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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公民99課綱

最近準備國考(喔我只報了庭務員,跟司法官律師天差地別),因為據說考科「公民」的部分跟高中範圍很像,所以下載了高中課綱99年版。
有些有點有趣的部份,例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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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立人好霸道

手天使分享會要結束前,我發了一則訊息寫著「直立人好霸道,要坐卻不自己帶椅子。」敏感的夥伴問我是甚麼意思,畢竟這用詞有點尖銳。

有點難用論述直接說明,以下用內心小劇場來表達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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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父母的無過失無限道義責任

(其實我不是很想用法律觀點來看這件事,不過我的能力好像也只能從這角度說點甚麼)
法律系學刑法總則時,最開始會覺得「這甚麼鬼」的,應該是「因果關係」的部分。
但拿來套用到鄭捷父母的身上,卻很合適。

試想幾個刑總基本題:
  1. 已知「如果陳進興他媽沒有生下陳進興,白曉燕就不會死。」請問:陳進興他媽是不是殺死白曉燕的兇手?
  2. 兩個人「不約而同」地先後對同一人下了致死量一半的毒藥,而致被害人死亡。請問該二人該當傷害罪?傷害致死?殺人既遂?殺人未遂?
  3. 甲持刀劃傷了乙的手指,「殊不知」乙有血友病,隨後失血過多死亡。請問甲該當傷害罪?傷害致死?殺人?


雖然我是在刑法課程學到的,但拿來做道德檢視似乎也很適合。
如果要說鄭捷的父「或」母要為這件事負道義責任,則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 某人做了某個規範不允許的行為
  2. 該規範是事前即受到廣泛認同
  3. 人的本性可以克制自己在該場合不要做該行為
  4. 在正常情形下,正常人可以想見該行為增加了該結果的風險
  5. 該行為之後,沒有其他「也會造成這個結果」的事件發生


所以,如果要說「這對夫妻帶壞了小孩,而造成這個案件」,就得論證:
  1. 該教養方式是本次事之前,就廣泛地被認知為不好的教養方式(而非只是多種「父母經」的其中一種)
  2. 他們「有辦法」用更好的方式帶小孩。
  3. 該方式「造成」了本次事件。
  4. 鄭捷在「他的父母們不需要負責的地方」,也沒有經歷其他可以促使他犯下本案的事件。


否則,最多也就只是一對普通的「沒把小孩教好」的父母(而且,到底怎樣沒教好?),憑甚麼多受到這麼多指責?


如果要說「有這樣的後續反應(神隱一週),怎麼可能是有把小孩教好的父母?」我則要(偷別人的話來)說:有這樣的媒體跟群眾,怎麼可能還會有人可以神智清楚地做出後續反應?
雖然事情並不完全相同,但我覺得吳念真導演在張志揚的事件中的話實在很適合直接重播:
「他知道的可能比你們還少,但他想瞭解的卻比你們多太多。」

而也許,你當初也參加過這個聯署

差別恐怕不在於「這次殺人犯還沒死」,而是因為「這次發生在台灣」,所以想要為自己的恐懼找發洩吧?
(試想:如果張志揚案反過來,是日本留學生在台灣殺了日本人,台灣人會怎麼反應?)


最後,跟以上論點無關的:你怎麼會覺得他是「小孩」?因為他跟學運那群人一樣是「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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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的一點心得

「你流連書本裡美麗的不真實的無罪推定」
--鄒鎮陽,〈履行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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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法律與家庭

關於多元成家三個法案(是的,不是一個法案,參閱伴侶盟官網說明,不過以下文中我會混著談),我的立場為:這些法案的確會增加一些舊制度沒有的「社會成本」,但是這不足以阻止它所帶來的利益。先引《哲學哲學雞蛋糕》的〈反伴侶法的故事論證解析〉的結論:

要以故事案例作為反對伴侶法的理由,必須滿足:
  1. 我們真的有理由把那些悲劇歸咎於伴侶法。
  2. 你真的可以接受「政府有責任避免那些悲劇」這個宣稱成立之後帶來的後果。
  3. 這種類推無法被推廣到其它悲劇和你支持的其它法案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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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門檻設計與數學

本文已有新版:公投的酵果,敬請參閱

(本文「沒有」提出解決辦法,而是指出一些我認為被忽略的東西。)

一、文獻回顧

ckhung0的〈數學觀點看公投門檻: 高中數學的 「單調遞增函數」 是立法委員的死穴嗎?〉認為:
論點1:不應「多一個人來投反對票, 反而讓原本的不通過翻盤成通過」
並以之為前提而說明公投的贊成率門檻應該是單調遞增函數。其中「贊成率」的分母是「投票權人總數」而非「投票人數」。
就其語意,應該也可追加一條件:
論點2:不應「多一個人來投贊成票, 反而讓原本的通過翻盤成不通過」
如果同意,那麼門檻函數f(x)應該有個特性是:
f(x+a)-f(x) <= a for every x >=0 and every 0 <= a <= 1-x

而如果門檻函數是可微分的函數,那麼依照論點1與論點2,其應滿足:
0 <= f'(x) <= 1
至少,在門檻函數可微分的區段中,應該符合前述條件。

我的質疑在:論點1是正確的嗎?
(註:我其實對論點2是否正確也有存疑,只是尚無定論而猜其正確)

