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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交易產業管理的法制沿革與評析

是第一次寫上萬字以上的報告,所以整個架構亂七八糟的,但還是自認應該算是有整理出一些東西,所以還是分享於此~(原為國立交通大學林志潔副教授於100學年第1學期開授之「性別與法律」期末報告)

摘要

我國立法院審議性交易政策,是在1991年與2011年。為何事隔20年後的修法結果,會被批評為是回到20年前的違警罰法時期?女性主義中,反對性交易者,認為政府目前已有能力處理弱勢者的生存問題;而全面贊成性交易者,則認為社會有能力克服性剝削和性別不平等。大體而言,雙方都陷在自己不切實際的幻想之中。本文先陳述性工作以及其管制的正當性爭論,再討論其與憲法與國際公約之關係,最後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為主,分析我國對於性工作的管制沿革,並試圖以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

關鍵字

  • 性交易
  • 違警罰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女性主義
  • CED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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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交易產業管理的法制沿革與評析〉(Google文件,可點選「檔案」下載doc檔)

章節目錄

1 性工作的正當性爭議
1.1 不同的評價角度
1.2 性交易的正面價值
1.3 性交易造成的道德或法益侵害
1.4 小結
1.5 處罰的正當性與可能可行的制度
2 性交易在憲法中的定位
2.1 司法院釋字第666號
2.2 工作權
2.3 性自主權
2.4 隱私權
3 國際法
3.1 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
3.2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3.3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與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3.4 翻譯問題
4 我國的性交易管制
4.1 管理娼妓辦法與自治條例
4.2 私法關係
4.3 違警罰法
4.4 民國80年制訂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4.5 民國100年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5 批評建議與結論
5.1 極端立場的偏頗
5.2 不討論緊急避難的原因
5.3 嫖客視角的缺席
5.4 總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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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永鋕與楊允承

身為沒有被霸凌過,且很快就被家長接受的男同性戀,我雖然知道葉永鋕的事情,知道自己正是與他「相同年紀」,也目睹過葉媽媽(陳君汝女士)在2010年高雄同志遊行時在台上[1]註1: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勇敢的母親 給同志小孩的話〉,2分57秒處。喊出自己出席的原因「我曾經誇過海口:『我救不了我的小孩,我要救跟他一樣的小孩!』」時,台下許多在同志運動界奮戰過多年的前輩們,是如何瞬間激動落淚,但也許是不認為性別特質與性傾向所受的歧視和污名需要放在一起討論[2]註2:但由於這二者高度相關,所以敝人仍認為:性別特質的議題討論中,不應排除同志團體。,我對他的事情一直都沒有認同感。

今年的台北同志遊行(2011-10-29)是全亞洲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由於以「愛愛」(真愛聯盟[3]註3:其主要訴求為「同志教育未達社會共識」和「反對情慾教育進入中小學」,並成功阻止「性別平等教育教師資源手冊」於本學年度進入中小學。另參閱拙著〈性教慾〉與愛滋器捐事件)為主要事件,也是近幾年最有凝聚力、群眾與台上互動最好的一次[4]註4:近幾年遊行參與者有偏向「來看嘉年華和壓軸藝人的表演」的趨勢,而鮮少注意遊行的意義與目的。。但當我們忿忿不平地大喊著「社會共識是個屁」的隔天晚上,鷺江國中國一的楊同學,「疑因長期被同學排擠、嘲笑他娘娘腔」,跳樓輕生,送醫不治。友善台灣聯盟隨後發起《〔我們不應遺忘〕鷺江國中楊同學紀念行動》。[5]註5:FaceBook活動頁面;另見蘋果日報,〈生遭性別霸凌墜樓 60人悼念〉,2011-11-06;taidagood,〈我想你要走了-紀念鷺江國中楊同學〉

雖然都是被笑娘娘腔,我第一時間想到的卻不是葉永鋕,而是Jamey Rodemeyer-一位曾經參與”It Gets Better”計畫[6]註6:由德州Fort Worth的市議員Joel Burns於2010-12-10在市議會的談話而發起,全球多國亦發起類似活動,台灣部份可見於YouTube帳號LGBTpeace,但今年九月仍因霸凌而自殺的14歲男孩。Lady Gaga為此事件拜會歐巴馬總統,並成立「天生完美基金會」。但由於台灣的狀況似乎不會因為這樣就足以成立有足夠力量的基金會,於是我將念頭動到法律,想著:有什麼樣的法律可以幫到這樣的孩子?

「霸凌」與「法律」的交集,自然是今年六月增列「性霸凌」規定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部分尚未施行),而再想起該法當初的立法緣由,我才試著想將葉永鋕事件與楊同學的狀況做比較。

不動念還好,一做比較,才發現原來自己之前對葉永鋕事件的無感,是由於不在那個時間、不在那個當下,當面對「楊同學就在我們抗議『性平教育仍受阻撓』的地點不到十公里之遙選擇離開」這個事實,才發現眼淚止不住,才發現原來這麼多年來,事情都只是在檯面上改變:

葉永鋕楊允承
意外時間2000-04-20 11:452011-10-30 20:50
死亡原因在學校獨自如廁,意外跌倒寫完遺書後,在自家跳樓[7]註7:聯合報,〈跳樓少年遺書「遭霸凌求救無門」〉,2011.11.01。
存活意願
地點鄉下(屏東縣高樹鄉建興村)都市(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8]註8:自由電子報,〈被笑娘娘腔 國中生自家7樓跳樓亡〉,100.10.31。
時年國中三年級國中一年級
個性開朗、貼心、受師長喜愛內向、受老師漠視
家中排行長子,一個弟弟長子,兩個弟弟
自我認同認同自己的女性特質[9]註9:「他的自我接納程度,是我望塵莫及的。」瑪達拉˙達努巴克,〈擁抱玫瑰少年〉,《擁抱玫瑰少年》。消極自殘[10]註10:截自遺書,轉引源同註7
相同的部份則有:被笑娘娘腔、師長均明知其被同儕排擠、性傾向未明。

所以,楊同學比葉永鋕活在一個有更多資源、應該更光明的時間地點,但葉永鋕不想走,楊同學卻不想留。唯一可以說明的,似乎是楊同學的內向讓他想不開,又不夠積極求救。

但,說他「未積極求救」,不只是從結果來定義「積極」,更是把責任推給孩子,根本是事後諸葛的掌權者視角吧?孩子並沒有求救的義務,理想上我們甚至應該幫他行使「想要活下去」的權利。從這點來看,我們應該要探究的是:他是未曾積極求救,還是求救無門?──就如受家暴的婦女一樣?

而,怎麼可以,我們怎麼可以把校園霸凌跟家暴比擬?校園霸凌沒有家暴的隱私性,其「位於公眾場合」的特性對被害人來說創造了一個敵意環境,當被害者回到家中或是向學校教職員求救,又因為加害人也是小孩(而且是「別人的小孩」)而無法給予有效的訓育。當我們認為「孩子們不應受到法律的處罰和程序的煎熬」,也就等於是在說:對於中小學生間不見血、不涉財產的衝突,學校不需要用「正當法律程序」去處理或救濟,採「人治」即可──跟處理家暴的心態一樣,好像「天天相處」可以解決一切。

這當然是個難題,畢竟教育既要孩子「適性發展」,又得藉由限制孩子來保護孩子。教育不像法律,每個教育現場的成人都有解釋「不確定教育概念」[11]註11:自創之詞,乃為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相比。的權「力」和義務,當孩子不覺得自己的聲音有被聽見、不覺得可以得到幫助,我們究竟對這些被認定「心智尚不成熟」的「非完人」[12]註12:同指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律用語)與非「完整發展的人」。有什麼期待可能?既然他們沒有能力像是鄧如雯或趙岩冰[12-1]註12-1:兩位分別於1993-10-27和2006-02-01因受長期家暴而殺夫。前者案件促成中華民國於1998年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後者則因一審被判「成立防衛過當」(北院95重訴38)而備受討論。那樣傷害別人,那麼想要讓自己「現在就解脫」,不是就只剩下最後一個選擇了嗎?

所以,「那不是自殺。那不是『自殺』兩字就能將一切責任拋回給無力辯駁的逝者,彷彿那是他自己選擇似的。其實這環境根本就逼著他,逼著他做出了選擇。[13]註13:徐靖亞,〈楊姓同學〉。敝人認為標題乃與「陽性同學」一詞諧音雙關反諷,惟未與作者確認。

「……如果不是自殺,不就可以透過『找出該負責的活人』來讓整件事被記得了?」試著把楊同學和葉永鋕作比較的我,把腦筋動到了「兩位校長[14]註14:鑒於事發當時楊同學入學仍未滿二個月,應可合理懷疑:其所受霸凌應是從國小時就已存在。是否該當無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議題上。總想要試著做點什麼,讓葉媽媽「不要再有別的母親遇到跟我一樣的事情」的願望,不要再次幻滅。

這樣的想法其實很可怕,因為我接著的第一個念頭竟然是「如果你不是在自家,而是在學校自殺就好了。」而對於其實並不認為「葉永鋕案[15]註15: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9號中的三名被告均應有罪」的我來說[16]註16:類似見解可見:劉惠文,《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責任》,第126頁。但我並不認同該文在討論國家賠償時,仍以「罪疑為輕」為原則。,儘管《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施行確實讓校方比11年前有更多業務範圍與注意義務,我還是很難說服自己:當整個社會根本就是共犯結構,真的要把某幾個人抓出來當祭品、用刑罰蹂躪嗎?行政究責的方式不足以讓社會留下夠深的印象嗎?或是:真的要用法律嗎?用這種「利用死者」的方式而達成的「社會改造」縱算成功,能夠符合我嚮往的真理嗎?當告發的主要目的並非「使行為人受合理處罰」,跟狂信者有何不同?

