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吐不快的內心話》讀書心得

100學年度國立交通大學林志潔副教授「刑事訴訟法」課程寒假作業,書單有《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法官不吐不快的內心話》、《審判的歷史》、《法庭之王》、《反骨:法國第一女律師的故事》、《死刑台前的告別》,我選的是長嶺超輝,《法官不吐不快的內心話》,林錚顗譯,范立達、陳業鑫、林孟皇推薦序(臺北市:博雅書屋,2009/8)。

一、中獎發票與頭獎發票

翻完全書,總覺得在許多殺人案件中,出現了類似的用語。就連最驚悚的「今後的生活,是由死去的三人的六隻眼睛,嚴厲地監視著」(208頁),其實也有著「好像在哪兒聽過」的感覺。但轉念一想,在法院判決書中,就連八股地抄著較為流行或是庸俗、被人傳講無數次的勵志廢話,都已經十分難得,就不得不感慨於本書的存在。

然而,法官是否該當於教育者的角色?確實,以法官的權勢而言,其所說的話的確有較多的影響力。但或許,是因為事實已漸趨明確,而偵查與審理期間的折磨也至尾聲,才讓除了有罪被告以外的人覺得事情告一段落,因而對於「結尾的方式」特別有記憶吧。而縱算肯認法官對於是非對錯的判斷能力,似乎也不能斷言「心術純正的法官就會是良好的教育者」。對於沒有受過教育或輔導訓練的法官來說,逕行地採用自己的生活經驗來評斷或是給對方人生路線,真的是安全的嗎?作者提到「年紀輕輕的推事候補卻口若懸河大談人生道理,也相當令人困擾啊!」(239頁)但這個「困擾」究竟是因為那其實並非人生道理,還是因為閱聽者主觀認為年輕人所說出的人生道理沒有說服力,而非得要不一定有較多生活經驗的年長者來說話,實已可議。另外對於「一群若沒有群體便甚麼也不會的傢伙」說「難道你們不是比產業廢棄物還糟的無用之物嗎?」(77頁)就算是「不打不成器」的出發點,但對於被告們來說,反而會因為沒有受到認同,而再度回到可以得到認同的地方吧。

儘管如此,筆者並非認為法官不能夠發表個人意見,也非常感佩要被告當庭抱抱因為訴訟而一個月不能近距離接觸的嬰兒的審判長(143頁),但當我們在讚揚那些說了好的、不同於傳統形式且對社會(好像)有貢獻的話語,或是嘉許在判決書或訴訟指揮中多加了在個案的程序中不必要、而實質上有意義的文句或行為時,也必須承認:並不是所有法官「只要願意就做得到」。如果說那些有帶著激情的法官是發票中有中獎的那些,那麼「能夠指引相關人或是社會更好的方向」的,恐怕也只是為數更少的頭獎發票吧。權勢者對於非自身專業的發言是十分危險的,而法官們因為長期忙碌而幾乎生活在白色巨塔的情形,又加深了其吸收新知的困難度。

除此之外,太過「人性」的表現,也令人擔憂。「不重重地處分你,無法忍受這股怒氣」(61頁)儘管確實是受害者們的心聲,但法官的怒氣實在與案件本身沒有任何干係,而應以如我國刑§57⑩作為量刑依據。畢竟「違法」與「令法官生氣」雖正相關卻並非充分或必要條件,逕以「為了平撫怒氣」而「重罰」,甚至不符合刑法的報復目的解釋,而只是胡亂地將任何事情均歸咎於刑§57本文的「一切情狀」。另一方面,如果「不可惡也不違法」跟「很可惡但不違法」的行為差別在於後者會受到社會的道德譴責,所以仍算是有處罰,那麼就難以解釋「不可惡但違法」和「很可惡且違法」為何可以在量刑上有差別。更重要的是,用法律允許法官判「可惡」行為的行為人較重的刑度,會不會只是「以國家公權力(用法律允許)將特定時空中多數人恰巧接受的風俗(「可惡」的判斷標準),強加於所有社會成員之上」(許宗力,釋字第666號協同意見書,抄本第34頁。)呢?

二、關心自己熟悉的事物

由於該書所囊括的案件類型多元,筆者也於閱讀中意識到自己也僅能夠對自己接觸過的議題有所感觸。儘管有著跨領域學習的經驗,但是明確地意識到自己對於議題的選擇偏好,正是與他人溝通效果良莠的因素,反而是筆者閱讀該書的最大收穫。

另一方面,筆者也偏好將不同議題做類比,是以除了霸凌(141頁)、外籍配偶(157頁)、與同志相關的變性人(173頁)以及同樣與性別有關的墮胎議題(231頁)外,「大阪府兒童虐待案件數全國第一」(171頁)也引起筆者的注意。不單單是因為這與父母教育心態相關,而是作者認為「兒童虐待防止網狀組織的全國普及率約四成,但是大阪府內的所有市町村全都已經架構完成,引此具備了早期發現的能耐,這才是讓大阪成為日本第一的真正原因」恰恰同理於「男同性戀的愛滋感染率遠較異性戀男性為高,一部分是因為政策宣導與免費匿名篩檢資源絕大多數都針對男同性戀、而致男同性戀比較主動篩檢」的說明。

除此之外,由於有幸曾於輔大就學期間修習葉百修大法官的國家賠償法課程,在看到〈眼前的沙灘突然陷落〉一節(116-117頁)時,筆者也重新思考:除了不以人為的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作為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之外,是否也可能採用類似投保或是無過失責任的觀點,對於確實無法事前預知的公有災害,採用既非國賠(國家違法且有責)亦非損失補償(國家合法但有責)的方案,使「有因果關係但不可歸責」的公權力侵害行為受害者亦得獲償權?

三、司法的極限

司法被視為公正與正義的象徵。然而,司法卻受限於法律。這不只是在說對於「很可惡但無法可罰的行為」的感慨(如19頁),而是還包含了立法機關的不當行為。就我國的狀況來說,似乎除了釋字第499號是政治鬥爭,而釋字第603號是修法未果的立委們的救濟之外,對於立法怠惰以及胡亂立法,就只能回歸「全民公審」的管道了。但是,公正性姑且不論,對於草菅人命的心態與行為,全民公審無從給予罪大惡極的人刑罰,而僅能斷絕其從政之路──這是民主制度司法的極限之一。換個角度想,也許我們只是因為文明史進展中太過害怕行政權,因而放任立法與司法蹂躪之──不管蹂躪的點是否真是行政權該檢討的部分吧。

四、其他佳句或新收穫

  • 祖母說:「這個世界上最恐怖的是人類。因此,鬼拿人的臉來當自己的臉。」(125頁)

(其餘因著作權考量,略。推薦親自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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