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刻板印象-從物化女體談起

這是吳志光老師[被害者學]的期末報告,其實有三個題目可以選:

  1. 兒少性自主:刑法§222I(2)和§227I同時存在,是否真的表示立法者認可兒少的性自主權?
  2. 兩「小」無猜:男女朋友合意性交,卻因一方未滿16歲而使另一方接受刑責的比例,高達性侵害案件的1/4。究竟刑法§227對於此情形的處罰,有否必要?
  3. 性別

原本是想要從物化女體開始,轉而提性別刻板印象、性向標籤,結果物化女體的點寫一寫就到兩千字了。而這次報告的字數限制是三千到四千,於是只好把範圍縮小成只談物化女體。但其實整體來說,行文方式和架構還是寫得很差。幸好課堂報告的內容是「性/別刻板印象-從性別氣質到性向歧視」,先用Balian Buschbaum和El Lye嚇人之後,再奉上葉永鋕事件,然後轉到性向,把蔣勳跟林懷民搬出來,還算是有引起大家注意~
以下奉上紙本報告:

報章雜誌中充斥著用女性照片作為主要視覺部分的廣告與設計模式,眾多展場中的show girl所吸引的對象們中,有許多並不對其銷售之商品感興趣。儘管一般認為此乃因男性所得平均高於女性 [1],是以服務業大多設定(異性戀)男性為主要客源,以致於使用女性的形象來吸引消費,但這「使用女性的形象」即常被批評為「物化女體」。

近日大眾媒體中,會涉及「物化女體」的議題,多半都是年輕女子搜首弄姿、賣弄身材,也就是以「足以作為(異性戀)男性性幻象對象對象」當作界定標準。但生活中雖以女性作為服務業第一線人員,卻並非以「會讓男性有性幻想」作為主要考量的現象,亦所在多有。

叫賣的男性現已不算稀奇,但是比起一位不斷叫賣的女性,大聲吆喝的男性仍然比較容易引起注意。很明顯地,我們已經習慣女性作為服務業的第一線人員,而且並不以「其外型姣好」作為要求。這樣的想法並非僅存於男性心中,對女性而言,男店員的存在感亦常高於女店員,此乃因「女店員」被認為是服務業的「必備品」,而男店員則不然。

但,我們習慣女店員的存在,甚至於以女體作為廣告吸睛的要素,是否即為「物化」,實為可議。觀其文義,「物化」係指主體將某一「非物」之客體視為「物」。而「物」最常被提及的,乃其可受支配之性質,是以「物化」一詞,宜解釋為:將一實屬「不應被支配」之客體,視為可受某一主體支配之對象。延伸此定義後可知:物化女體即「將女性視為『物』而不再是具有基本人權、不應被支配的『人』」。

非以「引起性慾」作為目的而僱用女店員,一般並不屬於「物化女體」批評之客體。而就一般通念而言,大眾將女模、show girl等以身體外型的視覺效果做為商品的現象,並沒有將該職業之女性的整個人格抹殺的意思,這些女性工作者仍是做為「人」而存在,擁有財產權及其身體的自主權,並非屬於自己以外的權利主體。即使show girl因可做為(異性戀)男性的性幻想對象,而增加了其成為性侵害被害者的機會,那也是該加害者將被害者物化的表現,而不宜謂該等職業的存在物化了女體。否則,若將僱傭關係視為對受僱人的物化,那麼男性僱員亦可作為物化之客體 [2],就不會有所謂「物化女性」之詞彙的出現。

由前述可知,將女體視為一個商品或服務的外加誘因,並不當然等於物化女體。但這仍不改變大眾已習慣「女店員比較常見」的事實。也就是說,整個社會仍是具有性別刻板印象,而認為男性做為服務業第一線人員,是比較特別的。

從屬關係

長久以來,我們並不期待男性有過多的裝扮,其理由自然與工作性質有關。 [3]從農工者,以易於活動為主要訴求;從兵者乃加上攻防與行軍之考量;從仕、任官者,則才以較複雜(但同質性高)之服飾象徵其地位,某種程度亦以「不便於活動」炫耀其「不需肢體勞動」。反觀舊社會的女性則須守婦道、保有忠貞,而被要求常處於複雜的衣著裝扮以增加遭輕薄的難度,並裹小腳以使之不便逃跑,這種防範機制本質上與防盜 [4]實在沒有太大的差異。而不論是將女性做為可能「被盜」的客體,或是為防止逃跑而拘束其行動力(裹小腳),都是名符其實的物化女性(且不只是女「體」),為對女性的貶低以及人格的抹殺。相比之下,本文前述之「僱用女性」即使有將女體做為展示品之嫌,至少當事人都還保有其人格與自主性。

這樣的社會要求與刻板印象交互循環,時至今日,男性的服飾種類仍遠不及於女性。在所謂西方資本主義建構的正式場合中,男性的服裝千篇一律地必為西裝或燕尾服,常見用於增加自身外觀特色的,則僅有襯衫與領帶的花色,亦即:男性被期待是以自身之成就及名聲彰顯其地位。女性則除了有各種造型、款式不同的禮服可以選擇,尚有各類首飾、手環、耳環,乃至於進入室內也不必脫去的帽子,以及各式的露趾鞋,無一不是在正式之餘外加花俏之能事,也就是社會期待著女性會以外貌與裝扮作為吸引人注意的方式。

再觀彩妝用品市場,儘管「男性愛美」已成功被商人去汙名化,但媒體與大眾仍視之為一種異相。各式彩妝商品多以女性為客群,自不待言,「男性專用」的標籤,儼然演變為一種「男性只能買這種,其他都是女性專用」的宣告,而非「沒寫性別的就是都可以用」。百貨公司一樓必以女性彩妝用品與飾品居多,即使名牌包、保養品與古龍水亦有男性市場,但男性專櫃比例仍舊極小。而筆者至今尚未於任何百貨公司一樓見過刮鬍刀或皮帶、皮夾之專櫃,相較於耳環、女鞋的常見性,此即足見大眾對性別刻板印象的深刻程度,已不僅止於面對「人」,而更擴及到了整個生活中的其他事物。

既然女性所需的「配件」與道具種類較多,即不難想像這些配件背後所必須存在的經濟能力。但觀國內女性與男性的平均所得差異,究竟收入明顯低於男性的女性們,是如何支付這些炫耀材的開銷?

先將時光往前拉回。舊時代的女性們是依賴在男性本位下生存,即「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 [5],沒有自己的收入,身上所有衣著與飾品全是屬於其所從的男性所有。換言之,位高者之女性親屬,其華麗服飾乃是為襯托其所隸屬的男性的光環,而非凸顯女性自身的社會地位或成就。乃至於前述近代西方文化中,女性於公開場合的各式裝扮,亦能作此解釋,如是將女性視為畫紙,而深怕他人不知塗於其上顏料之昂貴,才是真正的「物化」!