二、公投「否決」的效果

公民投票法關於「投票結果」的規定集中在第30條至第33條,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通過」與「否決」的效果,並不是相反的。
簡言之,「通過」確實表示「政府應照做」,但「否決」只表示「政府不需照做」。
換成核四議題的說法就是:如果把題目定成「停建」而結果是「否決」,其效果是「可以不用停建」而不是「必須續建」。

用術語來說的話,就是:公投案僅在通過時,對政府發生拘束力。
用法律文字來說的話,就是:公投案通過時,政府「應」有作為;否決時,「得」不作為。
用白話文說的話,就是:公投案被否決的話,政府想做甚麼都可以。

我們知道「否決」有兩種可能:
(一)投票率未過半
(二)贊成票未過有效票之一半
在第二種情況或許會礙於輿論壓力,但在第一種情況下,不難想像政府以「表態人數不足」作為「全民的意見並不是真的反對」的藉口,而仍然施行投票案的內容。
(其實就算是投票率過半的否決情形,也可能發生前述狀況)

三、兩個二分法的盲點

在當前核四案的狀況,其實民眾是想確認「到底要不要續建」。在這樣的前提下,應該要是「必須續建」和「必須停建」兩種選項。但如前所述,公投法的設計是只有「應XXX」和「得不XXX」兩種結果,而沒有允許第三種可能。

想像一下只有兩個候選人的選舉,除了「有人當選」之外,還有一個情形是「沒有人當選」。(註:我國選罷法原則上不會這樣,另建議搜尋「反對所有候選人」

但是公投法的設計卻是:先在兩個候選人(「續建」與「停建」)之中「選」一個出來辦選舉,然後決定贊不贊成這個候選人當選。
也就是說,我們其實選了兩次。第一次是選「需要考慮XX嗎」,第二次是選「要不要XX」。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連「公投的題目是甚麼」都要爭論。
假設第一次是選「需要考慮停建嗎」,那麼法律上後續並沒有「非續建不可」的空間;
但是如果真的被否決了(我國公投至今也確實都是否決),輿論觀感卻會變成「一定得續建」。

另一個二分法的盲點,則在於投出去的「票」有幾種可能。
我想大多數人會回答「兩個,只有『贊成』跟『反對』」,但其實還有第三個:廢票。
幸好,公投的門檻是同意票要超過「有效投票數」的一半而不是「投票人數」的一半,所以在公投案我們不用在此著墨太多。
邏輯上還是要稍微注意一下:假設投票權人總數是10萬,2萬人投贊成票、1萬人投反對,那麼剩下的7萬人如果都沒投票,就是否決,如果都投廢票,就會通過。

四、門檻的設計原理

為解釋方便,以下分為三種情形:
A:通過
B:投票率未過半,因而否決
C:投票率過半,但贊成票未過有效票的一半,因而否決

我對現行公投的理解是:決定要不要逼政府有所行為。(註:「行為」包含「做」和「不做」,法律上稱為「作為」和「不作為」)
這跟人事選舉很不一樣。人事選舉是「我們必須選個人出來」;但是公投卻不是決定「我們要逼政府做甚麼」,而是「我們要不要逼政府」。

在這個前提下,A情形(公投通過)就是「要逼」;而B情形(投票率不足)則可以理解為「沒甚麼人關心要不要逼」;C情形則是「大家覺得不需要逼」。

B情形下,公投法認為這個表決結果不足以代表民眾意見,所以這個議題沒甚麼人關心、對政府沒有拘束力,而這個議題現在沒甚麼人關心,數年內大概也不會有,所以三年(或八年)內不能再提相同的公投案。

C情形下,公投法認為這個意見有效,而這個意見就是「不用管政府」,所以對政府沒有拘束力,而由於已經「決定」不用管政府,太快推翻的話很難做事,所以三年(或八年)內不能再提相同的公投案。

但是,我們的公投法把B跟C都歸叫做「否決」,且有相同的效果。

五、(我想不到標題)

在前述的設定下,我並不覺得一開始的論點1(不應「多一個人來投反對票, 反而讓原本的不通過翻盤成通過」)是絕對正確的。
假設投票權人總數是10萬,而有49,900人贊成、沒有廢票,那麼:
情形S:反對票有50張時,全案為否決;
情形T:反對票有500張時,全案為通過。

情形S的考量是:表決結果不足以代表民意,所以「不用逼政府XX」。
如果理解為「逼政府不能XX」,所以才會覺得詭異。

請注意這並不是說目前的門檻函數就是「好的」。我認為它不夠好的原因並不是數學,而是會造成議題本身的討論失焦(比方說,我居然把心思花在寫這篇文,而不是討論核四或核能問題)。
(不然,許多法律規定的詭異之處太多了,例如「無過失責任」竟然要求沒有錯的人要賠錢,但其實也是有其考量的)

附帶一提,ckhung0提出的方案中,B方案與修憲門檻相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六、另一種修法方式

在前述「二分法的盲點」乙節中,我們知道現行的公投制度沒法讓核四議題的選項變成「必須續建」和「必須停建」,那麼有沒法子改呢?

回想既有的三種情形:
A:投票率過半,且贊成票多於反對票
B:投票率未過半
C:投票率過半,但贊成票未過有效票的一半

假設公投題目是「要不要XX」
我個人的意見是:A情形依然是「必須XX」,B情形依然是「隨便」(因不足代表民意),但是C情形卻是「不可以XX」。
簡言之,就是讓「反對XX」的人的意見,也可以在該意見為多數時可以約束政府的作為。至於以「一半」為門檻而有「非此即彼」的效果會不會太危險?我沒有定論,但是也可以這樣:

A(必須XX):投票率過半、贊成票達投票人數的2/3
B(隨便):不是A也不是C
C(不得XX):投票率過半、反對票達投票人數的2/3

不過,這樣的設計下,關於「不得重複提案」的規定要怎麼設定,恐怕是個難題;
更麻煩的問題是:所有問題都可以用同樣的設計嗎?如果要分類,誰來決定一個問題該歸屬哪類?

