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公民99課綱
最近準備國考(喔我只報了庭務員,跟司法官律師天差地別),因為據說考科「公民」的部分跟高中範圍很像,所以下載了高中課綱99年版。
有些有點有趣的部份,例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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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了解瞎子,因為未曾閉眼欣賞煙火。
「他知道的可能比你們還少,但他想瞭解的卻比你們多太多。」
關於多元成家三個法案(是的,不是一個法案,參閱伴侶盟官網說明,不過以下文中我會混著談),我的立場為:這些法案的確會增加一些舊制度沒有的「社會成本」,但是這不足以阻止它所帶來的利益。先引《哲學哲學雞蛋糕》的〈反伴侶法的故事論證解析〉的結論:
要以故事案例作為反對伴侶法的理由,必須滿足:
- 我們真的有理由把那些悲劇歸咎於伴侶法。
- 你真的可以接受「政府有責任避免那些悲劇」這個宣稱成立之後帶來的後果。
- 這種類推無法被推廣到其它悲劇和你支持的其它法案之間。
本文已有新版:公投的酵果,敬請參閱。
論點1:不應「多一個人來投反對票, 反而讓原本的不通過翻盤成通過」並以之為前提而說明公投的贊成率門檻應該是單調遞增函數。其中「贊成率」的分母是「投票權人總數」而非「投票人數」。
論點2:不應「多一個人來投贊成票, 反而讓原本的通過翻盤成不通過」如果同意,那麼門檻函數f(x)應該有個特性是:
是第一次寫上萬字以上的報告,所以整個架構亂七八糟的,但還是自認應該算是有整理出一些東西,所以還是分享於此~(原為國立交通大學林志潔副教授於100學年第1學期開授之「性別與法律」期末報告)
林瑞雄說動植物都是為了傳宗接代而生存的,因而質疑同志「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的能力。然而,即使不討論同性戀的議題,這種說法也相當不尊重女性。
首先,女性會有停經的問題,是以如果生存的意義是生小孩,那麼停經的女性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此推論下來,不孕症的人不能結婚,而結婚之後無法生育者也應當強迫離婚,以便讓另一半在與其他人生小孩,達成人類的延續。
其次,「傳宗」與「接代」意義並不相同,前者的主要意義在於宗族的延續。然而,長久以來「宗族」卻是以男性為主,女性在這種體制中的唯一目的就是懷孕和生子,而沒有人格可言。如此父權體制壓迫的用語,竟然由副總統候選人的口中講出,顯見我國的性別平等意識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第三,近年來政府頗有鼓勵生育的口號,然而由於男性不會懷孕,「生育」的風險就全都落在女性身上。如果依照林瑞雄的價值觀,在人口不足之時,政府恐怕還可以強迫人民生小孩,也就是強迫女性必須懷孕,並要求女性承擔懷孕對身體造成的影響和可能的傷害。我們期待這種違反性別平等和人身自由的政策嗎?
最後,就算認同「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其意義應在於整個種族而非個體。也就是說,如果某個個體對整個族群的存續是有正面意義的,那麼就應該肯定該個體的存在。這也是我們不會因為一個人不願生或不能生孩子就否定他的存在意義的主要原因。從大自然來看,蜜蜂即是「大多數個體都沒有生育能力」的一個例子,林瑞雄除了性別意識顯然需要再教育之外,恐怕連生物學都沒學好。
......