刻板印象

回觀今日。筆者未見相關統計,不知現今社會下女性專屬之炫耀財,其經濟來源究竟是來自男性贈送或是女性自購,亦無從確定「男性的錢都存著要買車買房,女性的錢則直接拿來買衣物服飾彩妝」所言之真實性如何。但可以確定的是,儘管女性自購其用品並不被視為病態,但大眾仍然認為男性為女性購置其專屬之炫耀財,乃屬「正常」,甚至為伴侶關係中之「應為」 [6]。可見舊時代所遺留下來的「女性有多種裝扮可能」概念,仍明顯遺留在現今女權抬頭時代 [7]下的主流價值觀中,即使我們並不認為女性比不上男性,但那種「男性多半如何如何」、「女性通常怎樣怎樣」的想法仍充斥在生活裡,此即性別刻板印象之明顯一例。

究其根本,男性與女性確實在生理上有本質的差異,而這些差異也的確並非僅存在於性器官的外觀上,荷爾蒙分泌所影響的骨架、身高、體型、聲音、肌肉生長,都是造成性別生理差異的主因。社會上眾多將男女視為不同的刻板印象以及差別待遇 [8],也或多或少地可追根究底於這些生理差異的存在,如女性生理期所衍生的生理假即是一例。但從生理差異到社會期待,這中間的演繹過程,是否會因為一些錯誤的認知而發生偏差,且這個偏差並沒有因為醫學的進步而消失?以前述的生理期為例,將之推論為「女性的工作、情緒穩定度會有週期性的變化」似無不妥,但若斷言「男性的穩定度平均優於女性」則為不當。此乃因男性並不是永遠穩定,而是現今醫學技術尚不能推測出可能影響其穩定度的波動。是以將女性穩定度的週期性變化作為「平均素值低於男性」這個謬論的理由,實為荒唐。

更有甚者,一些其實是源自於人類社會的不平等對待造成的現象,有時竟被當作是不同性別間與生俱來的差異。舉例而言,過往女性教育程度不若男性,再加上父權社會的壓抑,女性的平均智識或許真的不如男性。但時至今日,在義務教育的推動下,不同性別均能享有至少九年的教育,但在即使在這九年的義務教育期間,仍不乏有教育者,甚至家長認為「女不如男」。此並非僅因「女子無才便是德」或是「最後還不是要嫁人當賢妻良母」等的傳統期待,而是即使在同樣想要求知求學的學生中,男性與女性被貼上的標籤根本就不是源自於生理差異所造成的。社會以及學校認為男性天生就比較聰明,女性天生會死背,於是透過教育加強男性的數理訓練,連帶衍生了如下的對應關係:男/女、理/文、優/劣。 [9]

另一方面,談論性別差異時,無論是生理上的或是社會上的,都常是以統計上的「平均值」來論述。但遺憾的是,即使我們很清楚地知道「女性身高一定比較矮」與「男生念不好文科」這兩個命題是錯誤的,卻還是仍然時常聽聞「女生的柔軟度比較好」、「男生比較會打籃球」、「女性比較溫柔」、「男性比較會賺錢」這些論點。甚至是在認識一個人時,即以對方的性別來評估其能力,於是就很自然地發生諸如「男生就是要負責搬重物、修電腦」之類的社會期待。

歧視常隱藏在性別刻板印象之中。以性別氣質為例,男性與女性分別被期待有著陽剛氣質與陰柔氣質,雖然此一社會期待並非對於陽剛或是陰柔有著優劣之分的評價。但是對於不符合其被期待的氣質的個體,則常有歧視的現象。常見的即大眾對於男性護理人員的異樣眼光,以及將女性的高學歷或職業成就被視為其負資產 [10]。筆者認為:要社會不要在不同性別上面貼標籤,或是沒有刻板印象是不可能的。但至少,我們仍能努力並期待著:某天當一個人並不符合該性別被賦予的社會期待或刻板印象時,不會感受到任何罪惡感、壓力或是歧視。

參考書目

  • 畢恆達等編。《性別解碼全紀錄》。臺北市:教育部。2006。

註釋

  1. ^有所得之女性之平均所得,僅有男性之76%。引自吳志光,〔被害者學〕課堂,2010/12/1。
  2. ^就此而論,所謂「人力資源」一詞確有物化勞方之嫌。
  3. ^關於「外出勞作者多為男性」的現象,一般認為是由於女性受限於生理期與生育,其勞動的穩定性不若男性。
  4. ^此處意指使用繁雜的鎖來造成盜賊行竊的困難。
  5. ^《禮記.郊特牲》:「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
    一般來說「三從」一詞最早見於《儀禮.喪服.子夏傳》,但筆者認為其「未嫁從夫」之語不若「幼從父兄」貼切,故在此引用《禮記》。
  6. ^此現象演變為:有伴侶之女性較易擁有炫耀財,而被認為是對單身女性的歧視,故有諸如《敗犬女王》(臺北市:三立電視,2009)之作及其相關議題的出現。
  7. ^此指女性的人權相較於以往受到重視,非謂男女已然平權。
  8. ^此處之「差別」並非指地位上有所不公,而是指男女終究不完全等同。
  9. ^畢恆達,〈筆記公主與機械怪獸-性別少數的就學經驗〉,《兩性平等教育季刊》3 (1998/7),引自畢恆達等編,《性別解碼全紀錄》(臺北市:教育部,2006),142-149。
  10. ^畢恆達,前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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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行政區分之實益

法律系後的第一個報告,寫起來還真不習慣。

行政法期中報告

序說

在公私法二元體制下,公私行政之區分向來為學者間爭論焦點之一,此係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適用法規不同,行政機關因之而受的法律約束力亦有不同。對人民而言,與政府訂立契約之時,究竟何者屬於行政契約而有公法之效力,又何者屬私法契約而須以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亦概有未明而徒生社會資源浪費。

本文即嘗試先就公私法之區別詳加描述,再進入公私行政之定義及私經濟行政之再分類,最後藉此分類方式探究不同分類之意義,以論述區分之實益。

公私法之各種區別標準及優缺點

自羅馬法以來,法律在傳統上即被分為公法與私法,惟對此分類之區別方式不甚相同,今試就各主要學說論之:

利益說
以公共利益(包含國家和其他公共團體)為目的者為公法,以個人利益為目的者則為私法。然一社會中,眾多個人利益之結合即為公共利益,如交易安全之保護即為公益卻被規定於私法,故知此標準不宜作為唯一之分類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十九號解釋中,對放領公有耕地之看法即有採之。
從屬規範說
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則為私法。又稱從屬說、權力說、加值說,其缺點(反例)為:監護關係(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係為私法,卻有上下隸屬、強制服從關係;而行政機關之間亦可基於平等關係訂立公法上之行政契約。行政法院二十二年判字第十七號判例即採之。
主體說
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以上為行政主體者,為公法之規範,若法律關係之主體均為私人,則為私法之管轄。惟國家或機關實務上仍可因私法之關係從事法律行為(如租賃、採購),稱之「私經濟行政」,將於本文詳述。本說於行政法院六十六年裁字第二三二號裁定被採用。
特別法規說
國家或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作為法律關係的主體,而規範其權限義務之法律,謂之公法;若該法對任何人均得適用而使之可能發生權利義務者,則為私法。此又稱新主體說、歸屬說,由H.J. Wolff首創,係被認為改良了前述三者的缺漏,而漸受重視。
新特別法規說
由學者H.G. Wilke和F. Kopp先後提出,即於特別法規說之基礎上,若立法者於訂立法規之際,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將特定之範圍或某項規定從一般法律規範(即私法)中分離而成為特別法規,則該特別法規亦為公法。此說係將部分社會法(如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屬於私人間雇傭關係限制之法規),因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目的,而將之歸類為公法。
傳統說
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均視既有之司法判解或約定成俗之方式,加以判斷公私法之分別。此說因不確定性太高,一般僅被視為當其他區分方式無法判斷時之輔佐依據。惟亦被大法官採用於釋字五一八號解釋中。
事件關聯說
指某一事件中一部份事實關係,明顯屬於公法關係者,將整個事件視為公法關係。此說係需依賴既有之其他依據的判斷,且一事件究竟得否分割為二獨立事件視之,亦常有爭辯,故此說亦僅作為輔佐依據而無法單獨採用。釋字一一五號解釋即採此,而認依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放領耕地係基於公權力之行為。
一元論
即否定公私法之區別,主要由H. Kelsen、A. Merkl、R. Wiethölter採用。
三分法
除公私法外,再將受私法支配之給付行政另予獨立而稱之「行政私法」。惟此說之採用者並不多見,於我國現行法制下亦難援用。