七、附論:關於投票議題的思考建議

(一)討論投票門檻時,應注意下列各數字間的關係:
A: 投票權人
B: 出席人數(公投沒有此問題,或說B==C)
C: 投票人數(可能出席但不投票)
D: 有效票數(可能投廢票)
E: 贊成票數

(二)在人數不多時,並需注意門檻是否包含自身(即:「超過」或「達」)。在此可以試著思考:為何常見的門檻是「過」半數而不是「達」半數?

所以公投通過的門檻是:
C/A > 0.5 且 E/D > 0.5

而修憲就麻煩的多:
  • 立法院內的提議門檻是
    E/A>=0.25
  • 立院(對外)提出憲法修正案的門檻是
    B/A>=0.75 且 C/B >= 0.75 且 E/B >= 0.5
  • 全民複決的門檻是
    E/A > 0.5
註:公投也有提案門檻,依題目性質而定。

本文已有新版:公投的酵果,敬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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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交易產業管理的法制沿革與評析

是第一次寫上萬字以上的報告,所以整個架構亂七八糟的,但還是自認應該算是有整理出一些東西,所以還是分享於此~(原為國立交通大學林志潔副教授於100學年第1學期開授之「性別與法律」期末報告)

摘要

我國立法院審議性交易政策,是在1991年與2011年。為何事隔20年後的修法結果,會被批評為是回到20年前的違警罰法時期?女性主義中,反對性交易者,認為政府目前已有能力處理弱勢者的生存問題;而全面贊成性交易者,則認為社會有能力克服性剝削和性別不平等。大體而言,雙方都陷在自己不切實際的幻想之中。本文先陳述性工作以及其管制的正當性爭論,再討論其與憲法與國際公約之關係,最後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為主,分析我國對於性工作的管制沿革,並試圖以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

關鍵字

  • 性交易
  • 違警罰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女性主義
  • CEDAW

全文下載

〈我國性交易產業管理的法制沿革與評析〉(Google文件,可點選「檔案」下載doc檔)

章節目錄

1 性工作的正當性爭議
1.1 不同的評價角度
1.2 性交易的正面價值
1.3 性交易造成的道德或法益侵害
1.4 小結
1.5 處罰的正當性與可能可行的制度
2 性交易在憲法中的定位
2.1 司法院釋字第666號
2.2 工作權
2.3 性自主權
2.4 隱私權
3 國際法
3.1 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
3.2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3.3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與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3.4 翻譯問題
4 我國的性交易管制
4.1 管理娼妓辦法與自治條例
4.2 私法關係
4.3 違警罰法
4.4 民國80年制訂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4.5 民國100年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5 批評建議與結論
5.1 極端立場的偏頗
5.2 不討論緊急避難的原因
5.3 嫖客視角的缺席
5.4 總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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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從同志角度看林瑞雄

林瑞雄說動植物都是為了傳宗接代而生存的,因而質疑同志「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的能力。然而,即使不討論同性戀的議題,這種說法也相當不尊重女性。

首先,女性會有停經的問題,是以如果生存的意義是生小孩,那麼停經的女性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此推論下來,不孕症的人不能結婚,而結婚之後無法生育者也應當強迫離婚,以便讓另一半在與其他人生小孩,達成人類的延續。

其次,「傳宗」與「接代」意義並不相同,前者的主要意義在於宗族的延續。然而,長久以來「宗族」卻是以男性為主,女性在這種體制中的唯一目的就是懷孕和生子,而沒有人格可言。如此父權體制壓迫的用語,竟然由副總統候選人的口中講出,顯見我國的性別平等意識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第三,近年來政府頗有鼓勵生育的口號,然而由於男性不會懷孕,「生育」的風險就全都落在女性身上。如果依照林瑞雄的價值觀,在人口不足之時,政府恐怕還可以強迫人民生小孩,也就是強迫女性必須懷孕,並要求女性承擔懷孕對身體造成的影響和可能的傷害。我們期待這種違反性別平等和人身自由的政策嗎?

最後,就算認同「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其意義應在於整個種族而非個體。也就是說,如果某個個體對整個族群的存續是有正面意義的,那麼就應該肯定該個體的存在。這也是我們不會因為一個人不願生或不能生孩子就否定他的存在意義的主要原因。從大自然來看,蜜蜂即是「大多數個體都沒有生育能力」的一個例子,林瑞雄除了性別意識顯然需要再教育之外,恐怕連生物學都沒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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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永鋕與楊允承

身為沒有被霸凌過,且很快就被家長接受的男同性戀,我雖然知道葉永鋕的事情,知道自己正是與他「相同年紀」,也目睹過葉媽媽(陳君汝女士)在2010年高雄同志遊行時在台上[1]註1: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勇敢的母親 給同志小孩的話〉,2分57秒處。喊出自己出席的原因「我曾經誇過海口:『我救不了我的小孩,我要救跟他一樣的小孩!』」時,台下許多在同志運動界奮戰過多年的前輩們,是如何瞬間激動落淚,但也許是不認為性別特質與性傾向所受的歧視和污名需要放在一起討論[2]註2:但由於這二者高度相關,所以敝人仍認為:性別特質的議題討論中,不應排除同志團體。,我對他的事情一直都沒有認同感。