身為沒有被霸凌過,且很快就被家長接受的男同性戀,我雖然知道葉永鋕的事情,知道自己正是與他「相同年紀」,也目睹過葉媽媽(陳君汝女士)在2010年高雄同志遊行時在台上[1]註1: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勇敢的母親 給同志小孩的話〉,2分57秒處。喊出自己出席的原因「我曾經誇過海口:『我救不了我的小孩,我要救跟他一樣的小孩!』」時,台下許多在同志運動界奮戰過多年的前輩們,是如何瞬間激動落淚,但也許是不認為性別特質與性傾向所受的歧視和污名需要放在一起討論[2]註2:但由於這二者高度相關,所以敝人仍認為:性別特質的議題討論中,不應排除同志團體。,我對他的事情一直都沒有認同感。
今年的台北同志遊行(2011-10-29)是全亞洲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由於以「愛愛」(真愛聯盟[3]註3:其主要訴求為「同志教育未達社會共識」和「反對情慾教育進入中小學」,並成功阻止「性別平等教育教師資源手冊」於本學年度進入中小學。另參閱拙著〈性教慾〉。與愛滋器捐事件)為主要事件,也是近幾年最有凝聚力、群眾與台上互動最好的一次[4]註4:近幾年遊行參與者有偏向「來看嘉年華和壓軸藝人的表演」的趨勢,而鮮少注意遊行的意義與目的。。但當我們忿忿不平地大喊著「社會共識是個屁」的隔天晚上,鷺江國中國一的楊同學,「疑因長期被同學排擠、嘲笑他娘娘腔」,跳樓輕生,送醫不治。友善台灣聯盟隨後發起《〔我們不應遺忘〕鷺江國中楊同學紀念行動》。[5]註5:FaceBook活動頁面;另見蘋果日報,〈生遭性別霸凌墜樓 60人悼念〉,2011-11-06;taidagood,〈我想你要走了-紀念鷺江國中楊同學〉。
雖然都是被笑娘娘腔,我第一時間想到的卻不是葉永鋕,而是Jamey Rodemeyer-一位曾經參與”It Gets Better”計畫[6]註6:由德州Fort Worth的市議員Joel Burns於2010-12-10在市議會的談話而發起,全球多國亦發起類似活動,台灣部份可見於YouTube帳號LGBTpeace。,但今年九月仍因霸凌而自殺的14歲男孩。Lady Gaga為此事件拜會歐巴馬總統,並成立「天生完美基金會」。但由於台灣的狀況似乎不會因為這樣就足以成立有足夠力量的基金會,於是我將念頭動到法律,想著:有什麼樣的法律可以幫到這樣的孩子?
「霸凌」與「法律」的交集,自然是今年六月增列「性霸凌」規定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部分尚未施行),而再想起該法當初的立法緣由,我才試著想將葉永鋕事件與楊同學的狀況做比較。
不動念還好,一做比較,才發現原來自己之前對葉永鋕事件的無感,是由於不在那個時間、不在那個當下,當面對「楊同學就在我們抗議『性平教育仍受阻撓』的地點不到十公里之遙選擇離開」這個事實,才發現眼淚止不住,才發現原來這麼多年來,事情都只是在檯面上改變:
葉永鋕 | 楊允承 | |
---|---|---|
意外時間 | 2000-04-20 11:45 | 2011-10-30 20:50 |
死亡原因 | 在學校獨自如廁,意外跌倒 | 寫完遺書後,在自家跳樓[7]註7:聯合報,〈跳樓少年遺書「遭霸凌求救無門」〉,2011.11.01。 |
存活意願 | 有 | 無 |
地點 | 鄉下(屏東縣高樹鄉建興村) | 都市(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8]註8:自由電子報,〈被笑娘娘腔 國中生自家7樓跳樓亡〉,100.10.31。 |
時年 | 國中三年級 | 國中一年級 |
個性 | 開朗、貼心、受師長喜愛 | 內向、受老師漠視 |
家中排行 | 長子,一個弟弟 | 長子,兩個弟弟 |
自我認同 | 認同自己的女性特質[9]註9:「他的自我接納程度,是我望塵莫及的。」瑪達拉˙達努巴克,〈擁抱玫瑰少年〉,《擁抱玫瑰少年》。 | 消極自殘[10]註10:截自遺書,轉引源同註7。 |
所以,楊同學比葉永鋕活在一個有更多資源、應該更光明的時間地點,但葉永鋕不想走,楊同學卻不想留。唯一可以說明的,似乎是楊同學的內向讓他想不開,又不夠積極求救。
但,說他「未積極求救」,不只是從結果來定義「積極」,更是把責任推給孩子,根本是事後諸葛的掌權者視角吧?孩子並沒有求救的義務,理想上我們甚至應該幫他行使「想要活下去」的權利。從這點來看,我們應該要探究的是:他是未曾積極求救,還是求救無門?──就如受家暴的婦女一樣?