公私行政之定義

吳庚教授採「適用法規之性質」之分類方式,以對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區別,分述如下:

公權力行政

又稱高權行政,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對人民之行政作用,主要方式包含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即公法契約)、地方自治規章等。

由於公權力行政常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創設、確認、變更、廢止,故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須嚴格受依法行政原則羈束,除「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以義務」原則外,行政程序上亦有行政程序法與相關法令之明文規定。

當人民權益受公權力侵害時,則受憲法第二十四條保護,可依程序法請求救濟。如為行政機關依職權之行政作用,則依行政訴訟法;如為公務員違法行為或公共設施瑕疵受害,則依國家賠償法。

私經濟行政

私經濟行政於判例上稱為「私經濟行為」(四十九年判字第八號),又稱國庫行政(四十五年判字第九十三號有「代表國庫處分其財產」之用語),指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W. Jellinek形容此行政方式為「國家不著制服,而以平民身分出現」。然行政機關受組織法規範,其行為必有其行政目的,今就其不同之行政目的,而得將私經濟行為分類如下:

行政營利行為

指政府透過私法組織或特設機構所為之營利行為。此處所指私法組織,係謂公司或商號,諸如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須注意的是,如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屬於國庫,或其事業組織特別法有規定者,屬國營事業,其營業除受私法上之限制外,亦受國營事業管理法羈束。

而稱特設機構者,謂因法規而設立者,如改制前之中央信託局。此類機構依其設立法規,亦可能得以不經委託即獨自行使公權力(惟行使公權力時,當然受公法拘束)。

行政輔助行為

指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而對內部需要之物資或勞務,以私法取得之行為,例如採購公務用品、營造或租用辦公處所、雇用臨時人員即屬之。雖須受政府採購法或相關法令之限制,有其招標程序,然對人民而言,於該類交易行為中,係與政府居於法律平等地位,僅受私法之規範。

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

指為達成行政上任務,而採取私法型態之行為。

謂「給付行政」者,指政府提供資源而供特定或不特定人民享用之行政行為。此一名詞並不以適用法規為分類依據,故仍有公法行為之可能,如釋字四六六號解釋則言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保均屬公法事件。

一般而言,經濟補助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如助學貸款、住宅貸款。惟行政機關自行辦理補助時,亦有成立公法關係之可能,如釋字三四八號解釋即謂醫學系公費生屬行政契約,因而受公法規範。另須注意者,人民於私法上之關係仍可能因國家之行政地位而受有影響,如出售國民住宅係屬私經濟行政,但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其抵押權順序仍可能與一般不動產買賣有別。

純粹交易行為

指政府基於行政目的,以私法方式參與市場,如買賣外匯、出售政府持股等經濟行為。由於其係基於私法上之作為,故終究仍受市場供需法則支配。此分類由於法規上係可歸入前項「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部分學者並不特別將之列出。惟其於經濟上之意義尚可分割,故筆者認為仍有區分之必要。

區別之實益

區別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實益

行政機關之一切行為均受其組織法羈束,自不待言。惟行政作用、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國家賠償等之行為法,均僅有拘束公權力行政之效力,而不及於私經濟行政。故人民如於私法上受到國家侵害,仍需依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公法係國家居於公權力地位,對人民權利施以強制拘束力之依據,人民對國家之合法行為僅有承受之可能;而私法之特徵為雙方平等與契約自由,當事人能以自己之意思對自身事務做最佳判斷後為之。是以在一個私法保障制度完善的國家,若能排除契約自由之濫用,人民與行政機關即可有於私法上享有高度之自由,於平等地位互負權利義務,此即為區別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實益之一。

而國家居於統治地位,如欲求更高價值之公益,則依憲法二十三條立法,強制以統治地位對人民施以公權力行政,並限制人民權利或使人民負有義務,係屬必須。是以強調公權力行政之統治地位,對國家發展實屬必要,此為區別公私行政實益之二。

再,行政機關與人民訂立之行政契約中,雖人民亦能自主決定是否簽訂該契約,且當事人間意思表示具有相同價值,雙方之法律地位或法律關係上卻不因此而完全對等。故仍須視之為公權力行政,並受公法規範,以使人民之權益不因該契約而生之不平等法律地位而受損害。此為區別公私行政實益之三。

另,各類法院受有之執掌不同,如行政機關或人民於法律上有疑義或爭執時,對於究應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尋求救濟途徑,難以確定,則必生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均受理或均不受理之事。國家依法行政,而法律有其明確性之必要,是以於法規條文中明確區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亦為不可不為之時勢所趨。此為區別公私行政實益之四。

然縱為公法上之法律爭執,其訴訟未必於行政法院為之,而仍需視法規、判例或個案而定。除國家賠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等事件,各依其相關法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之但書,可能屬普通法院管轄外,亦可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四八號解釋中,楊大法官建華、吳大法官庚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謂「公法上之契約,...因契約之性質不同,究應適用行政救濟程序,或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在法律上更有區別之必要」,知因行政契約而起之爭訟,亦有採民事訴訟程序之可能。

區別各類型私經濟行政之實益
憲法拘束力的討論

行政機關雖有私經濟行政運作之可能,然其成立畢竟仍是以國家發展與人民公益為目的,故私經濟行政之目的亦均應符合憲法。是以私經濟行政雖鮮少受行政程序法之規範,且依私法上與人民居於平等對立關係,仍應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受憲法之拘束。

若論及基本權的國庫效力,通說認為:給付行政既是為達成行政上任務而採取之行為,即應肯定其於公共利益之立場。故給付行政即使以私法形式為之,亦應受基本權拘束,以防國家遁入私法而便宜行事。而其他非給付行政類型之私經濟行政(營利行為與輔助行為)由於其形式與實質內容均屬私法範疇,故僅有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之問題。

針對此通說,筆者則認為:行政輔助行為係行政機關之內部作為,對契約之相對人以外並無影響,且亦易於立法約束之(如現有之政府採購法)。行政營利行為則為國家透過私法組織所為之,於理亦應符合憲法對人民之基本權保障。舉例而言,若一市立泳池禁止女性入內,而採通說認其並不直接受基本權的國庫效力所及,則只要其並不處於市場壟斷地位,就難以依法令而論處此一不平等之情事。然就大眾對於公立設施之法感情,均對其有平等原則適用之期待,故基本權仍應適用於行政營利行為。

前段之例係採自許宗力〈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與國庫效力〉,惟該文係採全面適用說,而認所有私經濟行政均應全面適用於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力之保障。然觀此三種論述,即可見:若不將私經濟行政做分類,即難以描述此三種論點相異之所在。故區分各類型私經濟行政,仍有其實益。

人民日常生活

除法理上之討論外,私經濟行政之區分,對人民之日常生活亦有幫助。舉例而言:人民依法納稅,故關心政府經費分配與使用情形,乃其當然權利,亦受憲法之保障。將私經濟行政做出分類,有助於人民於政府提出政策時,了解其目的與監督其運作。

而行政輔助行為與國營事業之採購,均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但民眾若欲捐款節稅,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對行政機關和國營事業之捐獻,有列舉扣除額上限之差異。是以:同樣是由政府主導而與人民發生私法關係之機關,卻能於其他法律關係上發生不同樣態之影響,此即有區分之必要。

其他社會學科之討論

各類型私經濟行政,對市場有不同之作用方式與效果,經濟學上即常有政府應如何參與市場之討論,即稱公共經濟學或財政學。其除對各種公權力行政對經濟之干預(諸如租稅、最低薪資、價格範圍限制)有所討論,對於私經濟行政上諸如公營事業及其外部性、社會福利政策,乃至於財政分權等政治學議題,亦有與法學理論上不同之研究角度。然觀其對行政區分之方式,亦可知對於私經濟行政分類,乃至於公私行政區分之必要。

參考資料

  1. 許宗力。〈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與國庫效力〉。《月旦法學教室》9(2003/7): 64-73。
  2.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0-20,147-148,409,413-415。台北市:三民書局,2010。
  3. 王澤鑑。《民法總則》,13-17。台北市:三民書局,2010。
  4. 植憲。《憲法必背釋字精研》,2-18-2-26。台北市:高點文化事業,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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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的態度變了??

