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的一點心得

「你流連書本裡美麗的不真實的無罪推定」
--鄒鎮陽,〈履行的意義〉。

念過刑訴的大抵都可以理解這種案子中的法官難為,不過我想跟法律人們說的是:
群眾將矛頭對向「結果的宣判者」是自然的,而若只是回應著「查證是檢察官該負責的,刑度是立委該負責的」,然後重申著罪疑唯輕和不告不理的重要,意義並不大。
(但我非常樂見把王迎先、江國慶、蘇建和、鄭性澤等人搬出來,說明刑事訴訟中「兩難」的特性)

重點不在於「那些責任不是法官該擔」,而是「那些責任是該由哪些人『以哪種切確的方式』擔起」。所謂「擔起責任」並不只是指本次個案中那些人應當受罰或賠償,而包含類此事件中該職位者在事發當下究竟應該做出甚麼樣的、人類可以做得到的反應。
舉例而言:依何種分案方式而取得怎樣的偵查主導權的哪幾位檢察官,如何指揮著用何種方式與程序召集而來的多少司法警察,在哪些時間對哪些機關派多少人去做哪些事情;如果哪個人沒有依照甚麼樣的規定或指示做事,那麼誰能夠透過怎樣的方式得知此事,並在何時做出基於何種權限的怎樣的決定?
簡單地說:那些夢幻般的原理原則,究竟如何落實?

如果說不出來,那麼就應該認知到自己其實也對整個制度不夠了解,而且沒甚麼想法。
不過,要同時充分了解偵查前線到審判實務與政治生態,大概也不是四十歲以下的人可以獨立做到的。每個人在自己各自的階段中有不同的智識,本文無意詆毀說明著法律的原理原則的前輩與網友們,而是希望指出:這不是法律人唯一要做的事,也不是我們學習的終點。

1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這個案子從法醫那關就有問題了
為什麼法醫沒有交待死因,反而是回了一個前所未見模稜兩可還有越權之嫌的[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