今年的台北同志遊行(2011-10-29)是全亞洲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由於以「愛愛」(真愛聯盟[3]註3:其主要訴求為「同志教育未達社會共識」和「反對情慾教育進入中小學」,並成功阻止「性別平等教育教師資源手冊」於本學年度進入中小學。另參閱拙著〈性教慾〉與愛滋器捐事件)為主要事件,也是近幾年最有凝聚力、群眾與台上互動最好的一次[4]註4:近幾年遊行參與者有偏向「來看嘉年華和壓軸藝人的表演」的趨勢,而鮮少注意遊行的意義與目的。。但當我們忿忿不平地大喊著「社會共識是個屁」的隔天晚上,鷺江國中國一的楊同學,「疑因長期被同學排擠、嘲笑他娘娘腔」,跳樓輕生,送醫不治。友善台灣聯盟隨後發起《〔我們不應遺忘〕鷺江國中楊同學紀念行動》。[5]註5:FaceBook活動頁面;另見蘋果日報,〈生遭性別霸凌墜樓 60人悼念〉,2011-11-06;taidagood,〈我想你要走了-紀念鷺江國中楊同學〉

雖然都是被笑娘娘腔,我第一時間想到的卻不是葉永鋕,而是Jamey Rodemeyer-一位曾經參與”It Gets Better”計畫[6]註6:由德州Fort Worth的市議員Joel Burns於2010-12-10在市議會的談話而發起,全球多國亦發起類似活動,台灣部份可見於YouTube帳號LGBTpeace,但今年九月仍因霸凌而自殺的14歲男孩。Lady Gaga為此事件拜會歐巴馬總統,並成立「天生完美基金會」。但由於台灣的狀況似乎不會因為這樣就足以成立有足夠力量的基金會,於是我將念頭動到法律,想著:有什麼樣的法律可以幫到這樣的孩子?

「霸凌」與「法律」的交集,自然是今年六月增列「性霸凌」規定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部分尚未施行),而再想起該法當初的立法緣由,我才試著想將葉永鋕事件與楊同學的狀況做比較。

不動念還好,一做比較,才發現原來自己之前對葉永鋕事件的無感,是由於不在那個時間、不在那個當下,當面對「楊同學就在我們抗議『性平教育仍受阻撓』的地點不到十公里之遙選擇離開」這個事實,才發現眼淚止不住,才發現原來這麼多年來,事情都只是在檯面上改變:

葉永鋕楊允承
意外時間2000-04-20 11:452011-10-30 20:50
死亡原因在學校獨自如廁,意外跌倒寫完遺書後,在自家跳樓[7]註7:聯合報,〈跳樓少年遺書「遭霸凌求救無門」〉,2011.11.01。
存活意願
地點鄉下(屏東縣高樹鄉建興村)都市(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8]註8:自由電子報,〈被笑娘娘腔 國中生自家7樓跳樓亡〉,100.10.31。
時年國中三年級國中一年級
個性開朗、貼心、受師長喜愛內向、受老師漠視
家中排行長子,一個弟弟長子,兩個弟弟
自我認同認同自己的女性特質[9]註9:「他的自我接納程度,是我望塵莫及的。」瑪達拉˙達努巴克,〈擁抱玫瑰少年〉,《擁抱玫瑰少年》。消極自殘[10]註10:截自遺書,轉引源同註7
相同的部份則有:被笑娘娘腔、師長均明知其被同儕排擠、性傾向未明。

所以,楊同學比葉永鋕活在一個有更多資源、應該更光明的時間地點,但葉永鋕不想走,楊同學卻不想留。唯一可以說明的,似乎是楊同學的內向讓他想不開,又不夠積極求救。

但,說他「未積極求救」,不只是從結果來定義「積極」,更是把責任推給孩子,根本是事後諸葛的掌權者視角吧?孩子並沒有求救的義務,理想上我們甚至應該幫他行使「想要活下去」的權利。從這點來看,我們應該要探究的是:他是未曾積極求救,還是求救無門?──就如受家暴的婦女一樣?

而,怎麼可以,我們怎麼可以把校園霸凌跟家暴比擬?校園霸凌沒有家暴的隱私性,其「位於公眾場合」的特性對被害人來說創造了一個敵意環境,當被害者回到家中或是向學校教職員求救,又因為加害人也是小孩(而且是「別人的小孩」)而無法給予有效的訓育。當我們認為「孩子們不應受到法律的處罰和程序的煎熬」,也就等於是在說:對於中小學生間不見血、不涉財產的衝突,學校不需要用「正當法律程序」去處理或救濟,採「人治」即可──跟處理家暴的心態一樣,好像「天天相處」可以解決一切。

這當然是個難題,畢竟教育既要孩子「適性發展」,又得藉由限制孩子來保護孩子。教育不像法律,每個教育現場的成人都有解釋「不確定教育概念」[11]註11:自創之詞,乃為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相比。的權「力」和義務,當孩子不覺得自己的聲音有被聽見、不覺得可以得到幫助,我們究竟對這些被認定「心智尚不成熟」的「非完人」[12]註12:同指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律用語)與非「完整發展的人」。有什麼期待可能?既然他們沒有能力像是鄧如雯或趙岩冰[12-1]註12-1:兩位分別於1993-10-27和2006-02-01因受長期家暴而殺夫。前者案件促成中華民國於1998年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後者則因一審被判「成立防衛過當」(北院95重訴38)而備受討論。那樣傷害別人,那麼想要讓自己「現在就解脫」,不是就只剩下最後一個選擇了嗎?