已沒聯絡的最後一任女友曾在關係很糟的時候說過「你變了,我也變了。」但我總覺得不是那樣的。

內在的價值觀和脾氣,變化得很少也很慢。彼此會在曖昧和熱戀時感受到的那些「後來似乎不再出現過的好」,是由於一開始對彼此的好感產生了「害怕對方不接受自己」的心理。
而當確認了對方對自己的好感,且又沒有感受到對方已將自己之前的行為視為自己真正的個性時,難以長期壓抑的本性就會冒出來。

這就像禮堂或室內音樂會場的椅子,當有人要跨越自己而進出時,我們會調整姿勢將腳收起以便讓別人通過--這是為了迎合對方的需求。
但我們並不會一直保持那樣緊繃的姿態就為了讓人通過,更有甚者,也許後來就厭倦了這種委屈而不願再將就。
只是,我們跨越別人的大腿前會先目睹對方的刻意改變與扭捏,而進入曖昧期前並無從得知對方過往的生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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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崔路上 人妻性冒險

蘋果日報2010-07-28人間異語(因應AdSense計劃政策,僅採部分節錄)

在德國,譚崔是透過身體接觸來到性,進入超意識跟愛。

我們的意識擴展受限在社會、家庭給我們的框框裡......後來我被帶回過去,想起兒時被性侵,終於了解,為何我跟先生做愛時非常痛,我只是應付了事,完全沒有愉悅感。

我第一次一夜情是到加拿大上能量學校,他是老師,一直邀請我,可是我覺得性很髒很噁心,但他一再邀約,讓我看到內在的渴望,我問自己要不要擴展這經驗,讓身體有新的可能?......先生一聽很生氣:「你老師是邪魔歪道,教你吃葷,又教你跟別的男人有一夜情。」

先生說,若我再去上課就別回來了,我還是去了,3天後回家,很怕要簽離婚協議書,結果先生竟把晚餐準備好。他說他跑去質問帶我去上奧修課的朋友,到底帶我上什麼課,不僅吃葷還一夜情?同學對他說:「如果這時你接到航空公司說,你太太死於空難,你會怎麼感受?還是你太太活生生回來,很誠實呈現她自己,還是你的妻子、孩子的媽?」先生走出來,我們更親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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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指考心得

今年,我生平第一次考了大學指考。

雖然確實也會去找工作,但我仍想保有「學生」身分,以便享受各種優惠和學校資源。雖然要再考個碩班或博班也是不錯的選擇,但不想搞研究的我,還是選擇在準備論文之餘,花個三、四週準備大學聯招指考。

為了在提倡性開放和性交易之時可以自保,並且為同志平權出一份力,我選擇的目標是法律系(也因此,以往擅長的理科就直接不準備);而為了省錢並且要有夠多的學校資源,志願序仍是以國立大學優先;為了實際接觸各團體(諸如同志熱線、日日春、愛滋權促會),我選擇台北。

不過看樣子考的並不理想,以下是各科成績和心得(試題與選擇題答案請參考大考中心網站),順序請容我調動:

地理:64.00

年初的海地7.0強震考了兩題,其他部分也不會很難作答。有碩班將畢業的朋友聽我提到4-6, 13-14這幾題的可笑之後,在沒準備的狀態下拿題目來做,也有62分。

公民:59.20

我覺得全國地理最高分是93分已經是出奇的低了,結果報考公民的四萬多個考生,最高分居然只有83分多(而且這還是唯一沒有非選題的科目)!!??今年好歹也有155個科系採計啊..

公民是被我排在地理和歷史之後才準備的科目,但卻是最讓我「感動」的科目,而它讓我感動的原因就在於:它是跟現實生活最為貼近的科目。第一冊是加深國中公民課的深度,提及心理學、性別平等、婚姻、家庭、群體、文化;第二冊是法律,包含刑法、民法、行政法,還有訴訟程序(其中關於「繼承」的段落是我覺得甚至應該被列做必考的生活常識);第三冊則是政治和憲法;第四冊則是經濟。除了第一冊之外,全都是我們就算不看電視新聞也都會實際運用到的東西,但是採計的科系和認真唸它的人卻這麼少,真是讓人痛心!!

考題部分其實也出得很實際,包含了家暴法(第2題)、性別平等(第3題)、高等教育現象(第4題)、媒體現象(第5題)、同志平權(第6題)、社會運動(第7題)、墮胎民意趨勢(第8題,出題老師們大概還是不敢碰廢死議題)、名譽損害(第11題)、隱私權(第12題)、弱勢特權(第13題,我答錯了,但覺得我的選項才是對的)、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差異(第15題)、釋憲門檻(第16題)....,我甚至覺得這科應該叫做「公民與『道德』」,也在此懇請看文的各位研究一下這些考題跟現實中的社會議題。

英文:80.00

完全沒準備的科目,不過畢竟七年來除了課業之外,逛網路時常看原文網站也多少有幫助,所以這個分數並不意外,相比之下是最問心無愧的分數。

但也不是沒有可檢討之處。作文題目[Smell]讓我想了好久到底應該寫哪個方向。直覺上是飲食類的描述,但除了香、臭之外,酸、甜、苦、辣中後兩者的英文我卻是怎麼也想不起來。後來雖然抱著搞笑的心態寫了[精液的氣味],但似乎把「自慰」(masturbation)拼錯了。

題型是我中學時就覺得很不解的出法,21至35題共佔20%,但答題方式卻跟小學時的「連連看」沒有兩樣,也就是說確定某幾題之後,要猜對其他題就很容易了(因為可能的選項變少)。

國文:53.70

原本是最害怕的科目,結果雖然確實沒有考好(比均標差0.3分,幸好登記分發沒有指考標的限制),但沒考好的原因卻不是原本擔心的國學常識或古文釋義判斷,而是沒戴錶又忘了國文的時間根本不夠的我,作文(佔27%)只寫了一段。

跟小時候聽到的聯考方向相比,白話文文意判斷真是讓我又驚又喜,除了比例不低於古文釋義判斷之外(7, 11-15, 19這幾題都是白話文),問的方式也很像是英文的閱讀測驗;而16, 17題雖是文言文,但考的是基本邏輯和人格,要答錯也很困難。

數甲:72.00
數乙:88.00

我覺得考這分數很丟臉,請容許我逃避。

化學:42.55

不愧是背科,我幾乎跳過沒讀的有機物考很多,不過電子軌域似乎就還好,其餘則大多是實驗題。

物理:48.25

雖然沒寫完,但其實自己原本預期是有55分的呢....物理是我高中時覺得可以靠「背公式」就順利解決的科目,但這次沒能湊出時間溫習那些七年沒碰的公式,導致電磁學的部分和光學名詞定義的部分失分嚴重。

生物:59.87

居然有均標,真是莫名其妙!明明高三起就沒碰生物的我應該是這科要考最差的啊!

歷史:51.57

以目標是法律系來說,歷史不到均標是蠻詭異的事情,但我真的背不起來嘛....

