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亦法

還是關於釋字617號

有網友在我無名的留言板留了內含會被一般人認為是猥褻文字的訊息,而且不是用悄悄話。原本很想讓那訊息就這麼一直留著,不過越想越不對....
大法官會議解釋 第617號(以不扭曲原意為前提的節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係指對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同條第二項規定之行為,亦僅指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

同條第三項規定...
處罰對象包含了「未採取」與「意圖不採取」,也就是說除了主動散發該訊息的人之外,不小心散發的、還有可以阻止而未阻止他人的散發行為的,也都是處罰對象。類似的法理似乎也套用在網購和ISP業者上,所以網購平台們也都得派人檢查或是提供檢舉機制以防止被類似的法條「連坐」。

身為想要游走法律邊緣的人,實在不太喜歡這樣的現象,我突然間有種去考個律師當檢察官的欲望,然後把一些社會道德上無誤卻於法有罪的人故意通通挑出來傳喚,讓新聞媒體去向社會大眾突顯法條的不合理之處。(當然那些倒楣鬼還是要給個緩起訴啦,既然道德上是合理的話)

對了,大家在無名留言給別人要小心喔,無名的設計是:板主有權利將別人留成悄悄話的東西改成公開。而我的認知是,即使板主惡意如此公開了別人的秘密,也無法可罰。(也許有妨礙名譽之類的啦,但總之還是會很麻煩)


其實我這篇談的事情似乎還沒有到動用這個標題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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