「偏激就偏激吧,」我這麼想著。在「我的」天平上,葉永鋕案的判決結果是利多於弊。實定法從來就不是真理的實現,而是每個人拿來實現「自己」心目中的自然法的「工具」──我就是個心理利己主義者。[17]註17:psychological egoism,意指人的行為動機必出於自我滿足,即使是「關心別人」,也是由於有著「關心別人會讓自己比較好受」這樣的出發點。另見:Kris,〈心理利己主義〉,《哲學哲學雞蛋糕》。至於司法程序不符民眾期待的那部份,已經有其他許多法律界的前輩們在奮鬥,我就回到自己最有認同感的性/別來努力吧,就算我的能力只夠跟其他志同道合的朋友們相濡以沫,至少也能把這個精神傳下去。

所以,楊同學,不好意思,雖然你在遺書上寫著「即使消失會讓大家傷心,卻是短暫的,一定很快就被遺忘,因為這是人性。」但我也跟許多人一樣,決定要讓你的預言破滅,讓你跟葉永鋕再多一個共通點:被記得、被重視。

其他參考資料

後記

本文是林志潔老師本學期在交大科法所性別與法律]課程的期中作業之一,實際要求為在指定書單[17]註17:《擁抱玫瑰少年》、《不要叫我外籍新娘》、《空間就是性別》、《愛的自由式》、《女巫》、《生命的自主權》、《你的權利從哪裡來》、《台北爸爸,紐約媽媽》中八選二,第一本我選了早該拜讀的《空間就是性別》,第二本則因自己對於女同志的不了解,而考慮《愛的自由式》,隨後因《台北爸爸,紐約媽媽》要拍舞台劇,就又轉而閱讀之。但讀完後幾週,楊同學這一跳,我才決定還是回到我原本以為已經是陳腔濫調的葉永鋕事件,故有此文的產出。

報告繳交後,本文又有部份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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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就是性別》讀書心得

  儘管對性別議題一直有興趣,但過往思而不學、閉門造車的我,一直未曾拜讀過畢恆達教授的《空間就是性別》一書。與傳言相同,畢教授的書言簡易賅,避開專業詞語,而改用十分生活化的文字和內容,成功地指出:我們不管是從日常生活到專業領域,都受到傳統性別價值框架的影響。

  然而,也不難發現,或許是設定的讀者群為一般民眾,選材其實受限於「日常生活」這個框架的影響,而著重在生理、家庭空間、體育、廁所、性騷擾/侵犯這些「人人天天遇到」的情形。相比之下,畢教授另於2006年所主編的《性別解碼全記錄》文章集,則更明確地指出:除了前述的日常生活中的性別議題,已經因為被社會大眾所習慣,以致於多數性別意識並不敏感的民眾可能覺得「習慣就好」,在一些並非「人人都經歷過」,但其實也是時有所聞的議題上,仍充斥著性別刻板印象。

  《性別解碼全記錄》中的議題,在此試舉數例:出嫁女子被物化、奴化,甚至商品化的情形,其實已被廣為提及,但未出嫁的女子,不只無法名列於原生家庭的牌位[1],甚至連原生家庭想要為之「辦個稍微像樣的葬禮」都不被允許。儘管後來發展出冥婚,但其儀式中仍嗅的到許多父權壓迫[2]

  另外,何撒娜於該書中的〈摩梭人,真的是女兒國嗎?〉一文[3]也明確地指出:摩梭族之所以常被歸類為母系社會,只是因為學者們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個「不是傳統父系社會」的社會結構,然後就很興奮地幫它貼上與「父系社會」相反的標籤罷了!

  而在〈車底鑽探-尋找汽修科女生〉一文中,則可發現,法規上的形式平等並不一定會得到實質平等的結果──特別是在程序中有太多人為操控的地方。女生們雖然可以從汽修科中順利畢業,但那卻是在實務課中,老師不願見到女性眾目睽睽地躺下、鑽入車底,所以直接叫其不用實作的結果。而這樣的結果卻造就了這些女性無才的事實,加深了女性「花瓶」的刻板印象。

  儘管前述議題在《空間就是性別》中缺席,但整體而言該書仍是作為省視自己思維的一個練習教材,我們可以從中學習:自己平常的思考模式(不管是針對生活瑣事或是自己的專業領域)是否其實蘊含著過往沒有發現,而我們長期以來視之為常態的性別刻板印象或是父權壓迫。舉例而言,陳水扁對女記者說「想妳啊」一事 [4],儘管確實有些罵聲,但如果角色抽換為呂秀蓮[5]對男記者,或是陳水扁對男記者這樣說,恐怕就不會只是一兩天的新聞版面了。另外,娼妓管制長期以來均以「防範性傳染病、人口販賣及勞工剝削」為政策考量的主要重心,或許有可能其實是掌權者(除了裝作聖賢之外)想要極力掩蓋「娼妓的存在本身就是父權壓迫」這個事實。就此而言,書中的「我們…不要防衛機制,…防衛機制阻礙我們誠實地面對社會的真相」[6]恐怕確實是較為治本的作法。

  但本書卻有一個很大的缺點,就是仍然難以說服根深蒂固地不認為自己所謂的「男女有別」是一種歧視的人。書中(或許是想要避免使用專有名詞)並沒有提到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困境,以致於在與運動有關的章節中,多次地強調「女性沒有被給予平等的機會,所以能力才會普遍不如男性」,但在〈羅馬競技場〉一文中,又明顯地指出女性需要有「優先權」。這樣的論述方式對於一般鮮少思考社會正義困境的人來說(特別是傳統價值觀較重的),恐怕會覺得「啊你這樣根本就是大女人主義嘛,什麼東西都要女人優先,男性都要變弱勢了」或是「孔子說的沒錯,女子就是難養啊!」而忘記(甚或有意忽略)男性「已經是既得利益的優勢」現況。另外,「每個人都贏」的趣味,或許可以避免孩子因為「輸」而感到沮喪,但難道孩子要進入社會,不需要學習如何面對輸的沮喪感嗎?

  另一個書中沒有提及的點則是「有所成就才會被認可」的問題。對於弱勢族群來說,常需要藉著成就(而且是優勢族群認可的成就)才能被認同,所以女性必須「表現的不比男人差」才會至少能夠在該能力上被認可──然後在另一個領域被加強鄙視。也就是說,腦子好的女人,其「體力比男人差」的特性會被放大、強調,特別是我們在聊到性侵害議題的時候;而運動專業項目不錯的女性,如果有意無意地透露出她「仍有所畏」,就會被男性說「啊哈!終究還是女人,怕東怕西的嘛~」有能力的女性尚且如此,那麼其他一般的、表現未驟佳境,或是更弱勢的女性又會是如何呢?

  其實,本書之所以會被我評為「一般閱讀」而非專業論述,根本的原因應該是:作者對於性向歧視與女性壓迫的陳述方式差異過大。當然就當時台灣的狀況來說,這確實是比較務實的作法,我(們)也可從中學習到一些「如何與尚無性別意識的人交談」的方法。但整體而言,書中對於性向的描述,不像作者在論述「男女不平等」時用了許多生活中的例子(如家務分工、性別氣質期待),而著重在同性戀與家人之間的掙扎。純以這種方式論述,仍有一些為德不卒之處:
  1. 未正面解決「同性戀就是不好」的根本心態。
  2. 難引起一般人的認同感:如果身為父母的讀者閱讀該部分章節,心裡所想的是「幸好女兒已經交男朋友,所以我不用擔心這些」,那就表示其實仍未脫離「不希望孩子是同性戀」的心態,也就是依然認為「同性戀不如異性戀」。至於「雖然我覺得OK,但是社會上的壓力卻是這樣」的想法,雖屬無可厚非,但這其實就是造成「孩子依舊不敢出櫃」的主因與壓力來源。
  3. 女同志的缺席:同志議題的討論中,仍很明顯地有男性霸權的問題,比方說我們提到「同志三溫暖」時即只討論男性,而愛滋病防治雖常與同志汙名的問題[7]並列,但卻也未從女同志的角度出發。
  4. 廁所:我個人相當質疑為何廁所需以「男女有別」為基礎。就同性戀眼光來看,男女被分化而必需依生理性別而進入廁所、更衣室、澡堂、溫泉,正是人們因為處於一個「只有同性有機會騷擾」的環境,而加深了對於同性戀的恐慌與仇視。
  5. 性別問題與性向問題的差異:這也是書中沒有提到的。由於性向比生理性別容易隱藏,人口比例上也不若男女人數相當,且「同性戀能做的事,異性戀也都能做」[8](除了異性戀無法發生「情敵變成情人」這種事之外),因此我認為性向歧視恐怕比較像是「左撇子歧視」──只是現實生活中又包含了人口政策和宗教壓力。
  綜合言之,本書就性別議題的討論,較適合作為入門書籍,或是通識教材的研擬參考。其經典之處在於親切、易讀、好懂、能讓人於生活中自省,但對個別議題的深入程度,我(們)恐怕還需要更多努力學習。

  後記:本文是林志潔老師本學期在交大科法所性別與法律]課程的期中作業之一。雖然我覺得同性戀部分的章節面向不夠廣,但是作為未出櫃的同性戀思考「是否要跟家裡出櫃」的參考資料卻仍是不錯(當然仍是以同志諮詢熱線的《出櫃停看聽》更針對問題啦)。除此之外,由於本書大多數篇幅都在論述男女平等,所以放在書架上也很容易跟父母解釋--是想要試探父母性別意識的朋友可以考慮的一本書。本段不在報告中。