而,怎麼可以,我們怎麼可以把校園霸凌跟家暴比擬?校園霸凌沒有家暴的隱私性,其「位於公眾場合」的特性對被害人來說創造了一個敵意環境,當被害者回到家中或是向學校教職員求救,又因為加害人也是小孩(而且是「別人的小孩」)而無法給予有效的訓育。當我們認為「孩子們不應受到法律的處罰和程序的煎熬」,也就等於是在說:對於中小學生間不見血、不涉財產的衝突,學校不需要用「正當法律程序」去處理或救濟,採「人治」即可──跟處理家暴的心態一樣,好像「天天相處」可以解決一切。
這當然是個難題,畢竟教育既要孩子「適性發展」,又得藉由限制孩子來保護孩子。教育不像法律,每個教育現場的成人都有解釋「不確定教育概念」[11]註11:自創之詞,乃為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相比。的權「力」和義務,當孩子不覺得自己的聲音有被聽見、不覺得可以得到幫助,我們究竟對這些被認定「心智尚不成熟」的「非完人」[12]註12:同指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律用語)與非「完整發展的人」。有什麼期待可能?既然他們沒有能力像是鄧如雯或趙岩冰[12-1]註12-1:兩位分別於1993-10-27和2006-02-01因受長期家暴而殺夫。前者案件促成中華民國於1998年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後者則因一審被判「成立防衛過當」(北院95重訴38)而備受討論。那樣傷害別人,那麼想要讓自己「現在就解脫」,不是就只剩下最後一個選擇了嗎?
所以,「那不是自殺。那不是『自殺』兩字就能將一切責任拋回給無力辯駁的逝者,彷彿那是他自己選擇似的。其實這環境根本就逼著他,逼著他做出了選擇。[13]註13:徐靖亞,〈楊姓同學〉。敝人認為標題乃與「陽性同學」一詞諧音雙關反諷,惟未與作者確認。」
「……如果不是自殺,不就可以透過『找出該負責的活人』來讓整件事被記得了?」試著把楊同學和葉永鋕作比較的我,把腦筋動到了「兩位校長[14]註14:鑒於事發當時楊同學入學仍未滿二個月,應可合理懷疑:其所受霸凌應是從國小時就已存在。是否該當無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議題上。總想要試著做點什麼,讓葉媽媽「不要再有別的母親遇到跟我一樣的事情」的願望,不要再次幻滅。
這樣的想法其實很可怕,因為我接著的第一個念頭竟然是「如果你不是在自家,而是在學校自殺就好了。」而對於其實並不認為「葉永鋕案[15]註15: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9號中的三名被告均應有罪」的我來說[16]註16:類似見解可見:劉惠文,《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責任》,第126頁。但我並不認同該文在討論國家賠償時,仍以「罪疑為輕」為原則。,儘管《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施行確實讓校方比11年前有更多業務範圍與注意義務,我還是很難說服自己:當整個社會根本就是共犯結構,真的要把某幾個人抓出來當祭品、用刑罰蹂躪嗎?行政究責的方式不足以讓社會留下夠深的印象嗎?或是:真的要用法律嗎?用這種「利用死者」的方式而達成的「社會改造」縱算成功,能夠符合我嚮往的真理嗎?當告發的主要目的並非「使行為人受合理處罰」,跟狂信者有何不同?
「偏激就偏激吧,」我這麼想著。在「我的」天平上,葉永鋕案的判決結果是利多於弊。實定法從來就不是真理的實現,而是每個人拿來實現「自己」心目中的自然法的「工具」──我就是個心理利己主義者。[17]註17:psychological egoism,意指人的行為動機必出於自我滿足,即使是「關心別人」,也是由於有著「關心別人會讓自己比較好受」這樣的出發點。另見:Kris,〈心理利己主義〉,《哲學哲學雞蛋糕》。至於司法程序不符民眾期待的那部份,已經有其他許多法律界的前輩們在奮鬥,我就回到自己最有認同感的性/別來努力吧,就算我的能力只夠跟其他志同道合的朋友們相濡以沫,至少也能把這個精神傳下去。
所以,楊同學,不好意思,雖然你在遺書上寫著「即使消失會讓大家傷心,卻是短暫的,一定很快就被遺忘,因為這是人性。」但我也跟許多人一樣,決定要讓你的預言破滅,讓你跟葉永鋕再多一個共通點:被記得、被重視。
本文是林志潔老師本學期在交大科法所[性別與法律]課程的期中作業之一,實際要求為在指定書單[17]註17:《擁抱玫瑰少年》、《不要叫我外籍新娘》、《空間就是性別》、《愛的自由式》、《女巫》、《生命的自主權》、《你的權利從哪裡來》、《台北爸爸,紐約媽媽》中八選二,第一本我選了早該拜讀的《空間就是性別》,第二本則因自己對於女同志的不了解,而考慮《愛的自由式》,隨後因《台北爸爸,紐約媽媽》要拍舞台劇,就又轉而閱讀之。但讀完後幾週,楊同學這一跳,我才決定還是回到我原本以為已經是陳腔濫調的葉永鋕事件,故有此文的產出。
報告繳交後,本文又有部份增修。
......