本週一成績公布後,為了確實評估自己的落點,於是做了一個大考分發科系資料查詢,可以查詢各科系前三年的最低錄取分數和加權平均(另徵求96年(含)以前各科系採計權重的Excel檔或網頁)。原本看來,應該會是在東吳大學。但結果公布是在輔大,那就試試跨系修體育課去騷擾體育健將們吧

不過週三(2010-07-21)時大考中心公布了:明年指考跟學測都不倒扣(詳見新聞稿),所以我的系統如果真要改成完整的落點分析的話,難度就又變更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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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關懷

一位在身心障礙教育界的教師,因為其對身心障礙學生以及弱勢的慈愛關懷而出名。心障生和其家屬們都很感激教師的全心投入,社會大眾也對該師有很好的印象。

但在他帶的班裡,絕大多數學生都是一般生。而有位心障生會擅自在教師回答別人問題的時候,跟教師一起回答。雖也是針對該發問主題,但因同時發聲且音量不小,而使得大多數學生感到困擾。部分學生們因此在聽取教師回答的時候,以手遮住該同學方向的耳朵,一來是為了遮住他的聲音;二來是為了以此動作向其明示自己不想聽到他。

有次教師針對這個狀況,說了「請大家不要遮耳朵,那是不禮貌的行為」,此舉引起大多數學生不滿,認為教師沒有解決禍因,卻反過來限制大家想要限制該禍因的方式。教師對此的初步解釋是:「即使是聽取回答的時候,你也不能夠只專心在一件事上,那會失去你『同時觀察』的能力與機會。」似乎是在表示,這樣的限制並不是以「體諒心障者」的角度出發。

由於平常上課中就偶有學生會小聲交談,於是在某次,有學生在教師(以及該心障生同時)回答其他同學的問題之後,舉手發問:「請問教師,剛才最左邊那排的倒數第三位同學,說了什麼?」

所有人都意識到這是針對教師禁止大家摀耳朵的一個反動與抗議,教師也回頭注視該發問學生,帶著已經開始戒備的嚴肅表情。

該生見教師沒有在第一時間回答,繼續發言:「他跟旁邊的同學提到宏達電今天上漲了,請問他說宏達電上漲的比率是?」言下之意,是說自己有在注意聽,而且知道答案,想要藉此諷刺教師並沒有照自己所說的標準行事。

「Why?」教師回問,並擺出不高興的表情。他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把下巴內縮,用瞪人的方式注視著該發問學生。但這個反問的句子可以有太多解釋:「為什麼我要回答你?」、「為什麼你要問這個?」還有「為什麼你(們)反對我當初對大家提出的要求?」

該生也不是非常確定教師那句「Why」是指哪個部份,但大家也都心知肚明的是:教師並沒有要正面回答宏達電到底上漲多少;而且他也意識到了該生是針對之前的事件,想要打開天窗說亮話。

該生試圖鎮靜,好讓自己不流於情緒化,回答:....

(全文完)


後記

其實這是我今天(2010-05-20)早上做的夢。而夢是在該生回答之後,教師回答之前醒的,但我已經完全忘了該生的回答內容。不過以「故事」來說,該生的回答反而會讓人限制了對該事件的思考。

只是單就「詭異的夢境」來說,除了醒來後還有這麼清楚的記憶之外,其實我以前大多是夢到像是老式RPG的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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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巴比祈禱 Prayers for Bobby

首先感謝于美人2010-04-14在[新聞挖挖哇]節目上大力推薦

(另於2010-04-16的[國民大會]節目中也有一段表態
對一個希望被聽見心聲的群體來說,有著此形象的公眾人物的支持,是莫大的鼓勵--而且是在如此知名的電視節目上。

這麼重要的片子,事隔15個多月才要在台灣上映是頗可惜的一點。身為男同性戀而且還愛著家人,會感動到哭是正常的,但我(們)無法確認這部片是不是真也能感動到其他人。(畢竟是真實的個案,確實也不太方便表現出全方位的觀感)以下指出我(們)在推薦給別人之前,需要做好的心理準備:


首先,Bobby是男同性戀。
儘管這部電影的主題完全可以延伸到親子關係的衝突,但是對大多數人來說,在情感上並不是那麼容易就能夠套用。
片中顯少提到lesbian,儘管很多次地用了homosexual這個詞,我印象中僅有兩次提到女同志:(可能還有)
1. P-FLAG聚會中有家長以gay來形容他的同性戀女兒
2. 法案辯論庭上的言論發表之中
而在肉慾的表現上,也是多以男體來表現,這對於女同志(以及她們的家人)來說,認同感也許不會那麼強。


第二,衝擊的是基督教教義
在不那麼「信奉」基督教的人眼中,很可能會將事件歸咎在「因為母親太過迷信」上面。而這樣的想法非常容易讓人忽略了「自己也是迷信」,即使不見得是因為「宗教」而是「道德觀」。甚或者,「傳宗接代」是個比「讓上帝滿意」更有建設性的堅持


第三:那些還是相信「同性戀有罪」的人,完全可以說「這個母親不想承認兒子受到魔鬼的誘惑」。
我們並沒有解決「有人被魔鬼誘惑」這件事,而是一昧的相信「我們和我們所愛的人絕對不會被魔鬼誘惑」--即使我們用了「We shall blame the sin, not the sinner.」來自我安慰對於親友的墮落。
除了基本教義派之外,大多也都認同:「聖經是由人寫的,其字面意義可能並非上帝本意」這雖然可以在「同性戀不如聖經字面上有罪」上論述,但是卻也消極地允許了其反面意見。


第四:女主角的「頓悟」太快了
她哭倒在牧師面前之前,並沒有癥結點指出她受了什麼影響而相信「同性戀無罪」,至少我沒有察覺。
但如果連身為gay的我都沒有發現的話,怎麼能奢望那些不打算給我們太多機會的恐同人士們意識到呢?
基本上我覺得那一幕及其之後的運鏡/劇情鋪陳都嫌粗糙--儘管哭戲另人動容


整體來說,我頗為擔心這部片給異性戀和恐同人士們能帶來的影響,可能不如我們自己所預期的。不過,它成功地說服了(大多數的)我們身為同志的正當性,這個部份確實不可抹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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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內八人行 樂享開放性關係

轉載自[2010年04月13日蘋果日報,記者許家峻採訪整理

Q:你們8個何時開始同居,進行開放性關係?

我和Peter交往7年,兩人都在讀博士;Bruce是sales,養了沒工作的Jerry;Hom是建築設計師,跟Eric交往10幾年,感情穩定;內科醫師Kevin跟做傳媒的Paul是一對。我們8人會有同住公寓的構想,起先是來自Hom、Bruce跟Kevin,他們3人是舊識,行事生活態度都很西化,加上經濟無虞,我們4對就買了同層4戶,進行Open Relationship。

我、Hom和Paul都曾到美國念書,觀念受到的衝擊多,對Open Relationship也有較正向的認同。我在國外念書期間,性生活非常豐富,對象一天到晚在update,西方人是這樣,只要跟你看對眼、聊得來就上床,不喜歡拖泥帶水,把打砲當成是吃頓簡餐,拒絕複雜又要等很久的料理。

回台灣我們8人決定用這種方式生活。平日同聚機會不多,性關係是自由選擇,我們跟平常人一樣上班,下班各自回家,我若想約Bruce,Bruce當晚就到我家住,Peter就去睡Jerry那;Hom若約Peter,我就得去和Eric作伴。

我們8個用1對1,沒有多P,我們怕得性病,固定才能享有安全性關係。每天要不花錢找人做愛,絕不是件容易的事,找對象喬時間約地點,都要計劃,改成這種8人關係,反而獲得另一種享受。以我來說,這種型態才能滿足我的慾望,傳統的一夫一妻太偉大,很難遵從的禮教。

Q:這種多重性關係,會不會因為延伸出更深的情感,破壞平衡?