註解:
  1. ^ 陳婉娥,〈重回旗津‧1973〉,《共和國》第57期。
  2. ^ 娶了「女鬼」的男子並非不能再娶。另外,有些嫁給有「多妻命」男子的女性,會積極地幫丈夫找冥婚。施芳瓏,〈未婚去世女子的處理問題與文化意涵〉,原收錄於《兩性平等教育季刊》第18期,2002/5。
  3. ^ 原收錄於《兩性平等教育季刊》第21期,2003/1。
  4. ^ 2007-03-01,陳水扁時任總統,到霧峰下田插秧,記者提問:「總統,插秧時在想什麼?」當時陳水扁回答「我在想妳」,事後則表示其實並不知是哪位記者。
  5. ^ 當時的副總統,因曾有「如果國家的副元首…必須像『深宮怨婦』這樣的話,何不…只選總統就好?」的發言,於本例中更添對比性。
  6. ^ 〈好男人與壞男人的共謀〉,第153頁。
  7. ^ 愛滋被認為與男同志高度相關,雖然很早就有國外研究統計數據,但在台灣會變成一種恐慌,而導致疾管局將防治重點從毒癮患者轉換到男同志,應可歸咎於2004-01-17的「農安趴」事件。當時因正值農曆新年,又有13名HIV感染者參與其中,是以可說是「街頭巷尾都在談論」。但新聞沒有說的是:其餘的80人後來仍被「強制」追蹤檢驗(名義為何?),而沒有人因為那一次的性愛派對染上性病。
  8. ^ 「有兩份研究…分別有13%和9%的女人表示她們經常行肛交」「異性戀男性曾經嘗試過剛交的也有相當大的比例。」瑞妮絲、畢思理,〈伴侶之間的性生活〉,《金賽性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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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刻板印象-從物化女體談起

這是吳志光老師[被害者學]的期末報告,其實有三個題目可以選:

  1. 兒少性自主:刑法§222I(2)和§227I同時存在,是否真的表示立法者認可兒少的性自主權?
  2. 兩「小」無猜:男女朋友合意性交,卻因一方未滿16歲而使另一方接受刑責的比例,高達性侵害案件的1/4。究竟刑法§227對於此情形的處罰,有否必要?
  3. 性別

原本是想要從物化女體開始,轉而提性別刻板印象、性向標籤,結果物化女體的點寫一寫就到兩千字了。而這次報告的字數限制是三千到四千,於是只好把範圍縮小成只談物化女體。但其實整體來說,行文方式和架構還是寫得很差。幸好課堂報告的內容是「性/別刻板印象-從性別氣質到性向歧視」,先用Balian Buschbaum和El Lye嚇人之後,再奉上葉永鋕事件,然後轉到性向,把蔣勳跟林懷民搬出來,還算是有引起大家注意~
以下奉上紙本報告:

報章雜誌中充斥著用女性照片作為主要視覺部分的廣告與設計模式,眾多展場中的show girl所吸引的對象們中,有許多並不對其銷售之商品感興趣。儘管一般認為此乃因男性所得平均高於女性 [1],是以服務業大多設定(異性戀)男性為主要客源,以致於使用女性的形象來吸引消費,但這「使用女性的形象」即常被批評為「物化女體」。

近日大眾媒體中,會涉及「物化女體」的議題,多半都是年輕女子搜首弄姿、賣弄身材,也就是以「足以作為(異性戀)男性性幻象對象對象」當作界定標準。但生活中雖以女性作為服務業第一線人員,卻並非以「會讓男性有性幻想」作為主要考量的現象,亦所在多有。

叫賣的男性現已不算稀奇,但是比起一位不斷叫賣的女性,大聲吆喝的男性仍然比較容易引起注意。很明顯地,我們已經習慣女性作為服務業的第一線人員,而且並不以「其外型姣好」作為要求。這樣的想法並非僅存於男性心中,對女性而言,男店員的存在感亦常高於女店員,此乃因「女店員」被認為是服務業的「必備品」,而男店員則不然。

但,我們習慣女店員的存在,甚至於以女體作為廣告吸睛的要素,是否即為「物化」,實為可議。觀其文義,「物化」係指主體將某一「非物」之客體視為「物」。而「物」最常被提及的,乃其可受支配之性質,是以「物化」一詞,宜解釋為:將一實屬「不應被支配」之客體,視為可受某一主體支配之對象。延伸此定義後可知:物化女體即「將女性視為『物』而不再是具有基本人權、不應被支配的『人』」。

非以「引起性慾」作為目的而僱用女店員,一般並不屬於「物化女體」批評之客體。而就一般通念而言,大眾將女模、show girl等以身體外型的視覺效果做為商品的現象,並沒有將該職業之女性的整個人格抹殺的意思,這些女性工作者仍是做為「人」而存在,擁有財產權及其身體的自主權,並非屬於自己以外的權利主體。即使show girl因可做為(異性戀)男性的性幻想對象,而增加了其成為性侵害被害者的機會,那也是該加害者將被害者物化的表現,而不宜謂該等職業的存在物化了女體。否則,若將僱傭關係視為對受僱人的物化,那麼男性僱員亦可作為物化之客體 [2],就不會有所謂「物化女性」之詞彙的出現。

由前述可知,將女體視為一個商品或服務的外加誘因,並不當然等於物化女體。但這仍不改變大眾已習慣「女店員比較常見」的事實。也就是說,整個社會仍是具有性別刻板印象,而認為男性做為服務業第一線人員,是比較特別的。

從屬關係

長久以來,我們並不期待男性有過多的裝扮,其理由自然與工作性質有關。 [3]從農工者,以易於活動為主要訴求;從兵者乃加上攻防與行軍之考量;從仕、任官者,則才以較複雜(但同質性高)之服飾象徵其地位,某種程度亦以「不便於活動」炫耀其「不需肢體勞動」。反觀舊社會的女性則須守婦道、保有忠貞,而被要求常處於複雜的衣著裝扮以增加遭輕薄的難度,並裹小腳以使之不便逃跑,這種防範機制本質上與防盜 [4]實在沒有太大的差異。而不論是將女性做為可能「被盜」的客體,或是為防止逃跑而拘束其行動力(裹小腳),都是名符其實的物化女性(且不只是女「體」),為對女性的貶低以及人格的抹殺。相比之下,本文前述之「僱用女性」即使有將女體做為展示品之嫌,至少當事人都還保有其人格與自主性。

這樣的社會要求與刻板印象交互循環,時至今日,男性的服飾種類仍遠不及於女性。在所謂西方資本主義建構的正式場合中,男性的服裝千篇一律地必為西裝或燕尾服,常見用於增加自身外觀特色的,則僅有襯衫與領帶的花色,亦即:男性被期待是以自身之成就及名聲彰顯其地位。女性則除了有各種造型、款式不同的禮服可以選擇,尚有各類首飾、手環、耳環,乃至於進入室內也不必脫去的帽子,以及各式的露趾鞋,無一不是在正式之餘外加花俏之能事,也就是社會期待著女性會以外貌與裝扮作為吸引人注意的方式。

再觀彩妝用品市場,儘管「男性愛美」已成功被商人去汙名化,但媒體與大眾仍視之為一種異相。各式彩妝商品多以女性為客群,自不待言,「男性專用」的標籤,儼然演變為一種「男性只能買這種,其他都是女性專用」的宣告,而非「沒寫性別的就是都可以用」。百貨公司一樓必以女性彩妝用品與飾品居多,即使名牌包、保養品與古龍水亦有男性市場,但男性專櫃比例仍舊極小。而筆者至今尚未於任何百貨公司一樓見過刮鬍刀或皮帶、皮夾之專櫃,相較於耳環、女鞋的常見性,此即足見大眾對性別刻板印象的深刻程度,已不僅止於面對「人」,而更擴及到了整個生活中的其他事物。

既然女性所需的「配件」與道具種類較多,即不難想像這些配件背後所必須存在的經濟能力。但觀國內女性與男性的平均所得差異,究竟收入明顯低於男性的女性們,是如何支付這些炫耀材的開銷?

先將時光往前拉回。舊時代的女性們是依賴在男性本位下生存,即「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 [5],沒有自己的收入,身上所有衣著與飾品全是屬於其所從的男性所有。換言之,位高者之女性親屬,其華麗服飾乃是為襯托其所隸屬的男性的光環,而非凸顯女性自身的社會地位或成就。乃至於前述近代西方文化中,女性於公開場合的各式裝扮,亦能作此解釋,如是將女性視為畫紙,而深怕他人不知塗於其上顏料之昂貴,才是真正的「物化」!

刻板印象

回觀今日。筆者未見相關統計,不知現今社會下女性專屬之炫耀財,其經濟來源究竟是來自男性贈送或是女性自購,亦無從確定「男性的錢都存著要買車買房,女性的錢則直接拿來買衣物服飾彩妝」所言之真實性如何。但可以確定的是,儘管女性自購其用品並不被視為病態,但大眾仍然認為男性為女性購置其專屬之炫耀財,乃屬「正常」,甚至為伴侶關係中之「應為」 [6]。可見舊時代所遺留下來的「女性有多種裝扮可能」概念,仍明顯遺留在現今女權抬頭時代 [7]下的主流價值觀中,即使我們並不認為女性比不上男性,但那種「男性多半如何如何」、「女性通常怎樣怎樣」的想法仍充斥在生活裡,此即性別刻板印象之明顯一例。

究其根本,男性與女性確實在生理上有本質的差異,而這些差異也的確並非僅存在於性器官的外觀上,荷爾蒙分泌所影響的骨架、身高、體型、聲音、肌肉生長,都是造成性別生理差異的主因。社會上眾多將男女視為不同的刻板印象以及差別待遇 [8],也或多或少地可追根究底於這些生理差異的存在,如女性生理期所衍生的生理假即是一例。但從生理差異到社會期待,這中間的演繹過程,是否會因為一些錯誤的認知而發生偏差,且這個偏差並沒有因為醫學的進步而消失?以前述的生理期為例,將之推論為「女性的工作、情緒穩定度會有週期性的變化」似無不妥,但若斷言「男性的穩定度平均優於女性」則為不當。此乃因男性並不是永遠穩定,而是現今醫學技術尚不能推測出可能影響其穩定度的波動。是以將女性穩定度的週期性變化作為「平均素值低於男性」這個謬論的理由,實為荒唐。