前言:本文是想要發在台灣愛滋行動聯盟的個人意見,僅包含本次事件/議題的一小部分。
真愛聯盟事件隨著新學年的開始而告一段落,目前看來也該由我方搶下發球權了。不過先來試著整理一下心得。
沒有人說要運動就一定要抗爭、一定要吵鬧。....你如果在你平日的生活之中,或是你那舒適的小圈圈週遭,能夠在有他人不管自覺不自覺地用刻板性別印象去告誡別人「男孩子不許哭」、「女生要端莊點」、「你可不可以有點男生的樣子」等等的時候,去仗義直言,那樣就是運動了!在人力與物力都缺乏的現今,我當然跟該文作者一樣,希望看文的各位都能有所作為,但不一定要是該文所說的方法。我認為每個人用自己的方式「參與」別人的自我認同,也是一種貢獻。像是在聯誼性聚會中跟新人聊天(我第一次參加聚會時超膽顫心驚的)、轉貼相關消息(怕出櫃就另申請帳號),或是幫有參加運動的朋友們打打氣(不一定要談同運,喝酒唱歌亦可)也都是很不錯的作法。
你跟靈糧去你的純潔天堂找真愛其實本來是想把「極樂」跟「高潮」作連結,不過由於我對家父實在是沒有性慾,所以就做罷了。
我和我爸往我的西方極樂求平等
橫批:與天歧明
這是要請熱線轉交的性別多元教育意見書,也在此再次呼籲有能力到下一場公聽會現場(7/29,花蓮啟智學校行政大樓)的朋友們一齊到現場聲援,不要讓之前的慘狀再現。
本文的任何部分,同志友善者均可隨意選用。但請注意,明天公聽會的結束也只是戰役的開始....
儘管現在大學的錄取率非常高,但並不表示每個孩子都願意成為大學生,我們在媒體上看到的大多是有唸高中、大學的人,而忽略了其他國中畢業後就沒有繼續升學的孩子。如果性別平等教育有任何一個部分被從中小學抽離,是不是表示那些沒有唸高中,以及中輟而沒念完國中的孩子,就沒有機會學習與認識到「同性戀不是不正常的」這件事?
而在文憑主義盛行的現今,有多少孩子是自願的不去就讀中學?在場的大家沒有看到的是那些為了生存而必須中輟以幫忙家計的孩子、那些因為身體的殘缺-不管是視障、聽障、肢障-而難以求學的孩子,還有一些因為已經走偏而必須進入感化體系的孩子。如果這些孩子不知道同性戀是正常的,那麼在這個報章雜誌老愛在首頁刊登屍體和裸體的社會,是否就會發生我們所害怕的歧視、騷擾、霸凌等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跟微積分不一樣,微積分不是生活中的必須,但性別議題卻在生活中無所不在,義務教育又是我們唯一能夠讓每個孩子都獲得的教育。試問:義務教育之所以是義務教育,不就表示我們必須把所有每個人都應學會的東西,都放在裏頭嗎?那麼,生活中必須要有的性別平等意識,就當然也必須被放入義務教育之中。
如果大家還是覺得性傾向的議題對於中小學的孩子太過艱難,而難以有正確的判斷,那麼我想請大家思考一下:我們是甚麼時候開始教育孩子「甚麼是政治」?
男生跟女生分別在17與15歲就可以訂婚,但是要到20歲以後才有投票權。也就是說,我們根本就認為性別認同的年齡比投票權還要早。而詭異的是,在國小的教材裡就有國家組成、政黨政治這些東西,許多家長也常試著灌輸孩子「應該要選某某政黨才對」。如果我們認為中小學的孩子不能談論性別議題,為什麼卻從未指責那些在孩子前談論政治的行為呢?
