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文易讀器

目標

  • 讓沒有學過法律的人,也能夠在閱讀提到法律的文章時,能夠快速地查詢指定法規或條文的內容。
  • 讓有學過法律的人,能夠方便地向沒有學過的人引出實際的法條與相關解釋、判例、裁判、決議。

現有的東西

本來是去年寫音樂所的論文時做的Google瀏覽器外掛zhLawEasyRead :
  • 安裝檔(需在「設定」=>「擴充功能」使用「開發人員模式」安裝)
  • 簡陋說明(比前面的安裝檔舊,請不用下載其內的下載連結)
日前參加了零時政府的活動分享了這個需求與想法,有幸獲得一些高手們的參與、討論。

希望的功能

將法規名稱以簡稱代換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憲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 CEDAW施行法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HIV條例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兩公約施行法

    將條號與分項以簡記方式呈現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 §77-27
    •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 → §17 I (2) iii
    說明:關於此二例子的「項、款、目」,請參閱中央法規標準法§8、10

    加上該法條的連結

    並用a的title屬性將原文保留於DOM中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 道交§35 IV (請參閱HTML原始碼)

    其他延伸

    • 簡稱的還原
    • 誤稱的更正。如:
      • 水污染防制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空氣污染防治法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性別教育平等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延伸至司法解釋、裁判書。
    • 另外顯示「提到這條的條文」。例如瀏覽刑法§239時,就會提示刑事訴訟法§239
    • 標註是否為「告訴乃論」、得否緩刑、得否上訴第三審。
    • 在有法律定義的關鍵字上加上連結。如「性騷擾」。

    範例

    (請試著閱讀內容,以確實比較原本的與簡化後的文字的易讀性差異)
    • 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係因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七號刑事判決對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解釋而起。
      釋#617 係因不服 基隆地院93易137刑決 對 刑§235 I 之解釋而起。
    • (司法院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 (釋#699解釋文)
      道交§35 IV前段 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 同條 I(1) 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同條例§67 II 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 §35 IV前段 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又94.12.14修正公布之 同條例§68 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 §35 IV前段 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上開規定與 憲§23 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實作方法

    製作一個API,始能夠延伸做出如下工具:
    • 讓網站或部落客能夠以引用JS的方式,讓網站中的指定區塊的文字自動轉換。
    • 讓網民們觀看舊的網站或不長進的政府網站時,利用瀏覽器外掛配合快速鍵等機制,轉換網頁中的內容。
    API server得以HTTP request為input,JSON為output。
    本需求的client / server分工有點難以切割。例如法規名稱雖然看似靜態,但實則可能更新,是故server需有能力處理諸如「法規全稱與簡稱、誤稱」的對照表(也可以將對照表放在client端,但是那就要考慮更新機制)。

    資料庫

    由於不一定只有法律,故不用"law"
    (第一層代表「表」,第二層代表「欄」;不一定需要使用關聯式資料庫,本區塊只是幫助思考)

    • regulation_ids
      primary key: [r_sn]
      # 法規可能改名,故此處不留名。同一法規在不同單位可能有不同的id(如果之後法規的來源太多的話,可以考慮正規化)。
      • r_sn # 流水號
      • r_type # 類型。記錄是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緊急命令...等的哪一種。第一步僅抓取立法院的資料,故僅會有「法律」一類。
      • pcode # 在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id
      • lyID # 在「立法院法律系統」的id
    • regulation_names
      primary key: [r_sn, pass_date]
      • r_sn # 流水號;因為任一既有系統不一定會有所有法規
      • r_name # 法規全名。因可能更名,故另開table只會更麻煩
      • pass_date # 從立法機關通過之日。於法律,即三讀之日;於命令、自治規則,即同發布日。
      • promulgate_date # 公布/發布日。英文採用地方制度法§25的用語
      • articles
        primary key: [r_sn, pass_date, art_num, arti_num2]
        # 條文內容
        • r_sn # 法規的流水號
        • pass_date # 通過日
        • art_num
        • art_num2 # 如「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的27
        • art_title # 法條的「標題」,立法院系統偶爾會有
        • content # 內文。不分項、款、目,但需保留換行字元或其他協助程式區分的標記。
        • reason # 立法理由
        • enforce_date # 施行日,即生效日。注意中央法規標準法§13
      • regulation_divisions
        primary key: [r_sn, div_type, div_num, div_num2]
        # 目前應該不需要。參閱中央法規標準法§9
        • r_sn
        • div_type # 編、章、節、款、目,請注意後兩者跟單一法條的分段名稱是重疊的。
        • div_num
        • div_num2 # 跟「第X條之Y」同,章節也會有這個狀況
        • div_name
        • start_art_num # 本分區是從第幾條開始
        • start_art_num2 
        • end_art_num # 本分區是到第幾條為止;這其實是derived data
        • end_art_num2
      • article_refers
        primary key: (all)
        # 記錄誰引用了誰,屬於derived data
        • referer_sn
        • referer_pass_date
        • referer_art_num
        • referer_art_num2
        • referee_sn
        • referee_art_num
        • referee_art_num2

      本文更新列表

      • 2013-03-24 14:00
      • 2013-03-24 14:35
      • 2013-03-24 15:00
      • 2013-03-24 20:10
      • 2013-03-24 20:55

      2 則留言:

      SML 提到...

      裝好了,有轉換文字,沒有連結效果。

      kong0107 提到...

      咕哇 那個是去年做的,只有憲法跟大法官解釋會加上連結
      本文說的是想要做但還沒完工的。去g0v的活動之後有些朋友說願意幫忙,但我還不知道該怎麼跟大家協作...orz