更有甚者,一些其實是源自於人類社會的不平等對待造成的現象,有時竟被當作是不同性別間與生俱來的差異。舉例而言,過往女性教育程度不若男性,再加上父權社會的壓抑,女性的平均智識或許真的不如男性。但時至今日,在義務教育的推動下,不同性別均能享有至少九年的教育,但在即使在這九年的義務教育期間,仍不乏有教育者,甚至家長認為「女不如男」。此並非僅因「女子無才便是德」或是「最後還不是要嫁人當賢妻良母」等的傳統期待,而是即使在同樣想要求知求學的學生中,男性與女性被貼上的標籤根本就不是源自於生理差異所造成的。社會以及學校認為男性天生就比較聰明,女性天生會死背,於是透過教育加強男性的數理訓練,連帶衍生了如下的對應關係:男/女、理/文、優/劣。 [9]

另一方面,談論性別差異時,無論是生理上的或是社會上的,都常是以統計上的「平均值」來論述。但遺憾的是,即使我們很清楚地知道「女性身高一定比較矮」與「男生念不好文科」這兩個命題是錯誤的,卻還是仍然時常聽聞「女生的柔軟度比較好」、「男生比較會打籃球」、「女性比較溫柔」、「男性比較會賺錢」這些論點。甚至是在認識一個人時,即以對方的性別來評估其能力,於是就很自然地發生諸如「男生就是要負責搬重物、修電腦」之類的社會期待。

歧視常隱藏在性別刻板印象之中。以性別氣質為例,男性與女性分別被期待有著陽剛氣質與陰柔氣質,雖然此一社會期待並非對於陽剛或是陰柔有著優劣之分的評價。但是對於不符合其被期待的氣質的個體,則常有歧視的現象。常見的即大眾對於男性護理人員的異樣眼光,以及將女性的高學歷或職業成就被視為其負資產 [10]。筆者認為:要社會不要在不同性別上面貼標籤,或是沒有刻板印象是不可能的。但至少,我們仍能努力並期待著:某天當一個人並不符合該性別被賦予的社會期待或刻板印象時,不會感受到任何罪惡感、壓力或是歧視。

參考書目

  • 畢恆達等編。《性別解碼全紀錄》。臺北市:教育部。2006。

註釋

  1. ^有所得之女性之平均所得,僅有男性之76%。引自吳志光,〔被害者學〕課堂,2010/12/1。
  2. ^就此而論,所謂「人力資源」一詞確有物化勞方之嫌。
  3. ^關於「外出勞作者多為男性」的現象,一般認為是由於女性受限於生理期與生育,其勞動的穩定性不若男性。
  4. ^此處意指使用繁雜的鎖來造成盜賊行竊的困難。
  5. ^《禮記.郊特牲》:「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
    一般來說「三從」一詞最早見於《儀禮.喪服.子夏傳》,但筆者認為其「未嫁從夫」之語不若「幼從父兄」貼切,故在此引用《禮記》。
  6. ^此現象演變為:有伴侶之女性較易擁有炫耀財,而被認為是對單身女性的歧視,故有諸如《敗犬女王》(臺北市:三立電視,2009)之作及其相關議題的出現。
  7. ^此指女性的人權相較於以往受到重視,非謂男女已然平權。
  8. ^此處之「差別」並非指地位上有所不公,而是指男女終究不完全等同。
  9. ^畢恆達,〈筆記公主與機械怪獸-性別少數的就學經驗〉,《兩性平等教育季刊》3 (1998/7),引自畢恆達等編,《性別解碼全紀錄》(臺北市:教育部,2006),142-149。
  10. ^畢恆達,前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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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行政區分之實益

法律系後的第一個報告,寫起來還真不習慣。

行政法期中報告

序說

在公私法二元體制下,公私行政之區分向來為學者間爭論焦點之一,此係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適用法規不同,行政機關因之而受的法律約束力亦有不同。對人民而言,與政府訂立契約之時,究竟何者屬於行政契約而有公法之效力,又何者屬私法契約而須以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亦概有未明而徒生社會資源浪費。

本文即嘗試先就公私法之區別詳加描述,再進入公私行政之定義及私經濟行政之再分類,最後藉此分類方式探究不同分類之意義,以論述區分之實益。

公私法之各種區別標準及優缺點

自羅馬法以來,法律在傳統上即被分為公法與私法,惟對此分類之區別方式不甚相同,今試就各主要學說論之:

利益說
以公共利益(包含國家和其他公共團體)為目的者為公法,以個人利益為目的者則為私法。然一社會中,眾多個人利益之結合即為公共利益,如交易安全之保護即為公益卻被規定於私法,故知此標準不宜作為唯一之分類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十九號解釋中,對放領公有耕地之看法即有採之。
從屬規範說
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則為私法。又稱從屬說、權力說、加值說,其缺點(反例)為:監護關係(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係為私法,卻有上下隸屬、強制服從關係;而行政機關之間亦可基於平等關係訂立公法上之行政契約。行政法院二十二年判字第十七號判例即採之。
主體說
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以上為行政主體者,為公法之規範,若法律關係之主體均為私人,則為私法之管轄。惟國家或機關實務上仍可因私法之關係從事法律行為(如租賃、採購),稱之「私經濟行政」,將於本文詳述。本說於行政法院六十六年裁字第二三二號裁定被採用。
特別法規說
國家或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作為法律關係的主體,而規範其權限義務之法律,謂之公法;若該法對任何人均得適用而使之可能發生權利義務者,則為私法。此又稱新主體說、歸屬說,由H.J. Wolff首創,係被認為改良了前述三者的缺漏,而漸受重視。
新特別法規說
由學者H.G. Wilke和F. Kopp先後提出,即於特別法規說之基礎上,若立法者於訂立法規之際,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將特定之範圍或某項規定從一般法律規範(即私法)中分離而成為特別法規,則該特別法規亦為公法。此說係將部分社會法(如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屬於私人間雇傭關係限制之法規),因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目的,而將之歸類為公法。
傳統說
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均視既有之司法判解或約定成俗之方式,加以判斷公私法之分別。此說因不確定性太高,一般僅被視為當其他區分方式無法判斷時之輔佐依據。惟亦被大法官採用於釋字五一八號解釋中。
事件關聯說
指某一事件中一部份事實關係,明顯屬於公法關係者,將整個事件視為公法關係。此說係需依賴既有之其他依據的判斷,且一事件究竟得否分割為二獨立事件視之,亦常有爭辯,故此說亦僅作為輔佐依據而無法單獨採用。釋字一一五號解釋即採此,而認依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放領耕地係基於公權力之行為。
一元論
即否定公私法之區別,主要由H. Kelsen、A. Merkl、R. Wiethölter採用。
三分法
除公私法外,再將受私法支配之給付行政另予獨立而稱之「行政私法」。惟此說之採用者並不多見,於我國現行法制下亦難援用。

公私行政之定義

吳庚教授採「適用法規之性質」之分類方式,以對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區別,分述如下:

公權力行政

又稱高權行政,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對人民之行政作用,主要方式包含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即公法契約)、地方自治規章等。

由於公權力行政常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創設、確認、變更、廢止,故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須嚴格受依法行政原則羈束,除「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以義務」原則外,行政程序上亦有行政程序法與相關法令之明文規定。

當人民權益受公權力侵害時,則受憲法第二十四條保護,可依程序法請求救濟。如為行政機關依職權之行政作用,則依行政訴訟法;如為公務員違法行為或公共設施瑕疵受害,則依國家賠償法。

私經濟行政

私經濟行政於判例上稱為「私經濟行為」(四十九年判字第八號),又稱國庫行政(四十五年判字第九十三號有「代表國庫處分其財產」之用語),指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W. Jellinek形容此行政方式為「國家不著制服,而以平民身分出現」。然行政機關受組織法規範,其行為必有其行政目的,今就其不同之行政目的,而得將私經濟行為分類如下:

行政營利行為

指政府透過私法組織或特設機構所為之營利行為。此處所指私法組織,係謂公司或商號,諸如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須注意的是,如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屬於國庫,或其事業組織特別法有規定者,屬國營事業,其營業除受私法上之限制外,亦受國營事業管理法羈束。

而稱特設機構者,謂因法規而設立者,如改制前之中央信託局。此類機構依其設立法規,亦可能得以不經委託即獨自行使公權力(惟行使公權力時,當然受公法拘束)。

行政輔助行為

指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而對內部需要之物資或勞務,以私法取得之行為,例如採購公務用品、營造或租用辦公處所、雇用臨時人員即屬之。雖須受政府採購法或相關法令之限制,有其招標程序,然對人民而言,於該類交易行為中,係與政府居於法律平等地位,僅受私法之規範。

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

指為達成行政上任務,而採取私法型態之行為。

謂「給付行政」者,指政府提供資源而供特定或不特定人民享用之行政行為。此一名詞並不以適用法規為分類依據,故仍有公法行為之可能,如釋字四六六號解釋則言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保均屬公法事件。

一般而言,經濟補助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如助學貸款、住宅貸款。惟行政機關自行辦理補助時,亦有成立公法關係之可能,如釋字三四八號解釋即謂醫學系公費生屬行政契約,因而受公法規範。另須注意者,人民於私法上之關係仍可能因國家之行政地位而受有影響,如出售國民住宅係屬私經濟行政,但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其抵押權順序仍可能與一般不動產買賣有別。

純粹交易行為

指政府基於行政目的,以私法方式參與市場,如買賣外匯、出售政府持股等經濟行為。由於其係基於私法上之作為,故終究仍受市場供需法則支配。此分類由於法規上係可歸入前項「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部分學者並不特別將之列出。惟其於經濟上之意義尚可分割,故筆者認為仍有區分之必要。

區別之實益

區別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實益

行政機關之一切行為均受其組織法羈束,自不待言。惟行政作用、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國家賠償等之行為法,均僅有拘束公權力行政之效力,而不及於私經濟行政。故人民如於私法上受到國家侵害,仍需依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公法係國家居於公權力地位,對人民權利施以強制拘束力之依據,人民對國家之合法行為僅有承受之可能;而私法之特徵為雙方平等與契約自由,當事人能以自己之意思對自身事務做最佳判斷後為之。是以在一個私法保障制度完善的國家,若能排除契約自由之濫用,人民與行政機關即可有於私法上享有高度之自由,於平等地位互負權利義務,此即為區別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實益之一。