所以,「那不是自殺。那不是『自殺』兩字就能將一切責任拋回給無力辯駁的逝者,彷彿那是他自己選擇似的。其實這環境根本就逼著他,逼著他做出了選擇。[13]註13:徐靖亞,〈楊姓同學〉。敝人認為標題乃與「陽性同學」一詞諧音雙關反諷,惟未與作者確認。

「……如果不是自殺,不就可以透過『找出該負責的活人』來讓整件事被記得了?」試著把楊同學和葉永鋕作比較的我,把腦筋動到了「兩位校長[14]註14:鑒於事發當時楊同學入學仍未滿二個月,應可合理懷疑:其所受霸凌應是從國小時就已存在。是否該當無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議題上。總想要試著做點什麼,讓葉媽媽「不要再有別的母親遇到跟我一樣的事情」的願望,不要再次幻滅。

這樣的想法其實很可怕,因為我接著的第一個念頭竟然是「如果你不是在自家,而是在學校自殺就好了。」而對於其實並不認為「葉永鋕案[15]註15: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9號中的三名被告均應有罪」的我來說[16]註16:類似見解可見:劉惠文,《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責任》,第126頁。但我並不認同該文在討論國家賠償時,仍以「罪疑為輕」為原則。,儘管《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施行確實讓校方比11年前有更多業務範圍與注意義務,我還是很難說服自己:當整個社會根本就是共犯結構,真的要把某幾個人抓出來當祭品、用刑罰蹂躪嗎?行政究責的方式不足以讓社會留下夠深的印象嗎?或是:真的要用法律嗎?用這種「利用死者」的方式而達成的「社會改造」縱算成功,能夠符合我嚮往的真理嗎?當告發的主要目的並非「使行為人受合理處罰」,跟狂信者有何不同?

「偏激就偏激吧,」我這麼想著。在「我的」天平上,葉永鋕案的判決結果是利多於弊。實定法從來就不是真理的實現,而是每個人拿來實現「自己」心目中的自然法的「工具」──我就是個心理利己主義者。[17]註17:psychological egoism,意指人的行為動機必出於自我滿足,即使是「關心別人」,也是由於有著「關心別人會讓自己比較好受」這樣的出發點。另見:Kris,〈心理利己主義〉,《哲學哲學雞蛋糕》。至於司法程序不符民眾期待的那部份,已經有其他許多法律界的前輩們在奮鬥,我就回到自己最有認同感的性/別來努力吧,就算我的能力只夠跟其他志同道合的朋友們相濡以沫,至少也能把這個精神傳下去。

所以,楊同學,不好意思,雖然你在遺書上寫著「即使消失會讓大家傷心,卻是短暫的,一定很快就被遺忘,因為這是人性。」但我也跟許多人一樣,決定要讓你的預言破滅,讓你跟葉永鋕再多一個共通點:被記得、被重視。

其他參考資料

後記

本文是林志潔老師本學期在交大科法所性別與法律]課程的期中作業之一,實際要求為在指定書單[17]註17:《擁抱玫瑰少年》、《不要叫我外籍新娘》、《空間就是性別》、《愛的自由式》、《女巫》、《生命的自主權》、《你的權利從哪裡來》、《台北爸爸,紐約媽媽》中八選二,第一本我選了早該拜讀的《空間就是性別》,第二本則因自己對於女同志的不了解,而考慮《愛的自由式》,隨後因《台北爸爸,紐約媽媽》要拍舞台劇,就又轉而閱讀之。但讀完後幾週,楊同學這一跳,我才決定還是回到我原本以為已經是陳腔濫調的葉永鋕事件,故有此文的產出。

報告繳交後,本文又有部份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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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也可能有無心之過

前言:本文是想要發在台灣愛滋行動聯盟的個人意見,僅包含本次事件/議題的一小部分。

關於「醫護人員沒能保護好病患隱私」這件事情,在下剛想到:我方也可以從「醫護人員也可能有無心之過」這部分著手。以這次的個案來說:
受贈者在醫學上還不算「確定感染」,所以恐怕還不能以感染者的身分受到HIV相關法律的保護。但「幾乎不可能不被感染」這件事,也是當事人的隱私,也就是說:院方根本不應告知受贈者家屬。
而院方(依照其8/27的新聞稿)「主動向病人及其家屬致歉和說明原委」,這的確是非常時期出於好意,但是也直接侵害了當事人的隱私權。重點是:家屬就算知情了,也對整件事情(至少在感染者當下的健康狀況)沒幫助。
或許有人會說:這件事鬧這麼大,當事人想瞞也不太可能,但這並不足以得出「院方可以對家屬說」的結論。畢竟在其他HIV通報的案例上,突然變免役的人也有可能成功瞞過親友--前提是隱私沒被洩漏。

總之,這次的案子中我們就可以看到:即使醫護人員出於好意,都有可能洩漏病患隱私了,更何況是「沒注意」的時候呢!?
會想提出這樣的論點,是因為擔心:一味地指出「常有醫護人員惡意洩漏隱私」的事實,可能在議題操作上除了導致醫界內部的對立,還會加深醫病關係的惡化。
當然,在適當時機還是必須提出惡意洩漏的事情,只是應以議題操作為考量。

