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徵性伴侶判有罪
坐統聯來新竹時在車上看到新聞【首例 上網徵性伴侶判有罪】,真令人心痛。 有的婚姻允許配偶滿足其同性戀取向,有的婚姻容許配偶「有性無愛」的通姦(如嫖妓),芸芸眾生人間百態,不是每一對夫妻都堅持「性忠貞承諾」與「不對通姦事宜說謊」這兩項要求。 即使有些人認為性忠貞的承諾乃是婚姻的必要道德,但是他們的道德觀點不應該強加於所有人自由時報的節錄檢警原認定,阿森的「徵性伴侶」留言是猥褻文字,檢察官將他依散佈猥褻文字罪起訴,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這段留言不算猥褻,但有「暗示性交易」意涵,改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判他有罪。
影音(直接開啟):http://news.yam.com/view/video.php?m=ttv&v=S20080811-16
這跟六年多前的言論相比,雖然主題其實不同,但實在是形成強烈對比啊:節錄,原文載於自由時報2002年5月13日通姦不道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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