而國家居於統治地位,如欲求更高價值之公益,則依憲法二十三條立法,強制以統治地位對人民施以公權力行政,並限制人民權利或使人民負有義務,係屬必須。是以強調公權力行政之統治地位,對國家發展實屬必要,此為區別公私行政實益之二。

再,行政機關與人民訂立之行政契約中,雖人民亦能自主決定是否簽訂該契約,且當事人間意思表示具有相同價值,雙方之法律地位或法律關係上卻不因此而完全對等。故仍須視之為公權力行政,並受公法規範,以使人民之權益不因該契約而生之不平等法律地位而受損害。此為區別公私行政實益之三。

另,各類法院受有之執掌不同,如行政機關或人民於法律上有疑義或爭執時,對於究應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尋求救濟途徑,難以確定,則必生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均受理或均不受理之事。國家依法行政,而法律有其明確性之必要,是以於法規條文中明確區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亦為不可不為之時勢所趨。此為區別公私行政實益之四。

然縱為公法上之法律爭執,其訴訟未必於行政法院為之,而仍需視法規、判例或個案而定。除國家賠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等事件,各依其相關法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之但書,可能屬普通法院管轄外,亦可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四八號解釋中,楊大法官建華、吳大法官庚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謂「公法上之契約,...因契約之性質不同,究應適用行政救濟程序,或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在法律上更有區別之必要」,知因行政契約而起之爭訟,亦有採民事訴訟程序之可能。

區別各類型私經濟行政之實益
憲法拘束力的討論

行政機關雖有私經濟行政運作之可能,然其成立畢竟仍是以國家發展與人民公益為目的,故私經濟行政之目的亦均應符合憲法。是以私經濟行政雖鮮少受行政程序法之規範,且依私法上與人民居於平等對立關係,仍應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受憲法之拘束。

若論及基本權的國庫效力,通說認為:給付行政既是為達成行政上任務而採取之行為,即應肯定其於公共利益之立場。故給付行政即使以私法形式為之,亦應受基本權拘束,以防國家遁入私法而便宜行事。而其他非給付行政類型之私經濟行政(營利行為與輔助行為)由於其形式與實質內容均屬私法範疇,故僅有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之問題。

針對此通說,筆者則認為:行政輔助行為係行政機關之內部作為,對契約之相對人以外並無影響,且亦易於立法約束之(如現有之政府採購法)。行政營利行為則為國家透過私法組織所為之,於理亦應符合憲法對人民之基本權保障。舉例而言,若一市立泳池禁止女性入內,而採通說認其並不直接受基本權的國庫效力所及,則只要其並不處於市場壟斷地位,就難以依法令而論處此一不平等之情事。然就大眾對於公立設施之法感情,均對其有平等原則適用之期待,故基本權仍應適用於行政營利行為。

前段之例係採自許宗力〈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與國庫效力〉,惟該文係採全面適用說,而認所有私經濟行政均應全面適用於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力之保障。然觀此三種論述,即可見:若不將私經濟行政做分類,即難以描述此三種論點相異之所在。故區分各類型私經濟行政,仍有其實益。

人民日常生活

除法理上之討論外,私經濟行政之區分,對人民之日常生活亦有幫助。舉例而言:人民依法納稅,故關心政府經費分配與使用情形,乃其當然權利,亦受憲法之保障。將私經濟行政做出分類,有助於人民於政府提出政策時,了解其目的與監督其運作。

而行政輔助行為與國營事業之採購,均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但民眾若欲捐款節稅,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對行政機關和國營事業之捐獻,有列舉扣除額上限之差異。是以:同樣是由政府主導而與人民發生私法關係之機關,卻能於其他法律關係上發生不同樣態之影響,此即有區分之必要。

其他社會學科之討論

各類型私經濟行政,對市場有不同之作用方式與效果,經濟學上即常有政府應如何參與市場之討論,即稱公共經濟學或財政學。其除對各種公權力行政對經濟之干預(諸如租稅、最低薪資、價格範圍限制)有所討論,對於私經濟行政上諸如公營事業及其外部性、社會福利政策,乃至於財政分權等政治學議題,亦有與法學理論上不同之研究角度。然觀其對行政區分之方式,亦可知對於私經濟行政分類,乃至於公私行政區分之必要。

參考資料

  1. 許宗力。〈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與國庫效力〉。《月旦法學教室》9(2003/7): 64-73。
  2.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0-20,147-148,409,413-415。台北市:三民書局,2010。
  3. 王澤鑑。《民法總則》,13-17。台北市:三民書局,2010。
  4. 植憲。《憲法必背釋字精研》,2-18-2-26。台北市:高點文化事業,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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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動畫製作概論

好像太久都沒有更新了
來放一下作業好了,雖然很有待加強

話說我居然忘記帥氣老師的無名帳號了..
難得當初還特別抄下來的 QQ
他之後要去美國了,不過英文似乎不太妙 @@

作業一:讓既有人物模型站起來再坐下


作業二:從無開始做出一隻魚,並配音給牠


作業三:使用既有人物模型做出一段較為完整的動畫


其中一和三分別是用[11 Second Club] => [Resources]裡頭找到的[Generi]和[Alf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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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

[錄音學的建構與實務]的期末作業,原本十題都要寫的,後來董老師又寄信說寫五題就好了,總之我的答案如下:

1. 錄音工業涉入的是聽覺連續運動,
a.您能儘其所能的詳述所有有關這部份的序列結構嗎?(從發聲體振動開始到聲響再次的由揚聲器振膜結束為止.)
b.聽覺是自主的嗎?麥克風與人耳的差異在那?並請寫出您對聽覺的看法

Ans:
a. 發聲體震動引發與其接觸之介質(包含空氣以及其他與發聲體有直接接觸之物體)震動,此震動傳導至收音器(麥克風)以及與收音器接觸之物體,引發收音器內部之感應裝置(振膜)震動。若單考慮空氣之震動,則此部分之能量傳遞係為動能轉為壓力波後再轉為動能。
假設收音器為常見之麥克風,則收音器之振膜震動將引發另一感應裝置(線圈或是帶電板)之電量變化,此為將動能轉為電能。
來自不同收音器之電能訊號可能經過一系列依電學原理設計之效果器與混音器後,被轉換為數位訊號並再以數位方式做後製處理,此數位資料可能以不同形式如硬碟、CD、磁帶儲存。
播放器具將數位訊號依設定再度轉換為類比訊號,訊號強度可能需要放大器輔助,而後傳至揚聲器,揚聲器再利用電學原理(如麥克風之電荷變化)使振膜震動。

b. 聽覺並不完全自主,我們可以刻意去聆聽某個聲源,但卻無法刻意去忽略某個聲源。(聲源的忽略並不是我們能夠自主的部分)。
若單獨將人耳獨立於聽覺神經之外(即只包含耳殼、耳道、股膜、三小聽骨),則其與麥克風並無材質以外的不同(雖然我們可能不會將風罩或是折射板視為麥克風的一部分),同樣都受到外在因素影響收音效果,並且會隨著時間而耗損。
聽覺包含耳朵的收音、神經傳導以及思考,不應被以"人耳"一詞涵括。




2.錄音工業在人工技術部份,大量的由電學串構起整個龐大結構,您能精確的畫出聲音訊號流程圖(從聲波振動開始到儲存設備結束為止)、及麥克風(dynamic
comdenser) 混音器的電路圖。

Ans: 電路圖耶,我不覺得老師畫的出來。



3.在短短的一百多年的錄音歷史中,您是以什麼樣的角度切入觀看錄音的歷史,請寫出您的觀察,我們能夠從您的角度中得到任何有益於人類聽覺進步的歷史嗎?

Ans: 錄音器具以發明家的虛榮心而起,以工具與媒介的形式存在於世人眼中,以"有趣的研究題材"的姿態存在於參與者以及喜愛的人們心中。
"歷史"是無法得到的。



4.在藝術上"模仿""複製"是項危險的訊息,那麼為什麼這兩樣因素成為音樂系學生的基本通則,請寫出您的觀察。或是這題目本身就不成立呢?那麼為什麼音樂這項藝術特別強調師承呢?
甚至眾多聆賞著是從cd中確認音樂家的地位?

Ans: "模仿"與"複製"並不只存在於音樂系裡,也不只是藝術學習的"必經"過程,而是人由於需要被"認同"而自我選擇的社會化過程,因為若不如此,我們將無法與他人溝通,他人也不容易相信我們所談論的是他們所認知的音樂。事實上,我們相信"自己在創作/再置/欣賞音樂"的這個現象,都與自身對於"音樂"一詞的認知有關,而這樣的認知勢必受到社會化的影響。
音樂並不特別強調師承。



5.錄音應該是音樂的延伸或附件嗎?還是錄音本身具有主體性?那他的主體性應該建立在何處呢?
您是從一個音樂家,錄音師還是觀看者的位置來回答這樣的問題? 您覺得錄音的真實本質在那?

Ans: 由於錄音技術可以用在許多科學領域,故即使以"工具"的角度來看待錄音,他仍與"音樂"不完全相關。錄音自身的主體性因錄音的存在而存在,此言論與我的身分無關。
錄音的真實本質在各自的心裡。


6.專有名詞
Analog/digital AES/EBU Binaural Recording Blumlein ,Alan
Capsule Condenser Microphone Cardiod”Heart-Shaped” Compessor
Dynamic Microphone Equalizer Feedback Frequency Gain
Headroom Limiter Noise On Axis Panpot RCA Plug Reverberation Talkback Microphone XLR LINE IN /MIC IN
Disortion RT60 Phantom power DECCA TREE



7. 請畫出一個德式擺法的樂團編制及寫下您的錄音計劃並對該樂曲的看法 麥克風配置圖…等 曲目馬勒第五

8.音樂廳建築中分為長方型、扇型、及不規則狀請詳述其間的差異性?
您可以畫出您理想中的錄音室嗎? 包含正確尺寸及線路規劃、吸音材質、隔音門的構造、空調的進入、對話機制 ….等.