另外,由於受贈者的身分幾乎是完全曝光,我甚至覺得院方不該公布「已有人檢出病毒反應」這個訊息。
題外話:死者家屬那麼快就被找到,協調師的名字卻還沒有被媒體爆出來,總讓我懷疑當中有詐。(並非鼓勵爆料,我也不想知道他(們)是誰。而是覺得這現象跟我們刻板印象中的嗜血媒體不太一樣)

後記:這篇文怎麼一堆冒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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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何能

真愛聯盟事件隨著新學年的開始而告一段落,目前看來也該由我方搶下發球權了。不過先來試著整理一下心得。

一、被犧牲的聲音

當局勢演變成恐同者與運動者的對立與攻訐,我認為我們不應該忽視被犧牲的兩個族群:
(一)反對教材的性/別友善者
(二)性/別友善的基督信眾
我們所要譴責的,是激進教徒嘗試以宗教介入政治,而不是要說那些教材完全沒有瑕疵。但當立場確立而我們必須為這些教材背書時,第一個族群就被犧牲了;而當我也說出了「去你的天堂」這種雙關語時,第二個族群就也被無辜波及了。

二、被分裂的族群

教材爭議應可粗略分為「同志」和「性交」兩個部分,但在雙方的訴求中又常被併提。對真愛聯盟來說,利用「同志=性氾濫」來讓「恐性」的人們恐同,是蠻有利的。相對的在我方內部中,儘管大多贊同「介紹同志」這個議題,卻也對於「如何介紹性交才好」有許多不同意見。於是,我方的戰力就被分散了。
以策略操作來說,如果能夠營造出對「基督宗教=恐怖組織」的刻板印象,或許有助於讓那些「唯我獨尊」的聲音在教會裏頭就被處理掉。不過這樣的方式就等於是又犧牲了前段所說的第二個族群。
另外,雖然我是個性開放的倡導者,但也認為教材中缺乏「我們也應當尊重『不喜歡性交』的族群」--我不希望再有朋友因為不喜歡性交而有自我認同的障礙了。

三、立場明確,但價值觀卻模糊

當我們尊重不同的價值觀,是否也應該尊重「不接受其他價值觀」的聲音?換個方式問:為何政教一定要分離?為何仇恨言論不被言論自由保護?為何我們禁止恐同,卻放任自己恐恐同?這是道德相對論的困境,但我(們)卻很少深思這樣的問題,而是逕行否定了對方的價值觀。以民主素養來說,或許可以參考德國是如何面對「有言論自由,但納粹就是不好」這個困境,畢竟他們也已經有新納粹黨了。
題外話:雖然我老愛問基督徒「你怎麼看待『上帝在哲學上不可能是全能的』這件事情」,然後在得到「上帝不是人類可以理解的」的回應後,做出「你相信的是一個你不理解的東西,那不就是迷信嗎?」的結論,但是我並沒有說迷信不好,而是認為我們無需否認自己迷信--就如同我不否認自己不純潔(畢竟我也是無套內射的產物)一樣,這是自我認同的問題。

四、與女權運動的比較

小時候聽到一些女權運動者比較偏激的口號時,身為生理男性總有一種「被『脅迫』認同女權至上」的感覺--儘管他們可能只是在說平等。同樣地,當同運的口號漸趨響亮,嗤之以鼻、以「遇到同性戀話題一定要舉雙手雙腳表示贊成!因為你只要持反對的想法就會被圍剿追殺」反諷的聲音也會越來越多-儘管他們並不一定真的反同志。我不知道怎麼改善這個狀況,但我相信我們都該知道有這種狀況的存在。
另外,對同運的恐懼似乎也在本次事件中被挑起了。Bryan Tsai的<同志不投身運動終於成為可恥>一文的標題雖然讓很多人不爽,不過我們也不該像真愛聯盟斷章取義了教材文字。我想作者想表達的意念應該可以精簡為:
沒有人說要運動就一定要抗爭、一定要吵鬧。....你如果在你平日的生活之中,或是你那舒適的小圈圈週遭,能夠在有他人不管自覺不自覺地用刻板性別印象去告誡別人「男孩子不許哭」、「女生要端莊點」、「你可不可以有點男生的樣子」等等的時候,去仗義直言,那樣就是運動了!
在人力與物力都缺乏的現今,我當然跟該文作者一樣,希望看文的各位都能有所作為,但不一定要是該文所說的方法。我認為每個人用自己的方式「參與」別人的自我認同,也是一種貢獻。像是在聯誼性聚會中跟新人聊天(我第一次參加聚會時超膽顫心驚的)、轉貼相關消息(怕出櫃就另申請帳號),或是幫有參加運動的朋友們打打氣(不一定要談同運,喝酒唱歌亦可)也都是很不錯的作法。

五、何德何能

我算是因為拍過些裸照所以小有名氣,但是由於過往對社會議題的逃避與反感,對同運則可以說是幾乎不了解,念法律的初衷其實也僅為了性交易時的自保。而在這幾個月發的幾篇文中卻有幸得到一些青睞,甚至在抗議現場能夠跟台灣同運界的前輩們交談,以一個近兩年才接觸同志圈,且自小作文分數就不高的人來看,我只能說:要不是同運界這麼缺人,我這種初出茅廬的小咖怎麼可能有機會被注意到?
這些事情並不是只有我能做,而是每個人都可以。我們在遊行時看到的「拋頭露面」的那些朋友們,其實有不少人甚至還沒跟家人出櫃呢!無須擔心自己的影響力「不夠」,畢竟我們是為求社會完善才有所貢獻,並不只是為了自己的虛榮心。(但我也不反對是為了虛榮心而有所貢獻的啦)
題外話:何春蕤老師對黃舒駿<何德何能>歌詞的剖析,雖是十九年前在「兩性」的脈絡,不過現今來看也頗受用呢。

