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與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注意事項
分類:
法律
- 許可設立:開始籌組(還沒立案)
- 核准立案:才是「社會團體」
- 法人登記
「人民團體」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三種,本文僅論「全國性社會團體」,如非全國性,請將本文「行文內政部」部分均改為「行文地方政府」
參考:
-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 人民團體法 (以下簡稱「人團法」)
-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立案規定」或省略)
-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督導辦法」)
跟內政部最少的行文:
- 申請許可。
- 發起人會議與第一次籌備會議開會通知(開會七日前)。
- 第二次籌備會議開會通知(開會七日前),並附上上面那個的會議紀錄。
- 成立大會與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開會十五日前),並附上上面那個的會議紀錄。
- 報請立案(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文件參閱立案規定第20點)。
- 圖記啟用函正本(收到立案證書後一周內)。
-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如無須法人登記者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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