9.請至少寫出50個以上的聲音形容詞 (音樂術語之外)並寫出立體聲的基本原理及相對應的麥克風技術原理

範例:
形容詞的重覆堆疊對文字來說是累贅的甜膩但對聲音來說卻是難得的渴求
我們能用多少形容詞講述短短10小節的音樂 不是大塊膚淺的 是精密且小心翼翼的話語 不是作曲家賦予的表情記號 而是從文學家演變而來的聲音特徵 。

“無限觀念的起源,恐怕是在某一天的鬆懈之下, 一股淡淡的哀愁滲入了幾何學 就如同那第一次認知的時刻,在本能的沉默之下,一股恐怖的顫慄將其客體的知覺孤立了出來…….開始的時後,為了逃出事物,我們思考; 之後走得太遠 卻是為了迷失在出逃的遺憾中…..就這樣, 我們的概念如同隱藏起來的嘆息,一個接著一個, 而一切思考都成了感嘆, 一種哀樂的聲調淹沒了邏輯的尊嚴。” -E.M.Cioran 蕭沆



10. 請具體批判您對這堂課的看法 包含對教師及對自己

Ans: 想要以文字/言語說服別人,其文句與用詞必須足夠精確,給定的承諾與要求也必須確實且堅定不改,否則即使有再多的專業能力也難以被世人認同。



寄出後黃大哥回信說:「你的答案侮辱到我 不過很好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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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r Polysonic Synthesizer in Propellerhead Reason 4.0

The Thor Polysonic Synthesizer (which would be called “Thor” later for convenience in this article) is a new-introduced device in Propellerhead Reason 4. The following passages would explain what it does by dividing it into different parts, and then describe how each part coordinates with other parts and external devices. This article supposes that the reader has the basic idea of general settings/buttons of Reason.

The controller panel

  • Pitch bend & Range setting
  • Modulation Wheel
  • Keyboard Modes:
    Mono Legato vs. Mono Retrigger
    whether a new “attack” of the envelope is triggered
    Polyphony & Release Polyphony
    The later sets how many released notes are not cut even there are new note-on.
    Portamento setting
    when to do portamento, “auto” means “only when the previous note is still held”
  • Trigger setting – It sets what inputs would trigger the note/oscillators.
  • Rotaries and Buttons – would be covered later…
  • Master Volume – only for outputs 1 & 2 (though Thor may have 4-channel outputs)


Voice & Global sections

This part is just like routed basic synthesizers. 3 oscillators are mixed into 2 different filters and then mixed again. The twice-mixed audio then is modified by different envelopes and filters. Though Thor has some advanced usage for much more complicated routings.
Something important to note in the voice sections (left half part):
  • Each oscillators and filters could be different types by clicking the arrow pop-up in the upper left corner.
  • In fact, Filter 2 could have 4 inputs: 3 oscillators and the audio from the shaper.
  • The mixer does not “mix” the audio inputs from the 3 oscillators, it just modifies their amplitude. You should turn on the routing (by lighting up the numbered-button at the left side of the filters) to feed needed oscillators’ signals to filters.

Knobs for oscillators
  • OCT, SEMI, TUNE: units for them are octaves, semitones and cents, respectively. By using these knobs, we can assign different pitches for different oscillators even by pressing only one key.
  • KBD: stands for “keyboard track”, not only an on/off setting. For instance, by setting it as 64 and pressing E3, we’ll get a D3 frequency.
  • Others depend on oscillator type.

Knobs for filters
  • Drive: modifying the input level, would be silence if set to zero
  • FREQ and RES: frequency and resonance.
  • ENV: the level of the filter effect modified by “Filter Env” (below the “Amp” part)
  • INV: decides whether to invert the envelope, just like the button in SubTractor.
  • VEL: decides how much the velocity would affect the envelope level. (Not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velocity and volume)

Other details
  • The knob “KBD FOLLOW” in LFO1 works like keyboard tracking.
  • The output of Shaper would not be zero by setting its drive zero.
  • After panning in the Amp part, the audio signals are treated as stereo.
  • Some settings may change other settings. For example, with KBD set nonzero, a filter’s FREQ value would not be constant anymore.
  • You can do AM on OSC1 and OSC2.
  • The level of synchronization of OSC1 to OSC2 and OSC3 could be assigned. (BW stands for “bandwidth”) This means that OSC1 may affect the frequency of the other two.


Modulation Bus Routing Section


This section is another feature of Thor and could be divided into 3 small parts. Let’s start with the easiest left half part by examples.
  • The 1st line of the section means that the audio signal of LFO1 would affect the pitch of OSC2 by level 15.
  • The 4th line means that Rotary1 (which is in the controller panel) would affect Freq of Fiter3 in its opposite way.
  • The 5th line means that the amount of modulation would also depend on the value of Rotary2.
The 2 parts in the right half part are both based on the basic part. The 1st line in the right half part means that wheeling up the modulation wheel would cause the decrement of “Filt1 Freq” and increment of “Filt1 Res”; the lower right part, in short, allows us to modulate a destination by 3 sources.
Other details
  • The button “CLR” would clear the settings of its line. (Just try!)
  • “Audio Input” of 3 filters and Amp could be assigned as destination. The assigned input would NOT clear the original input, that is, we can route audio signals from other external devices to Thor’s filters.
  • On the other hand, if a filter has no input from the voice section, the filter may still have output.
  • CV and Audio signals could be routed to each other.
  • To the right of the button in Controller Panel there’s a spin set for a pitch. If set, pressing that key would NOT trigger a note-on, but momentarily turn on the button’s modulation. Note that it works only for un-lit button.


Step Sequencer

Well, this section could be said independent from the Thor device. You don’t have to understand the niggling routing settings to use this part. This section is like a simplified Matrix Pattern Sequencer. You can specify each step’s pitch, velocity, gate length, duration … etc. The main differences you may note are that in Thor:
  • To make the notes pronounced, you should turn on the “STEP SEQ” in Trigger part of Controller panel.
  • There are only 16 steps available, but you can use less than 16 if you wish. (By screwing the STEPS knob in the lower right or clicking the red circle) Turn off the pink rectangle light would cause that step to be mute.
  • There are no pattern banks or shuffle function.
  • You can use non-synced rate on step running.


And then let’s check other settings…
Run mode and direction
Repeat
The sequencer would not stop after pressing RUN button.
1 Shot
The sequencer would run the whole step once.
Step
The sequencer runs only one step by each RUN pressing.
Pendulum 1
1, 2, 3, …, 15, 16, 16, 15, 14, …, 3, 2, 1, 1, 2, 3, …
Pendulum 2
1, 2, 3, …, 15, 16, 15, 14, 13, …, 3, 2, 1, 2, 3, …

Edit knob
The current value of the edit knob means what kind value the step knobs are showing.
  • Note: Octave range could be set (the center is C3).
  • Velocity: Note that the velocity does NOT mean volume exactly.
  • Gate length: measured in percentage.
  • Step duration: the unit is what you set in sequencer rate.
  • Curve 1 & 2: only used for bus routing section

Other details
  • You can use some functions in “Edit” menu, like “Random Sequencer Pattern.”
  • RESET button would reset everything on Step Sequencer, even those values not editing.


PDF download

Reference: Propellerhead Reason 4.0 Operation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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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音樂所的日子

  由於大學就讀清華大學,在大三下決定要轉換跑道(原本是資訊工程)搞音樂之後,就開始旁聽與修習交大音樂所的課程。
  首先遇到的第一堂課是(當時的)所必修-【音樂科技與互動演奏】,由於是要操作軟體,再加上聲音訊號處理的部份亦已於資工系的課程中有所收穫,因此還算聽的懂,也偶爾甚至能解決學姐們遇到的問題,更因此開始與學長姊和教師們熟識。
  第二堂課也是所必修-【音樂論壇】,雖然之前查詢時就知道是請許多領域的講師前來演講,但是還是沒有預料到連來到音樂所也要聽英語授課…幸好第一週的講師(Nancy Guy副教授)本身中文不錯,而且主題是台灣,所以給人的接受度很高。除了料想中的音樂學、作曲、演奏、科技的領域之外,給我比較大衝擊的是當初完全不會跟音樂作相關聯想的另一種藝術-建築(由侯君昊講師講授),很高興交大音樂所並沒有把自己鎖起來只做音樂演奏和音樂研究,這也是後來決定以交大音樂所做為第一志願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於自身的音樂基礎並不足夠,許多時候難以了解教師們在課堂上講授的內容(有時是樂理上,有時是美學上)及包含的意義,幸好有熱情的學長姊們幫助才能讓我安然度過跨校修課的兩個學期,後來也順利考取進入音樂所了。
  在與學長姐們接觸以及和同學們交流的過程中,有時也會聽到對於所上課程安排與政策的意見。雖然有時口頭上會有所抱怨,但其實大家都很清楚所上的課程安排以及教師們的要求都是其來有自的。在與老師們攀談以及偶然聽到老師們聊天的言談內容之後,更讓我了解研究所的學生們由於已經有了自己獨立的想法,因此更需要明顯且確立的刺激來開創更廣闊的視野。
  由於大學期間就已經有抵免一些學分,是以其實學分已經即將修習完畢。雖然自認可以在最低修業年限(兩年)就安然畢業,但是目前暫定仍然就讀三年,好多方學習更多與音樂有關的知識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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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家隆《假設錄音學存在》演講心得