假如我愛我的伴侶,會希望他去做他想做的事,這種想法是超越傳統關係之上的。我們用藥助性,享受身體刺激;也用情趣商品,獲得新奇。我們8人都把性看得很簡單,有愛才有性的說法,我們覺得是bullshit。

記得我剛回台北就業,還沒伴,找一夜情後,對方都習慣一再邀約,破壞了只發生1次的開放性關係原則;而且這種第一次上床就想談交往的實在太誇張,我認為因性交往的關係,通常難以穩定,可是進入8人關係模式,我們每1人都有7個選擇,拿捏的恰恰好,不會有感情問題。假使我對Paul動了情,那是不切實的,之後我會改約其他6人,等念頭散了再約。

Q:這種開放性關係在台灣可行性高嗎?

不可能成功,執行會很辛苦。台灣主流價值觀和道德根深蒂固,不是偷過1次情、搞1次多P就能改變的。我們現在的方式是安全濃縮版,就像我們分處各個工作位階,也會有顧忌,這事如果被知道,一定全毀,所以得低調。8人到底行不行?當然行,只是在台灣還不適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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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雷

雖然我也決定試著別這麼在意,但以下這些確實是我(目前)的地雷:

  1. 加我MSN之後,丟「你是?」
  2. 現實生活中對眼前的標語、開關、旋鈕視而不見,然後問我操作方式
  3. 在網路上詢問極其簡單就可查詢到的資訊
  4. 在與裸照無關的部落格文章下面回應跟我要無名相簿密碼
  5. 在我的噗浪中以「回應」的方式打招呼或是詢問「為什麼加不了」
  6. 問我「可以交個朋友/認識一下嗎?」
  7. 在交友網站問我的MSN、E-mail、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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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KTV

三月三號禮拜三,下午三點四十七分,2010
錢櫃新竹北大店,一人獨唱四小時
總花費:(179*2+129)*1.1 = $535.7
本行動跟失戀沒有關係

歌單(依順序):

  1. 梁靜茹 - Fly Away
  2. 張信哲 - 愛不留
  3. 阿密特 - 分生
  4. 五月天 - 倔強
  5. 鄧麗君 - 時の流れに身をまかせ
  6. 五月天 - 約翰藍儂
  7. 張 宇 - 四百龍銀
  8. 阮丹青 - 有染
  9. 卓文宣 - 想家
  10. 李宗盛 - 鬼迷心竅
  11. 梁靜茹 - 茉莉花
  12. 梁靜茹 - 無條件為你
  13. 陳 雷 - 往事就是我的安慰
  14. 王 菲 - 打錯了
  15. 方炯鑌 - 遺憾
  16. 梅豔芳 - 親密愛人
  17. 陳綺貞 - 我親愛的偏執狂
  18. 邰正宵 - 九百九十九朵玫瑰
  19. 伍 佰 - 美麗新世界
  20. 范瑋琪 - 可不可以不勇敢
  21. 齊 秦 - 外面的世界
  22. 青鳥飛魚 - 張三的歌
  23. 張惠妹 - 知己
  24. 張信哲 - 信仰
  25. 歐德洋 - 咻咻咻
  26. 蕭敬騰 - 新不了情
  27. 林志炫 - 心痛的感覺
  28. 吳克群 - 吳克群
  29. 莫文蔚 - 愛情
  30. 張雨生 - 我的未來不是夢
  31. 張 懸 - Live酒館300秒
  32. 蘇 芮 - 一樣的月光
  33. 趙 傳 - 我是一隻小小鳥
  34. 薛 岳 - 溫柔的拒絕
  35. 五月天 - 闖
  36. 游鴻明 - 國王的新歌
  37. 王 傑 - 一場遊戲一場夢
  38. 林/李 - 你那麼愛他
  39. 成 龍 - 男兒當自強
  40. 光/曹 - 少年
  41. 蕭煌奇 - 你是我的眼
  42. 梁靜茹 - 分手快樂
  43. 張惠妹 - 記得
  44. 陳淑樺 - 夢醒時分
  45. 五月天 - 愛情萬歲
  46. 江 惠 - 家後
  47. 五月天 - 黑白講
  48. 張玉華 - 空心吉他
  49. 蘇有朋 - 背包
  50. 鄧麗君 - 時の流れに身をまかせ
  51. 江得勝 - 藍夜

  • 喉嚨狀況比自己想像的好一些,雖然還是啞掉了。
  • 雖然知道[吳克群]的MV裡有大學同學,但直到這次才有仔細看。確實拍出來和他本人一樣帥,不過還是希望他多點肉。
  • [可不可以不用幹]的時候忍住了,但是連自己都很意外是在[你是我的眼]泣不成聲。(明明我覺得這首歌並不成功)
  • 點了一年多來不敢承認的[愛情萬歲],不過最爽的還是在[家後]之後把[黑白講]吼完了。接上[空心吉他]時,一度很佩服自己可以成功地轉換兩種唱法。
  • 系統裡[時の流れに身をまかせ]的歌手是[佚名],但明明MV主演就是歌手本人。
  • 有點想常常這樣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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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訓練心得

筋疲力竭

  • 除了都以安全、健康為前提之外,重訓與其他運動方式最大的不同是:一般運動(打球、游泳、跑步、作愛)會將訓練導向「保持體力」,但是重訓卻是以「如何有效地讓目標部位筋疲力盡」為目標。
  • 做重訓時,絕不能抱有「保持體力」的想法,除了熱身時之外,每一組至少都必須做到「再也沒辦法多做一下」。(註:進階的訓練中,在此狀態之後還可以再加練「只做半下」,但同樣是以「力竭」、「無保留」為前提)
  • 打個比方來說:如果張三豐或葉問剛做完全身的重訓,那麼要打倒他們應該是輕而易舉。
  • 如果聽到有人說「這一組要做10下」,這句話的前提是:「你必須把重量調到你沒有辦法做第11下」,而這樣的訓練強度稱為10RM。

外強中乾

  • 增肌(健美)的成效是用看的,要跟人比的話請比肌肉量而不是所舉的重量。
  • 即使是要增加自己的力量,也不用因為別人做的重量比你重而氣餒,因為那可能是他使用省力姿勢的結果,而那樣已悖離了重訓的前提,訓練效果不會好。

姿勢動作

  • 不該出力的地方就不能出力。以不正確的姿勢操作的話,做到最重的重量也沒用。
  • 最常見的錯誤姿勢為挺腰和聳肩。其中以「挺腰」和「腰椎歪斜」(兩肩高度不一者必屬之)最為常見也最為危險。
  • 各關節切忌完全打直,因為這樣會導致不自覺地使用骨骼而非肌肉來撐住重量,除了減低訓練效果之外也可能受傷。
  • 每一下之間彼此應該是循環而不能完全分割的。
  • 只找「最累」的路徑來做。舉例來說,二頭肌(上臂內彎時用的肌肉)訓練時若將拿著重量的手掌靠到肩膀就是輕鬆的作法,但重訓不能輕鬆,應讓手肘只在60~150度附近活動。
  • 與直覺不同的是:放下重量要比舉起時還要慢,因為前者比後者更有鍛鍊效果。
  • 面對自稱「仰臥起坐可以連續做60下」的初學者,我會說:「你能不能把姿勢調整到自己做不到30下?」