在場的各位不一定都為人父母,但一定是為人子女的。請各位想像一下,如果你與自己的父母有著不同的政治立場,你會不會試著避免談論這件事?當父母試著把自己的政治立場灌輸給你的時候,你是否會覺得不被認同?而再回想自己還是中小學生的時候,是不是又亟需要父母的認同?性別認同也是一樣的,當孩子發現自己的性別氣質或是性傾向與父母想要的不一樣,那心中的惶恐,不但增加了親子之間的距離,也降低了孩子的自信。說得更直接一點:這破壞了孩子心靈的健全發展。
性別平等教育的脈絡下,家長還是可以不喜歡同志,但卻不應阻止孩子認識同志。家長還是可以表達自己「希望孩子是異性戀」的願景,但也應該明白:最後還是要由孩子自己摸索、認知。我不知道同志到底是不是天生的,但:如果同志是天生的,那麼「不接受同志的孩子」就等於「生了女兒卻要他裝成男生」;如果同志不是天生的,那麼「不允許孩子成為同志」就等於「只准孩子當醫生,而不讓他去當律師」。
男性與女性,在兩性平等的脈絡下,只有生理上的不同。所以我們不會要求女性要學會站著小便,也不會要求男性做子宮頸抹片檢查。我們也努力地消除過去「男生讀理工、女生唸社會」的死板框架。我們試圖營造:男性與女性都有平等求學的權利、平等就業的權利、平等表達意見的權利。在這個理念下,我們為什麼卻不認同「男性跟女性都有平等愛上女性的權利」?
在場的大家都已經知道,因為許多教師也對性別議題還不夠了解,這三本給教師的參考資料,目的之一正是要教師去學習性別議題。而既然受過教育專業訓練的老師們,都可能對性別議題不甚了解了,那麼沒有受過「當父母的專業訓練」的家長們,也很有可能對於性別議題並不夠了解。
由於常坐公車的緣故,我常常在公車上聽到中學生的談話,其中有一次是坐在我附近的三個中學女孩,討論著她們的朋友為了男友多次墮胎的事情。雖然聊天的幾位女孩彼此之間都了解墮胎對於身體的傷害,但她們討論的那位朋友卻不是如此。
有些家長老師擔心教材中關於性交的部分會間接鼓勵孩子從事性交。對此,我必須說:在正規教育的教科書之中,還有介紹毒品呢,但我們可曾懷疑那樣的教材會鼓勵孩子吸毒?
面對青少年性交的比例大幅提升,我們知道的是:孩子們早在我們告訴他們之前,就已經知道了「甚麼是性交」。我們必須先接受這個事實,才能夠告訴他們「過早性交可能造成傷害」。而當孩子真的瞞著我們偷偷從事性交時,如果我們連安全性行為的觀念都沒有教,就會再有孩子以為喝可樂可以殺精、打肚子可以墮胎、保險套戴兩個會更安全這些荒謬卻真實發生過多次的事情。
(一)《認識同志》第35頁倒數第二行:「有些同志伴侶間,會協議在伴侶關係之外,容許跟他人發生性關係...」是對性開放者的刻板印象,而忽略了「換妻俱樂部」這個異性戀組織。因此,請將開放式關係改納入《性別好好教》中。
(二)承前,「換妻俱樂部」有通姦罪的問題,學生也有可能追問。因此也請將刑法第245條第二項「經伴侶同意的通姦,是無罪的」這個法律規定納入教材中。另外,鑑於全世界只剩下台灣、北韓和回教國家還有通姦罪,也請將「通姦除罪化」的爭議一併納入。
由於新網誌[阿空的法律學習筆記]開張,跟法律有關的文章會發於該處,至於一些不是法律專業的朋友也能看懂的文章,往後則也會在此放連結,以下僅列目前已有的:
本文針對施明德那篇〈謎樣的總統候選人〉,在此拋磚引玉,盼先進們不吝補充,並歡迎轉載、引用。
以前我是很容易被不當連結和置入性行銷蒙騙的,這次還真不知道是施明德退步了,還是我進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