係」的部分。
但拿來套用到鄭捷父母的身上,卻很合適。

試想幾個刑總基本題:
  1. 已知「如果陳進興他媽沒有生下陳進興,白曉燕就不會死。」請問:陳進興他媽是不是殺死白曉燕的兇手?
  2. 兩個人「不約而同」地先後對同一人下了致死量一半的毒藥,而致被害人死亡。請問該二人該當傷害罪?傷害致死?殺人既遂?殺人未遂?
  3. 甲持刀劃傷了乙的手指,「殊不知」乙有血友病,隨後失血過多死亡。請問甲該當傷害罪?傷害致死?殺人?


雖然我是在刑法課程學到的,但拿來做道德檢視似乎也很適合。
如果要說鄭捷的父「或」母要為這件事負道義責任,則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 某人做了某個規範不允許的行為
  2. 該規範是事前即受到廣泛認同
  3. 人的本性可以克制自己在該場合不要做該行為
  4. 在正常情形下,正常人可以想見該行為增加了該結果的風險
  5. 該行為之後,沒有其他「也會造成這個結果」的事件發生


所以,如果要說「這對夫妻帶壞了小孩,而造成這個案件」,就得論證:
  1. 該教養方式是本次事之前,就廣泛地被認知為不好的教養方式(而非只是多種「父母經」的其中一種)
  2. 他們「有辦法」用更好的方式帶小孩。
  3. 該方式「造成」了本次事件。
  4. 鄭捷在「他的父母們不需要負責的地方」,也沒有經歷其他可以促使他犯下本案的事件。


否則,最多也就只是一對普通的「沒把小孩教好」的父母(而且,到底怎樣沒教好?),憑甚麼多受到這麼多指責?


如果要說「有這樣的後續反應(神隱一週),怎麼可能是有把小孩教好的父母?」我則要(偷別人的話來)說:有這樣的媒體跟群眾,怎麼可能還會有人可以神智清楚地做出後續反應?
雖然事情並不完全相同,但我覺得吳念真導演在張志揚的事件中的話實在很適合直接重播:
「他知道的可能比你們還少,但他想瞭解的卻比你們多太多。」

而也許,你當初也參加過這個聯署

差別恐怕不在於「這次殺人犯還沒死」,而是因為「這次發生在台灣」,所以想要為自己的恐懼找發洩吧?
(試想:如果張志揚案反過來,是日本留學生在台灣殺了日本人,台灣人會怎麼反應?)


最後,跟以上論點無關的:你怎麼會覺得他是「小孩」?因為他跟學運那群人一樣是「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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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痿與性解放

這幾天在 Facebook 發了比較多關於性器官的文章(壯陽陰莖翻模肛交寫真性愛講座),其實是有點刻意的。
有點有趣的是,關於勃起障礙的貼文,即使根本沒有圖,按讚數跟互動也不輸給有圖的屌模文(雖然不是翻模後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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