作息安排

  • 肌肉是在休息的時候長大的,同一個部位不要連續兩天做,也不要在一週內練超過兩次。
  • 如果某天訓練的流程是:先鍛鍊A部位在鍛鍊B部位,那麼一旦開始做B部位,就不要再回去做A部位的重訓。
  • 除了訓練時間以外,最好都不要動。(不過這不可能)

先天注定

  • 肌肉的排列是天生的,如果你的腹肌不對稱也只能認命。不過神龍(林少華)也是這樣,卻還是拿了許多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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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

看[House M.D.]時中間的廣告穿插了[爸媽囧很大]的預告,是有關「小學生帶手機到學校」的事。
因為(有些)大人們上班期間也會用手機聊天,所以用「小孩子上課時不應該用手機」來解釋是不公平的(但我們放縱之)。不過我倒是可以接受像是舞台表演的作法:「節目演出中請勿使用手機,曲目/段落之中請勿走動」
但這不是重點,因為身為大人的我們的目的是「便於管理」,所以我們會很直覺的使用不人道的方式對待「下位者」(我標題是打「學生管理」,所以不只侷限在未成年人,當然也可以很容易的延伸到其他關係不對等的狀態),而害怕被戳破「這樣的規定其實不合理/不公平」的心態也很容易讓我們因此使用了「權力」和「經驗」來壓制下位者。

那麼,為什麼我們需要「便於」管理「小孩」?
我想是因為我們覺得小孩容易惹麻煩,小孩判斷力不足所以會傷害自己,而我們不希望他們被傷害,而害怕他們受傷害有很多其實是出自於「他們受傷害的話我會很麻煩」的心態。
這是一個循環的現象:即使不是自己真正關心的小孩,若是因為發生了「其他人會制止而我沒有制止的行為」進而導致危險的話,我們會害怕其他人對自己有所指責。而其他人之所以會對自己有所指責,是起因於他們也害怕著被指責「不跟著大家一起指責」這件事。
關於這個「因為覺得其他大人也想壓制小孩,所以自己也一起施行」的情形,正是Disney的[Recess](下課後)某集的主題之一(但我目前找不到是哪集...orz)

結論:我們管理或放縱(自己不愛的)小孩的無理行為,都是盲從自我們對社會觀感的錯誤認知。

PS:雖然我也不敢稱之為「錯誤」,不過我們放縱慈濟的許多強迫行為,也跟前述的恐懼有關。

PS2:越想越覺得以前就想寫的「管教小孩時不應該說的話」要來實踐一下:

  • 我真的很不想講你
  • 等你長大後就知道了
  • 你這樣會吵到隔壁的叔叔阿姨喔;不乖的話醫生要打針
  • 翅膀硬了就想飛了是吧!?
  • 你這是對長輩的態度嗎?
想要列出來時就想不起來了...orz 到時其他的可能要到BBS請鄉民們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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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伝説空の軌跡

這跟我的暱稱沒有什麼關係,是遊戲的名字。
當初因為Ban哥知道我只玩單機RPG而且喜歡肌肉男,所以丟了Zin的圖片介紹給我,就這麼開始了。
對之前只玩過20世紀的遊戲的我來說,畫質是非常好的,而我那已屆四歲的NB也跑的動,算是非常不錯。

戰勝後取得經驗值的計算方式很不錯,角色等級越低,得到的經驗值就越多,也就容易很快升級。也就是說,兩個等級相差懸殊的角色被放在隊伍裡的話,等級會越來越相近。這個設定的特點就是:到下一個迷宮後會更好練功。
再加上人物每逢升級時,HP和EP都會被補滿,所以在攻略迷宮時也會更有戰略性:因為等級高的角色比較不容易升級,也就比較容易發生EP(魔力值)用盡的狀況,所以應該要讓等級低的角色多使用魔法。
以下僅分別針對三部作品提供個人意見分享,我盡量不放雷....

First Chapter

只有很核心的角色講話時在對話框會出現人物畫像,也就是很容易猜到:初登場的人物如果有畫像的話就是重要角色。在這一代中,遊戲還沒有配音,就製作上來說是很合理的,畢竟第一代需要從無到有地生出整個遊戲的設定和架構,而後作只需要沿用之前的設定即可。
因為是全新的遊戲,所以「說明」的部份很多。也因為是全新的地圖,所以玩的時候有很多時間在探索地圖。
戰鬥系統的部份,不同角色能裝備的魔石有不同的限制,遊戲設定有七個屬性,再加上女主角沒有魔石裝備的屬性限制,剛好就是八個角色。

Second Chapter

FC都是在同一個國家的事件,我原本以為SC會有很多國外的場合,但實際上鮮少。地圖的再使用率高達七成,之前走過的地方幾乎劇情上全都要再走一遍(有些不用,但為了寶箱....),這個部分我不喜歡。
戰鬥系統中加入了"合體技"(儘管變化性欠佳,但總是個新的戰鬥要素),還有出招和挨打的配音,也有較多的魔王有大絕招的動畫。除了原本的八個角色之外,也有其他機會使用其他角色--但都不是很長久/必要。
劇情的部份,說實話我覺得還蠻虎頭蛇尾的。雖然畫面和迷宮設計還是OK,但是最後一兩章的劇情卻是把之前被設定成強到爆炸的角色們輕鬆突破;而之前緊鑼密鼓的邏輯思維和心理戰也都消失的無影無蹤,完全變成老式破迷宮打魔王的內容了。

the 3rd

我覺得這是個「非常偷懶」的後作,地圖的再使用率雖是一回事,但是新的地圖有著極高的重複性。許多迷宮都是架構在「異空間」,這在設計上是非常容易的--而實際的遊戲迷宮又有著高度的重複性(特別是第七章),這樣的設計方式彷彿回到了早期的迷宮打怪的劇情。
戰鬥系統的部份,雖然能夠操控的角色又變多了(FC的兩倍),但是除了女主角是全新的角色之外,其他人的招式幾乎都沒有「進步」。Olivier明明就換了造型,但是「完全」沒有新招。而某些有新招的角色,除了Richard之外,全都是「氣功砲」的形式,這跟前作許多仍是「體技」的設定方式來比是相對偷懶的(Joshua的招都是體技,但我覺得很帥啊)
另外一個很糟糕的設定,就是遊戲裡面的「手冊」裡面,居然一開始根本就記載著整個遊戲能找到哪些夥伴,這不是被雷大了嗎?....
而比FF6還要多的夥伴數量,某種形式上也是種困擾。最後的迷宮就很大剌剌地得分成四個隊伍前進,而四支隊伍最後要打的大魔王又是車輪戰(所以裝備真的是被分散的,不能打完其中一個隊伍的劇情時把裝備卸下)
不過新夥伴們的屬性設定倒是不錯,16個角色卻只有12種武器(某些人的武器可以共用),而每個人的魔石裝備限制卻很平均分配:每個屬性都是兩個人,至於跟前作女主角一樣沒有屬性限制的是誰,相信有玩到SC的朋友們都猜的到了....(註:會這麼說,就表示不是本作才出現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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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健美運動詳解

以下全為該書節錄,選擇標準為個人喜好而非全書重點,版權仍屬原作者。頁碼依照[增訂版]而非[增訂二版]。

第30頁-體型分類

  • 瘦長型(Ectomorph):細骨骼、窄肩者,想要練大肌肉,組數、次數不能太多;組與組織間要休息稍久(約三分鐘);每餐(尤其練完後)的熱量、蛋白質要增加。其他的運動(尤其是有氧運動)或耗體力活動要減少。
  • 肌肉型(Mesopmorph)
  • 肥胖型(Endomorph):組數、次數要比其他體型者做更多,才能把脂肪練掉。有氧運動一週至少三次,每次三十分鐘以上。飲食低脂、少鹽、無糖。