日期:2008-05-20
講師:黃家隆
講題:假設錄音學存在…
心得:
  被社會界定為技術人員,講師給我們的感覺是:那些抱怨公事包或筆記型電腦太重的大牌講員們真是太嬌生慣養了。演講即將開始之即講師仍在調整他所需的器材,雖然不免延後了些許演講的時間,但是也讓我們看到對於專業負責的一面。
  大致而言,講者嘗試用許多與一般認知相反的陳述語句來吸引大家的注意。印象最深刻的兩句是「我不能理解為何所有學生的音樂會結束後都會感謝老師」以及「帶越多書的人唸的越少」。也使用很多略帶誇適性的評論:「唱片是獨立身份的表徵」、「電音會讓你變白癡;但古典樂會讓人思考」。再加上不諱言地自詡為「有天份的人」卻又不對特定對象做刻意的批評,不難發現講師在人際處理以及口才上是有歷練的,而這樣的講者的話語通常都需要咀嚼才能出味。
  在「為何有攝影家卻沒有錄音家」的討論中,我終究忍不住地想要證明自己的存在而舉手發表了意見,我想刻意把這樣的題目丟給學生們來在課堂中發言應該也有著要我(們)思考「獨立身份的証明」的意思在吧。也不是第一次遇到這樣把操弄觀眾的行為幾乎不做遮掩的講者了。
  至於此次的主題(前段所述之問句),我目前有了這樣的看法:攝影師在「尋找」以及「篩選」素材,大多時候他甚至可以「控制」被拍攝的物體的角度、姿勢、顏色;但錄音師們的作品仍大多僅能讓人感受到「尋找」的部份,「篩選」與「控制」的層面較難以被欣賞者察覺。另外紀錄者與被記錄物本身的名氣消長也有關聯,如一般人不太會去在意飯島愛的寫真集是誰掌鏡,但是卻可能知道杜達雄是以拍攝男體寫真出名,乃是由於後者所拍攝的對象通常都默默無名。若是錄音師(們)的主題不要再是「某人的演奏或作品發表」而是能夠表現出自身對於素材的「尋找」與「篩選」的功力存在,那麼作品應當能夠有如攝影作品的自身宣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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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麗玉《表演的藝術還是藝術的表演》演講心得

日期:2008-04-08
講師:游麗玉
講題:表演的藝術還是藝術的表演? - 從傳統元素和現代思維的交涉看當代跨界創作的量能與迷思
心得:
  講師攜帶古琴前來,原本以為會是類似演奏方式或是曲風探討性質的演講,但其實是藝術文化上的價值觀交流。
  在演講的前段有一句「藝術活在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原語句應略有出入)使我印象深刻。若是撇開大自然自然形成的景觀與現象,人為藝術的欣賞事實上是欣賞者與作者的一種溝通,這樣的溝通在短期來看是僅有單向的(除非欣賞者參與藝術作品本身的型成),但長期而言,欣賞者們的聆賞、購買、評論等行為都會後續影響該藝術品的再呈現狀況。(視覺藝術亦會受到評論而有展覽檔期、場地等之協調)從這個角度來看,藝術品本身並不獨立存在,而是整個世界的一部分。
  演講中段起,講師開始使用較多批判性的語句,如「這些人隨性揮灑,以為這樣就是創作」,以及對未經焠鍊的跨界創作嗤之以鼻。這些言論著實讓我(們)重新思考了嘗試及實驗性創作的目的與意義。講者提到我們只可能在我們已經了解其本質的領域之間進行有藝術價值的跨界創作,但是並未提到要如何確認自己已經了解了所謂「本質」。也就是說,就連講者自身都有可能只是自以為了解了自己擅長的領域。
  另一方面,雖然我並不反對講者「實驗性創作的藝術價值不高」的論點,但是這樣的實驗性行為並不是沒有存在的必要,領悟力有限的人類仍然會從實驗之中獲得些什麼的。至於那些雜湊混合的四不像,在沉澱之後也許也會有什麼東西存在的吧,就像黃色加上藍色那樣。

結論:
  妳只是在說服我們接受妳的價值觀,好成為妳改造世界的傀儡。這不是妳的錯,所有人都是這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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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zz Canon

本文為五月那篇卡儂的後續

Download: Score & MIDI, MP3

Jazz Canon

最近都懶的打心得了,好像不太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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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Mulch Exercise


AudioMulch Exercise


Source file: http://www.box.net/rssdownload/160798799/20080522.amh

Arpeggiator, 10Harmonics, DLGranulator, 5Combs, SDelay are used.

Is this 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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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農 Canon

本文提到的曲目草稿(含MID、SIB、PDF)

那個Flash MP3 Player好像在IE上怪怪的..我在FireFox用都沒問題的呀..QQ

前情提要:本文提到的都未完成,所以聽的時候會覺得到一半就結束了(如果你有聽完的話XD)。另外,鋼琴不是我彈的。
這學期初時原本因為罐頭的關係想要用Csound寫首安魂曲,不過接下來卻是不知怎地在一週內生出了一個五聲部卡儂...
MP3下載:http://www.box.net/rssdownload/154492654/CanonForBrassQuintet.mp3(其實我的音色庫很糟糕,直接下載本文最前面的壓縮檔聽MIDI還比較乾脆XD)
手法是模擬帕爾海貝家喻戶曉的那首(其實原版的裡面有很多不錯的曲式概念的),以固定的合聲進行玩同度(或八度)的卡法。我嘗試用共同音的方式讓和聲進行從C Dorian轉到G minor再轉回來,也因此並非全是完全一度(或八度)的進行,不過雖然要轉到G minor的時候甚至已經不符合Canon的規則,仍然沒有轉的很成功。後來才發現是因為附屬和弦的配置讓人覺得真的轉到該屬調去了:
在C Dorian的調區,用的和聲進行是(每兩拍配一個和聲)|| i IV | VII III | viº V/v | v v ||,但是最後的附屬和弦根本就會被聽成iiº - V - i的進行。而在G minor的調區和聲的設計是:|| i iv | VII III | VI iiº | V V ||,原則上級數配置是差不多的,不過最後仍然沒有終止感....
另外,配器上目前也只是單純的亂選,看樣子還是要翻管絃樂法了....(之前還有在數音社版看到有人轉了Artistic Orchestration,不過還沒看..)
總之,因為和聲設計的關係出了這麼大的紕漏,導致自己對這首感覺還蠻失落的,畢竟要改也很不對勁,不改的話也只能說它是個「美麗的錯誤」。(美麗嗎?也只是勉強可以聽罷了)而且上次在數音社放給大家聽的時候獲得的一致評價是連自己都有同感的:冗長。

反正三月時董老師給了一些概念性的意見後出了個「爵士卡農」的題目給我,並限定為鋼琴獨奏。
那時由於正好剛開始上【總譜彈奏】(只是旁聽而且後來也沒去了),總覺得憑我要寫鋼琴獨奏的卡儂大概也只能讓左右手各一個聲部,但是只有兩個聲部要做出超過四個音的和弦實在是難以有變化,硬生了點東西出來卻也仍是怪怪的:MIDI檔(反正也不怎麼能聽,就不過帶了)
後來老師提醒可以同時打多一點和聲音,不過還是不知道怎麼下首,再加上春假剛好從週四開始放,是以也因此卡了一個月都沒有進度。後來雖然還是生了點自己覺得很不錯,應該可以用的東西出來:
MP3下載:http://www.box.net/rssdownload/154497286/JazzCanonForPiano20080416.mp3
想不到老師還是說"不夠爵士",明明李世揚學長也沒說什麼了的..(很可能是覺得太爛了不知道從何講起)老師好像看不下去我一直沒進度,實際動手把我原本的第一句改的幾乎體無完膚,然後要我照著類似的方法,總之了本週的進度是:(前面六小節是老師改完的,我沒有再做修改)
MP3下載:http://www.box.net/rssdownload/154488878/JazzCanonForPiano20080501.mp3
嗯..很大的問題還是在我每次填完音之後就忘記是想用什麼和弦,所以整個和聲的進行是很沒條理卻又單調的..之後還是要把不寫和聲的習慣改掉才行..至少也要寫一下功能
老師說接下來可以進入慢板,而且要小心不能弄得很像流行樂..(話說回來,其實目前的東西跟爵士也還差的遠..)
....目前都還是在玩八度同向卡儂,還有很多方法還沒嘗試呢,原本打算要的【神を模倣】就暑假時好好寫吧..


唔..本週寫這首沒花到五個小時,結果打這篇就花了超過一個半小時
還有準則作曲和清華情歌編曲啊啊啊啊~~~~嘶...o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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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ound - 31-TET on ratio 5


  • Description

    This project shows one probability for dividing the traditional major 17th in just intonation, which has the frequency ratio of 5, into 31 steps. For each step the ratio would be 5^(1/31). In this project, not all 31 steps are used because I was also trying to experiment with a system of tonality and scale.

    While reading the code, always not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cale and pitch number: the former means the order within the scale, while the latter means the number of steps. Variables that presents pitch number would have postfix "PN" within its name.

  • Term to be used
    • Step: the smallest interval in this temperament, frequency ratio of 5^(1/31)
    • Scale: the mode used in this piece (not all 31 pitches are used here)
    • SD(Scale degree): the order(begin at 0) which the pitch has within the scale
    • PN(Pitch number): number of steps between the pitch and the lowest note
    • PO(pseudo-octave): the interval whose frequency is 5:1
    • Cycle: a complete scale within a PO
  • Problems unsolved
    1. There's no guarantee that adding a PO to a consonant interval makes a consonant interval.
    2. I don't know the way to dynamically decide the length of output file. For now, a long enough p3 for i-statement is used.

