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娘砲運動員〉協同意見

註1:「協同意見」意旨「贊同結論,但理由不同或是有其他補充」,原為大法官對於釋字解釋的補充,敝人於此援用。

註2:時間不甚充裕,且敝人文筆欠佳,語句可能不順或有疏漏,甚至邏輯錯誤,尚祈不吝指教。

本文是Seven那篇〈我是娘砲運動員〉的觀後感。

應該是兩年前的梅竹賽,其實我也發過類似的文章,不過並不是單純針對性別。但剛剛沒找到XD

攻擊對方時,常見的做法是「社會通念認為那樣是弱勢,那麼就把對手貼上那個弱勢的標籤。」
但如果哪天教練罵「你是殘障嗎,Chance球也可以漏接!?」就也能告他歧視(而不是侮辱),是不是又過了頭?
可能你會覺得「不會到那麼誇張」,但應該也不會否認:十幾年前罵人男人婆,被認為與社會脫節的會是那個男人婆,而不是罵人的那個人

也許這又會繞回「自由的界線」那個老問題
不過我想說的是:當我們找到了理由去反對情感上不認同的東西,並也承認別人也可以這樣做時,是不是真的期待那個人人在公開場合都捉襟見肘的社會?那個社會會不會像我們(小時候)討厭大人老是一堆場面話類似?(即使我們想宣揚的「禮教」是基於平等而不是基於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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