第35頁

「隨身聽」無法讓肌肉變大

第43頁-暖身與拉筋

「暖身」(Warm-up)
每次開始健身運動之前,要做:
  • 全身性的暖身:跑步機(或腳踏車或暖身操)五到十分鐘
  • 局部性肌肉的暖身:每次鍛鍊一個肌肉部位之前,先做一、兩組輕的動作(15RM或更輕)
「拉筋伸展」(Stretch)
增加肌肉的柔軟度與伸展度,時機為:
  1. 全身性暖身之後
  2. 局部性暖身之後
  3. 全部課程練完之後(又稱緩和動作Warm-down)

第67頁

最安全保險的減脂(減重)速度是:每星期約減掉你體重的百分之一

第379頁

努力「壓過腿」的朋友,常常誇讚它卻能增強男性的各項「功能」。

第385頁

「Sissy Squat」筆者實在想不出什麼好的中文譯名,只好暫時音譯為「西西式深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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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班尺

從長度判吉凶
長度:公分 (或使用Google進行單位換算)
結果:
雖然魯班尺的吉凶論定一般是指家宅、傢俱之用,不過既然傳藝中心舉人宅正門牆上也有相同的東西,我想就不用那麼計較了,人生也不是用長度定論的。(註:華人用的捲尺除了魯班尺的吉凶論定之外,也有量陰宅、祖先牌位之用的丁蘭尺,詳見參考資料
個人小意見:在中文中多以「陰」字開頭的性器官應該不適合用魯班尺的吉凶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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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SQL求得資料順位

原本是想要看看PHP Plurk API,在亂點roga部落格的MySQL分類時看到了roga大在去年六月有在想SQL的問題,於是心血來潮地試了一下。

(卻花了我兩個多小時,而這篇文不知道又要打多久了XD)

在仔細寫本文之前,先把結論呈現一下:DELETE FROM tbl
USING tbl INNER JOIN (
SELECT id, count(*) AS place
FROM (
SELECT t1.id
FROM tbl AS t1, tbl AS t2
WHERE t1.url_id = t2.url_id
AND t1.id <= t2.id
) AS t3
GROUP BY id
) AS t4
WHERE tbl.id = t4.id
AND t4.place > 1500
其中tbl是roga大大的url_detail_history,單純是名字太長所以被我換掉。此法受限於資料庫系統對Multiple-table DELETE的支援度,已知MySQL支援。


以下詳述我的思考過程(有些是繞圈子,所以看起來可能跟結果沒啥關係)
roga原本的需求大致上是「資料表中url_id欄位相同的,只留下最新的1500筆」。而該資料表有一個`id`主鍵欄位是AUTO_INCREMENT。
我試著將問題從最簡單的模式開始推導:

第一步:求「指定url_id的最新資料」

這很直覺,使用Aggregate Function中的MAX()就可以了:SELECT MAX(id) FROM tbl WHERE url_id = 'XXXX'

第二步:求「各url_id最新的一筆」

也是基本題,加上GROUP BY就可以了:SELECT url_id, COUNT(*)
FROM tbl
GROUP BY url_id
雖然沒什麼困難,不過我們稍比較一下這個和前一個SQL後會發現:
  1. WHERE變成GROUP BY
  2. SELECT區塊也要多一欄url_id,也就是GROUP BY用的欄位


第三步:求「各url_id最新的n筆」

咦....慘了,沒頭緒,也許我們第二步不應該這樣走。回到第一步,把問題改成「指定url_id的最新n筆」。(注意到題目的不同嗎?我一次只變動題目的一部分,嘗試在這樣的步驟中統整出比較有系統的解法。)

新的第二步:求「指定url_id的最新n筆」

嗯....如果不用MAX()的話,確實不難做到:SELECT id
FROM tbl
WHERE url_id = 'XXXX'
ORDER BY id DESC
LIMIT n


還是第三步:求「各url_id最新的n筆」

....我還是不知道要怎麼做

我卡了一個多小時,直到想起多年前在網路上看到的某個題目:「用SQL將名次排序出來」,雖然已經忘了網址在哪,但是解法卻非常的有趣。(效率如何我就不清楚了):
假設資料表ss的資料如下:+---------+-------+
| student | score |
+---------+-------+
| 1 | 7 |
| 2 | 5 |
| 4 | 3 |
| 5 | 4 |
+---------+-------+
而我們要產出的結果為:+---------+-------+-------+
| student | score | place |
+---------+-------+-------+
| 1 | 7 | 1 |
| 2 | 5 | 2 |
| 4 | 3 | 4 |
| 5 | 4 | 3 |
+---------+-------+-------+
也就是學生1是第一名;學生5是第三名;...

試重新思考「名次」的定義。我們直覺上對於此詞彙的解釋是:「分數第n高者為第n名」,但這個作法則是將「第n名」界定為「有n個人(含自己)的分數跟自己相同或較高」。
依照這個想法,要排序名次,資料表就得跟自身比較。讓我們試寫「列出分數不比自己低的人」的指令,也就是:SELECT t1.student, t2.student
FROM ss AS t1, ss AS t2
WHERE t1.score <= t2.score
結果為:+------------+------------+
| t1.student | t2.student |
+------------+------------+
| 1 | 1 |
| 2 | 1 |
| 2 | 2 |
| 4 | 1 |
| 4 | 2 |
| 4 | 4 |
| 4 | 5 |
| 5 | 1 |
| 5 | 2 |
| 5 | 4 |
+------------+------------+

但其實我們並不需要知道「哪些人」分數不比自己低,而是要知道有「幾個人」,所以即使沒有顯示t2.student也沒有關係:SELECT t1.student
FROM ss AS t1, ss AS t2
WHERE t1.score <= t2.score
假設這張表叫做t3,那麼「列出分數不比自己低的人的總數」,SQL指令就是:SELECT student, COUNT(*)
FROM t3
GROUP BY student
(有沒有覺得最後的指令簡潔到令人吐血?)
當然啦,通常你不需要另存t3,而會把整串步驟寫成一個指令:SELECT student, COUNT(*) AS place
FROM (
SELECT t1.student
FROM ss AS t1, ss AS t2
WHERE t1.score <= t2.score
) t3
GROUP BY student
得出來的就會是名次列表

而如果資料表裡面的主鍵並不是單一欄位組成,比方說:+---------+---------+-------+
| student | subject | score |
+---------+---------+-------+
其中Primary Key為(student, subject),那麼題目就變成「各學生在各科目的排名」,SQL指令為:SELECT student, subject, COUNT(*)
FROM (
SELECT t1.student, t1.subject
FROM ss AS t1, ss AS t2
WHERE t1.score <= t2.score
AND t1.subject = t2.subject
) t3
GROUP BY student, subject


上述的作法遇到考試科目同分時會有些狀況,不過由於今天我只想針對roga大的問題,也就是對primary key做排序,所以就不管了。

根據以上的作法,我們就可以輕易得知每一筆資料的排序順位,也就可以很輕易的執行相關的操作。而像是「列出各科目中考最差的五名」這樣的問題,即使每個科目的修課人數不同,也只要將「名次」的定義改成「分數不比自己高的人數」就可以輕易做到了。
回歸正題,roga大的狀況就會變成:DELETE FROM tbl
USING tbl INNER JOIN (
SELECT id, count(*) AS place
FROM (
SELECT t1.id
FROM tbl AS t1, tbl AS t2
WHERE t1.url_id = t2.url_id
AND t1.id <= t2.id
) AS t3
GROUP BY id
) AS t4
WHERE tbl.id = t4.id
AND t4.place > 1500
至於哪邊用大於,哪邊用小於,可得想清楚了....

(編輯終了,本文花了我一個半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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