怎麼算出哪幾個音是和諧音呢?照理說平均律裡除了需要定義的八度之外是不會有符合純率的和諧音的,但是人耳其實可以接受有些許誤差的和諧音,所以就可以這樣算出來(以JavaScript為例): function ETConsonance(ratio, divider) {
var str = '<table border="1"><tr><td> </td>';
var ratioArr = new Array();
for(var i = 1; i <= divider; i++) {
ratioArr[i] = Math.pow(ratio,i/divider);
str += '<th>' + i + '</th>';
}
str += '</tr>';
for(var j = 1; j < 10; j++) {
str += '<tr><th>' + j + '</th>';
for(i = 1; i <= divider; i++) {
var times = j * ratioArr[i];
var style = (Math.abs(times-Math.round(times))<0.05) ? ' style="font-weight: bold;"' : '';
str += '<td' + style + '>' + times.toString().substr(0, 5) + '</td>';
}
str += '</tr>';
}

document.writeln(str);
}
ETConsonance(5, 31);
// 換成2和12就可以得到平常用的12-EDO,你可能會很驚訝3和8跟純律的差距竟是這麼大
結果就會是:

如上,粗體字就是可以考慮的"接近"和諧的音程。如第三音的六倍頻接近基準音的七倍,即3個最小音程的頻率比接近7:6;依此類推8個最小音程的頻率比接近3:2
至於建構在主音上要怎麼配置音階,我參考了12平均律中大調音階的一些現象:
  1. 3和4(半因數)都是和諧音程,但是與主音相差三個和四個半音的兩個音並不會同時出現
  2. do到fa的關係同於sol到高音do的關係(馬老師提到的某種對稱性,我忘記專有名詞了..QQ)

由第一點可知會造成"風格"的音階通常不會把所有跟主音成和諧關係的所有音級都用進去;至於第二點我則決定不在此次使用(但是我另外有考慮到不同於大調音階,而是改用反向對稱的方式)。

但是目前為止仍然有一些其他的問題。首先由於一個音階的循環(又稱假八度pseudo-octave,於本例中頻率比是5,以下簡稱PO)並不是2的倍數,所以把某個音移高一個PO所得到的音並不一定跟原本的狀態類似。舉例來說某兩個音的頻率成7:6的關係,若將高音者一高一個PO之後會得到35:6,原則上雖然仍接近整數比,但是和諧度卻是變低了。「和諧度變低」的另一個佐證是把傳統西樂的兩個完全五度相疊會得到不太和諧的大二度,而若由此推論,可知移高傳統的八度也會造成和諧度變低,只是因為2是最小的質數,所以和諧度的差異沒有那麼大。(事實上,隨著音程的增大,不和諧的感覺也會由於低音的泛音不足以與高音者產生交互作用而減少)
其他發現:12-EDO中,若X和Y成和諧關係(半音數3, 4, 5, 7, 8, 9),則將其中一音移高和移低大三度的結果勢必至少有一仍是和諧。

後記:
馬老師說我這學期可以用這個抵其他的作業。花了整整兩天證明自己仍然是個菜鳥,很多想要的功能都弄不出來。很難得的這次寫程式雖然不太順,但寫得還蠻平心靜氣的(也許是因為剛好穿著資工系服的關係^^|||b)。我想當初跟學長姐們一起學Csound的時候,其實我並沒有比較厲害或是花了比較少的時間,只是因為比較習慣寫程式而且有自信可以做完想要做的功能,所以壓力比較小吧。看樣子下學期還是要跟著上Csound才好(當然是期中之後再說XD)

iJigg我一直連不上,shopping前幾天也說她連不到Blog上面的內嵌播放器..總之我後來還是用經由Hans教的方法:把Box.net當免空用

話說這篇花了我兩個小時(HTML碼就接近11KB...orz),有點想乾脆拿來當論文題材XD..不過音律的問題大概早在幾百年前就被研究到爛掉了,就算是電腦應用上也..也許來個任意律制的自動作曲?

然後我還邀請了馬老師來看這篇..希望推論過程不會被批說太慘(其實看了幾遍之後就覺得寫這樣的東西還蠻小兒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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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 assignment of Improvisation Course


The loudness is very poor, you may have to adjust your volume.

Final assignment for improvisation course in NCTU IMU. A steel guitar is used. The key is E Phrygian.

Though believing myself having a better idea about improvisation these days, my skill on guitar is still poor as you can hear.
I feel unrestrained to be alone. I think I'd be restricted if cooperating with other classmates. But this seems no good...

原本以為會拿著吉他不知道該怎麼辦,還想好了要連口琴一起用的,結果成品居然比作業要求多了一倍,自己覺得還不錯:P

用了一個臨時想到的彈法:右手用點弦的姿勢拍擊弦,讓手指離弦之後弦仍能持續震動。不過高音弦的音高出不太來,只剩下打板聲(可能跟還不習慣這種奏法有關係)。

是借了董老師的Zoom H4錄音筆來錄,因為有很多小的聲音所以深刻覺得真的不能用太陽春的東西。


佳芳、俊德、佳釗的作品則蠻令人驚艷的,居然還設計了樂章和場景,請參考佳芳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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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 自動作曲

http://www.box.net/rssdownload/122326921/MaxAC20080108.zip

陽春到甚至不配稱作"自動作曲"..全班六個人裡最簡陋的..
只有大調的六個順階和弦,不允許非調性內音
旋律未解決,亦不平順

不過怎地到了昨天才想到這種模組的方法

分三部份
1. Chord Progression: 用前一個和弦來決定下個調性和和弦
2. Accompaniment
3. Melody (w/o resolution)

如果後續要做的話都可以分開改: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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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藝生《創意的無限:神聖性與遊戲性》演講心得

96A音樂論壇報告
演講日期:Oct 23, 2007
  「體驗生活」-這是我對該次演講印象最深的部份。不同於吳慧娟女士給我們練習的節目策劃,張導演給我們的體驗是更加與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儘管不是第一次接觸直直躺下地那個「信任」的小遊戲,但是每次與不同的玩都會有新的感受。我感受到「表演藝術應該從生活中去體驗」。
  劇場表演只要掌握好基本的架構-觀眾的感知,避免背台並且注意台詞的完整性,其他部分幾乎都很自由,觀眾也很容易可以體會到表演者想要表達的情感。但是,音樂表演呢?我們向來接觸的器樂演奏會都是乖乖地看著演奏者坐在台上,隨著他們手上或口中的旋律搖擺,但我卻從未在音樂會中「體會」到生命或生活中的感觸,明明音樂也是表演藝術的呀!?
  也許是因為音樂太過抽象,能夠解釋的方式太多,每個人的解釋方式又不盡相同,所以才會在感受的當下懷疑自己感觸的正確性吧。因此,也許在這樣的感知上就放縱自己的思緒亂闖也是個不錯的選擇。
  該次演講的另一個重點是要學習專心和投入,做事時若能專心一致不分心,就容易事半功倍。「專心」的另一個說法就是「屏除其他思緒」,也就是「節慾」。其實這樣的價值觀讓我有點疑惑,畢竟人生有趣的地方就在於可以自己掌控自己的思緒,許多地「突發奇想」也只是正想專心做原本的事情時突然冒出的雜念和慾望。但是若將「岔題」轉變成「主題」的話,往往可以為生活中增添不少樂趣。是以,「專心」雖然必要,但真正的癥結點是要能夠認知應該專心在什麼樣的事物之上。突然冒出的想法和欲望,應該先審視過是否符合自己所需,然後才決定是否要屏棄。
  專心與投入這兩個詞被套用在戲劇之時,最容易讓表演者有所迷思的就是:「我在表演時投入在這個劇本的角色之中,那麼我不在表演的時候,應該投入在什麼之上呢?」明明我們很清楚應該在生活中「做自己」,但是有時太過盲目地投入在生活的其中一部分的時候,剩餘的生活時間反而變的沒有目標,開始懷疑「怎樣才是自己?」──但其實我們根本不需要去思考這個問題的。
  整體來說,這場演講和之後的工作坊讓我從不同的方式感受到了生活中的動力,而生命的動力才是音樂之所以存在、被喜愛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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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基義《當代音樂廳設計》演講心得

96A音樂論壇報告
演講日期:Oct 9, 2007
  若非在去年的論壇曾聽到一場《從建築的角度看音樂》,若不是曾經聽聞「建築是凝固的音樂;音樂是流動的建築」的說法,我將無法理解何以要安排「設計」的課程在音樂論壇之中。畢竟雖然建築有其藝術上的價值,對我們來說卻是過於偏向工程。
  直到課程進行到一半我才想到,本次演講的重點並不在於「音樂廳」,而是建築物的藝術價值。「音樂」只是介紹這種藝術的一個方向,講者試圖從我們比較瞭解的音樂(而非戲劇、展覽、博物館)來介紹各知名建築物-只是恰好最能結合音樂與建築的藝術品就是音樂廳罷了。
  也因為與音樂這對大多數人都過於抽象的藝術結合,本次演講介紹的建築物也帶著不同於其他建築物的藝術感。儘管其他實際用途與音樂較無相關的建築物也很有趣,但此次演講介紹的建築物相較之下,保留了較多藝術家最原本的想法、偏執,還有一些些的稚氣。
  「也許真的可以從建築物之中得到音樂創作和展演的題材」我這麼想著,但是卻開始苦惱要如何實踐。要與人分享的藝術必須具備一些基本條件,建築的基本條件是安全性和穩固性,而音樂要被人聽懂則必須建構在聽者的經驗上。「用聽覺來模擬視覺感官」是一個方法,但這樣的方式需要聽者的生活經驗,而且往往與文化相關。例如我們會將哈利路亞和「神聖」、「基督」、「天主」做聯想,會將五聲音階與中國音樂作聯想,甚至對於「迴音」代表著「空曠感」,都乃是由於我們有過這樣的學習經驗,也是這麼被告知其相關性的緣故。是以要撇開文化與經驗去創作藝術是有其難度的。
  轉念為之,也許我們能夠將建築上的觀念「轉換」成音樂的素材(而非以音樂模擬之),像是將每扇門轉換為終止式、樓梯轉換為音階、桌椅轉換為固定的音型…這樣的作法乍看之下實驗性質較重,而且也將和前段所述地不再具有獨立性,但若是轉換得當,也許我們能從中不同於以往的角度感受到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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