六、中間選民

這次的事件已不像是同志遊行的自high,而也受到一些過往未注意同志議題的朋友們的重視。但是仍有許多長期在同志圈生活的朋友,連「真愛聯盟」都沒有聽過。在資訊爆炸的時代,大多數人都以為自己接收了足夠的資訊,而拒絕再主動去尋找消息。不過或許我們可以試想,除了人力與物力之外,為什麼我們沒甚麼人敢像真愛聯盟那樣在大庭廣眾下尋求支持?為什麼我們老在跟自己人相濡以沫,而仍恐懼著恐同的眼光?明明現今恐同的人才是弱勢(否則真愛聯盟也無須偽稱支持同志),為何我們不敢說「你恐同?好噁心喔!」

七、平常能做的事

1. 未出櫃的可以聲稱自己認識同志
2. 已出櫃的可跟親友們抱怨恐同者的行為
3. 回到母校跟認識的老師或輔導室出櫃,跟老師們說自己當年的恐懼。或用「表弟是同志,在學校不知找誰求助」當藉口,也可用「不知道學校現在對同性戀學生的政策如何」當開頭。
4. 持續寄信給立委、縣市長、里長,讓他們知道同志確實存在。
5. 想想我們還能推動甚麼。(事情還沒結束呢!)

八、結語

本文打得頗亂,其實我也不知道重點在哪,就是篇散記吧。最近想了副對聯,雖然並非真的對仗,不過就當搞笑吧:
你跟靈糧去你的純潔天堂找真愛
我和我爸往我的西方極樂求平等
橫批:與天歧明
其實本來是想把「極樂」跟「高潮」作連結,不過由於我對家父實在是沒有性慾,所以就做罷了。
話說最近手塚治虫的《佛陀》卡通要上映了,所以也別忘了「觀音菩薩才是不男不女的始祖」這種性/別議題的萬用梗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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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是無套內射的產物

前言

這是要請熱線轉交性別多元教育意見書,也在此再次呼籲有能力到下一場公聽會現場(7/29,花蓮啟智學校行政大樓)的朋友們一齊到現場聲援,不要讓之前的慘狀再現。

本文的任何部分,同志友善者均可隨意選用。但請注意,明天公聽會的結束也只是戰役的開始....

一、適齡問題:不是每個孩子都會念高中、大學

儘管現在大學的錄取率非常高,但並不表示每個孩子都願意成為大學生,我們在媒體上看到的大多是有唸高中、大學的人,而忽略了其他國中畢業後就沒有繼續升學的孩子。如果性別平等教育有任何一個部分被從中小學抽離,是不是表示那些沒有唸高中,以及中輟而沒念完國中的孩子,就沒有機會學習與認識到「同性戀不是不正常的」這件事?

而在文憑主義盛行的現今,有多少孩子是自願的不去就讀中學?在場的大家沒有看到的是那些為了生存而必須中輟以幫忙家計的孩子、那些因為身體的殘缺-不管是視障、聽障、肢障-而難以求學的孩子,還有一些因為已經走偏而必須進入感化體系的孩子。如果這些孩子不知道同性戀是正常的,那麼在這個報章雜誌老愛在首頁刊登屍體和裸體的社會,是否就會發生我們所害怕的歧視、騷擾、霸凌等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跟微積分不一樣,微積分不是生活中的必須,但性別議題卻在生活中無所不在,義務教育又是我們唯一能夠讓每個孩子都獲得的教育。試問:義務教育之所以是義務教育,不就表示我們必須把所有每個人都應學會的東西,都放在裏頭嗎?那麼,生活中必須要有的性別平等意識,就當然也必須被放入義務教育之中。


二、性別與政治

如果大家還是覺得性傾向的議題對於中小學的孩子太過艱難,而難以有正確的判斷,那麼我想請大家思考一下:我們是甚麼時候開始教育孩子「甚麼是政治」?

男生跟女生分別在17與15歲就可以訂婚,但是要到20歲以後才有投票權。也就是說,我們根本就認為性別認同的年齡比投票權還要早。而詭異的是,在國小的教材裡就有國家組成、政黨政治這些東西,許多家長也常試著灌輸孩子「應該要選某某政黨才對」。如果我們認為中小學的孩子不能談論性別議題,為什麼卻從未指責那些在孩子前談論政治的行為呢?

