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素養與性平教育
這次由於這篇文,我重新看了TED上,鄒奇奇的演講《大人能向小孩學到什麼》(你不會相信這些話是出自一個國小學生的口中)。我們當然可以說這孩子是少數特例,但是也得承認整個社會確實希望這樣有想法的孩子能夠變多。基於這樣的想法,我們實在沒有理由讓教育繼續停滯不前--特別是在我們都已經意識到:現有的教育中,性/別這一塊確實是不足夠的。
而在思考「應該給孩子怎麼樣的教育」之時,我總覺得其實這個題目根本就自限了孩子的發展能力。如果我們希望孩子們能夠青出於藍,又怎麼能夠以自己並不理性的框架去限制他們呢?
本文歡迎隨處引用,呼籲大家可以多多複製以回應反對者的部落格、FB留言板等。唯由於筆者對於性/別議題乃採「全都可教」的態度,是以各段落間可能夾雜著敘述「性交」、「性向」、「性開放」、「性/別意識」、「公民素養」諸多不同面向,如需部分引用,或是選擇性贊同,亦請注意爭論議題為何。(反對者們也常將這些議題混為一談,是以如何分開來論述,亦為筆者應努力之目標之一)
若將「性傾向」和「性交」這兩個議題完全放在一起,而得出「不應該教性交,所以也不應該教同志」的結論,不但有不當連結之外,這種「包裹決定」的方式也顯然違反討論的真諦。面對性別平等教材的缺陷,應當提出建議的修正,而不是因為教材的論述方式欠佳就否定那些議題的必要性。
在真愛聯盟的《性教慾》影片中,認為不應該讓孩子參加有著「通姦除罪」標語的同志遊行,這個想法除了有著「同志一定認同通姦」的不當連結之外,也對於教材「鼓勵孩子參加遊行」的意旨有所曲解。
首先,「通姦除罪」既然是一個需要討論的議題,其實就可以讓孩子們了解:不同的人對於「如何判斷對錯」有不同的認知。換言之,家長自身即使反對通姦除罪,但既然也知道有其他「理性」聲音的存在,那麼在「尊重多元」的前提下,就沒有道理不讓孩子「有機會」聽到這些聲音。至於是否要對孩子灌輸「通姦在現行刑法上有罪,而這才是正確的」仍是家長的自由,教材並沒有干涉。
(註:通姦除罪的理念一般是認為應從刑法中刪除,並沒有否認其仍可作為離婚原因。現行全球僅剩下台灣與伊斯蘭國家仍有通姦罪,大陸與日、韓均早已將之刪除。)
而回到「同志遊行是否適合國中生參加」的問題,須知凡有「遊行」必是對於現況有所不滿,而了解「遊行是表達集體意志的方式」也是一個公民所必需的。是以:反對孩子參與一個合法、合理的遊行,這樣的教育者自身必定缺乏公民素養。
至於公民素養,確實是一個人生活在現代社會中所應當要具備的,從這個角度來看,甚至比英文課還要重要。而試想「家長的英文不見得比孩子好」,即可知:學校教的公民素養、人權尊重,可能甚至超過家長對相關議題的了解。
而「只要針對性少數的學生輔導就好」的說法,則完全沒能解決性霸凌的問題。須知過往的教育下,台灣多數人對於性交的知識是來自於同儕和誇張的情色圖文(學A片做愛,以致於因為每次都體外射精而未能受孕生子,這並不是笑話,而是真實案例),而我們對於性別的認識,又是來自於家長和教師,是以當真愛聯盟亦不否認「部分教師與家長對同性戀有不當的偏見」時,就也承認了性/別(泛指性交、性別及其多元,以及相關議題)教育的必要性。
既然性/別與公民意識應被教導,那就應於義務教育中「全部放入」,因為沒有人能保證每個孩子都會念高中、大學(再次強調:我們甚至還沒討論中輟生)。而如果認為「這些東西太沉重,要在中小學教完實在太多」,那麼應該得出「應延長義務教育」的結論。
至於「無論在法律或(我的)道德情感上,國中生都不能做愛,那教他們『安全性行為』豈不是鼓勵他們做愛?」的論調,雖非多慮,但既然我們可以在18歲之前明白地告訴他們「抽菸對身體不好」和「騎車要戴安全帽」,為何不能在16歲之前即告知「性交要注意安全」?而即使家長和學校都不教性知識,孩子們也會從同儕間和網路上獲取許多(不一定正確的)訊息。是以,既然孩子們都有可能在16歲之前即「偷嘗禁果」,那麼顯然:知道足夠的知識,比認為「喝可樂可以殺精」以及「無套做愛只有懷孕的問題」好多了。
最後,真愛聯盟指責此種教案違反國際公約的部分
-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
- (三)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
-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
- 三、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係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 世界人權宣言§26Ⅱ
-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8Ⅲ
- 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3Ⅰ
-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註1:真愛聯盟引用的法條名稱並沒有完全與政府公報上的相同。
註2:這三個國際公約中,後二者合稱「兩公約」,我國均已簽署施行,且另有「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則合稱「國際人權憲章」。
「對國中小學生講性/別,他們難以吸收」的論點,則是我們的教育應當改進的目標。試想:教導政黨政治時,難道不會提到「藍綠常相對立,但應互相尊重」嗎?教導民主法治的「罪大惡極可能會被判死刑」時,難道不會提到廢除死刑的爭論嗎?我們既然允許這些也很沉重的議題無孔不入地進入中小學的教育中,那麼到底有甚麼理由去反對「性/別」這個既可培養公民素養,又包含健康教育以及自我探索的議題呢?
1 則留言:
「我們絕對不歧視黑人,我們只需要隔離黑人與白人,這樣一來,彼此都能獲得完全自由自主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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