在場的各位不一定都為人父母,但一定是為人子女的。請各位想像一下,如果你與自己的父母有著不同的政治立場,你會不會試著避免談論這件事?當父母試著把自己的政治立場灌輸給你的時候,你是否會覺得不被認同?而再回想自己還是中小學生的時候,是不是又亟需要父母的認同?性別認同也是一樣的,當孩子發現自己的性別氣質或是性傾向與父母想要的不一樣,那心中的惶恐,不但增加了親子之間的距離,也降低了孩子的自信。說得更直接一點:這破壞了孩子心靈的健全發展。

性別平等教育的脈絡下,家長還是可以不喜歡同志,但卻不應阻止孩子認識同志。家長還是可以表達自己「希望孩子是異性戀」的願景,但也應該明白:最後還是要由孩子自己摸索、認知。我不知道同志到底是不是天生的,但:如果同志是天生的,那麼「不接受同志的孩子」就等於「生了女兒卻要他裝成男生」;如果同志不是天生的,那麼「不允許孩子成為同志」就等於「只准孩子當醫生,而不讓他去當律師」。


三、從兩性平等導出性向平等

男性與女性,在兩性平等的脈絡下,只有生理上的不同。所以我們不會要求女性要學會站著小便,也不會要求男性做子宮頸抹片檢查。我們也努力地消除過去「男生讀理工、女生唸社會」的死板框架。我們試圖營造:男性與女性都有平等求學的權利、平等就業的權利、平等表達意見的權利。在這個理念下,我們為什麼卻不認同「男性跟女性都有平等愛上女性的權利」?


四、家長的學習(待延伸)

在場的大家都已經知道,因為許多教師也對性別議題還不夠了解,這三本給教師的參考資料,目的之一正是要教師去學習性別議題。而既然受過教育專業訓練的老師們,都可能對性別議題不甚了解了,那麼沒有受過「當父母的專業訓練」的家長們,也很有可能對於性別議題並不夠了解。


五、性教育的認知

由於常坐公車的緣故,我常常在公車上聽到中學生的談話,其中有一次是坐在我附近的三個中學女孩,討論著她們的朋友為了男友多次墮胎的事情。雖然聊天的幾位女孩彼此之間都了解墮胎對於身體的傷害,但她們討論的那位朋友卻不是如此。

有些家長老師擔心教材中關於性交的部分會間接鼓勵孩子從事性交。對此,我必須說:在正規教育的教科書之中,還有介紹毒品呢,但我們可曾懷疑那樣的教材會鼓勵孩子吸毒?

面對青少年性交的比例大幅提升,我們知道的是:孩子們早在我們告訴他們之前,就已經知道了「甚麼是性交」。我們必須先接受這個事實,才能夠告訴他們「過早性交可能造成傷害」。而當孩子真的瞞著我們偷偷從事性交時,如果我們連安全性行為的觀念都沒有教,就會再有孩子以為喝可樂可以殺精、打肚子可以墮胎、保險套戴兩個會更安全這些荒謬卻真實發生過多次的事情。


六、針對教材的建議

(一)《認識同志》第35頁倒數第二行:「有些同志伴侶間,會協議在伴侶關係之外,容許跟他人發生性關係...」是對性開放者的刻板印象,而忽略了「換妻俱樂部」這個異性戀組織。因此,請將開放式關係改納入《性別好好教》中。

(二)承前,「換妻俱樂部」有通姦罪的問題,學生也有可能追問。因此也請將刑法第245條第二項「經伴侶同意的通姦,是無罪的」這個法律規定納入教材中。另外,鑑於全世界只剩下台灣、北韓和回教國家還有通姦罪,也請將「通姦除罪化」的爭議一併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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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文章

由於新網誌[阿空的法律學習筆記]開張,跟法律有關的文章會發於該處,至於一些不是法律專業的朋友也能看懂的文章,往後則也會在此放連結,以下僅列目前已有的:

也可使用RSS連結,雖然我自己沒啥把握能夠有穩定的文章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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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明德問蔡英文性向

本文針對施明德那篇〈謎樣的總統候選人〉,在此拋磚引玉,盼先進們不吝補充,並歡迎轉載、引用。

以前我是很容易被不當連結和置入性行銷蒙騙的,這次還真不知道是施明德退步了,還是我進步了。
  1. 不需要對總統(候選人)客氣,是早已公認的觀念,不需要「現在」的施明德來教。
  2. 「蔡英文被過度保護,且有誠信問題」的困境即使存在,也沒道理用性向問題來針對之--就如要衝破拒馬,拿雞蛋砸是沒啥用處的。
  3. 真要貪汙的話,異性戀也可以不要結婚。要防止一個「不被法律拘束的吳淑珍」出現,若依其立論,應該擔心的是總統是否有地下情人,而不是總統的地下情人是否跟他有相同性別。
  4. 「一旦出櫃後,那才會成為私事」這種說法如果正確,就會跟前述「擔心總統同性配偶淪為吳淑珍」的立論完全衝突。
  5. 事實上,「一旦出櫃後,那才會成為私事」這說法只是自欺欺人,是那些充滿八卦嗜血的群眾們自己找的台階。性向從頭到尾都可以是私事。
  6. 「沒有出櫃的誠信與勇氣,如何領導國家」這句話,句型上看似OK,但若把問題改成:「若許信良/謝長廷沒有公布屌長的誠信與勇氣,如何領導國家」即足見矛盾之所在。胡志強的健康狀況或許跟公益有關,但我們還需要討論邱毅的假髮嗎?
  7. 「在位而未出櫃的同性戀政治人物,一旦衣櫃被打開,反而變成醜聞,沒有不下台的」這句在邏輯上是廢話,因為每個人都會下台。至於觀其真意,我記得國外有個議員就是極力反對同志友善政策,卻在gay bar臨檢時被發現其性向,但似乎沒有因此下台。(純為筆者印象,還請網友/先進們提供資料)施的這種用詞根本就是想用煽情的方式來煽動群眾。
不過話說我覺得這部分再鬧下去,對同運的效果可能不會再多有加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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